国内各个部门法学之内,鉴定式案例分析教学蓬勃发展。民法可谓带了个头,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在大江南北如火如荼,之后刑法、行政法也跟进,现在宪法学的鉴定式案例分析也不甘人后。值得注意的是,部门法学者大力推进鉴定式案例分析教学时,有一点各自为政的趋势,如果任其发展,可能导致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变得松散。有鉴于此,笔者想强调一下,各个部分法之内的鉴定式案例分析,其实都可以还原为一个最基本的思路。
面对任何一个法学案例,我们需要着眼于相关的案件事实,找到一个相应的完整的法律规范(vollständige Rechtsnorm)。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包括分为事实要件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其中,事实要件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就法律后果而言,也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可裁量的法律后果,二是可裁量的法律后果。在进行案例分析的时候,我们需要将事实要件和法律后果分别予以细致的区分。一般来说,应当将事实要件分解到无法继续分解的程度,在案例分析时,逐一审查每一个事实要件是否满足。在确认事实要件都满足了的情况下,在审查会触发不可裁量的法律后果,还是可以裁量的法律后果,还是两者兼而有之。
由此可见,在所有事实要件都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则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此而言,法律规范和自然规律类似,都呈现了“如果A,那么B”的结构。两者之间的不同在于,自然规律中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例如,如果在高空抛物,那么它就会掉到地上,无论抛物者抱有何种希望。相反,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因果关系是人为的,取决于立法者的意志。例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作为法律规范它们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立法者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如果立法者不作出这样的规定,还钱、偿命并不会自然发生。进行案例分析,就是要判断个案是否符合这个完整法律规范中的所有事实要件,并触发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们可以用一个假想的例子来加以说明。
假如某大学作出了这一规定:“男女生在食堂不得相互喂饭,违反者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纪律处分。”这句话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其中的事实要件为“男女生在食堂不得相互喂饭”,法律后果为“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纪律处分”。
对于事实要件,我们可以分解为如下五个事实要件:
- 男女生
- 在食堂
- 相互
- 喂
- 饭
在个案中,就需要分别审查这五个要件是否成立。为了得出相应的判断,就需要对这五个事实要件作出解释——事实上,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案例分析中往往需要相关措辞进行解释。着眼于现实中的可能情况,这五个事实要件都可能存在解释的必要。
何谓“男女生”?男女生,是指男女学生吗?在一些语境中,“男生”“女生”并不限于学生,而是指男性和女性。此外,什么是男女,也可能存在争议。性别可能是生理上的性别,也可能是心理上的性别。变性人、双性人究竟是男生还是女生,也值得讨论。在同性恋关系中,两位当事人是否分别为“男女生”,也值得进一步讨论。
相对来说,“在食堂”一般不至于发生歧义。如果男女生相互喂饭的行为发生在食堂之外,则这一事实要件不满足。
对于“相互”,存在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按照狭义解释,必须是双方之间你来我往,礼尚往来。按照广义解释,则一方之内另外一方喂饭,一方只奉献,另外一方只享受,也符合这一事实要件。
“喂”通常来说就是给与食物的行为。但也存在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的空间。按照狭义解释,必须是将食物以比较温柔的方式放置到对方的嘴里,才构成喂。按照广义解释,则只要将食物放到对方比较方便取用的地方,就构成了喂。例如,农民喂猪的时候,并不是要将食物放到猪的嘴里,而是将猪食放到食槽中即可。
什么是“饭”,也有解释的空间。例如,对南方人而言,“饭”就是米饭,不同于面条。在“饭菜”的语境中也是如此,饭就是米饭,而菜是用来帮助下饭的。
由此可见,在个案中,就需要对任何可能的问题,就有关事实要件中的相关表述作出解释,得出合理的结论,进而得出相应的结论。如果这五个事实要件都得以满足,则会触发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中,即包括不得裁量和可裁量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给予批评教育”是不可裁量的法律后果,没有商量的余地;与此不同,是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纪律处分,则取决于是否情节严重,是裁量法律后果。
民商法、刑法、宪法行政法案例分析中,对应的完整的法律规范不同。在寻找相应的完整法律规范——即俗称的“找法”——过程中,通常遵守“倒果为因”的思维,即先确定一个可能的特定法律后果,之后找到规定了这一特定法律后果的完整的法律规范,再考察其中包括了哪些事实要件,之后逐一审查相关事实要件是否成立。我们分别就上述三个部门法领域作出说明。
在民商法领域,最典型的案例分析就是所谓的“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分析A对B是否具有一定的请求权。为此,需要找到相应的以请求权为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一般而言,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都可以成立相应的请求权。需要注意的是,在请求权基础案例之外,其实也存在其他的案例。例如,一个合同是否成立,也可以是一个案例中需要回答的问题。
在刑法领域,典型的案例分析当然就是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目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应当按照三阶层框架来进行分析。每一阶层都对一系列事实要件作出审查。
在宪法领域,情况稍微复杂一些,通常比较难像前述“男女生不得在食堂相互喂饭”那样轻易地分解为不同的事实要件。例如,“公民有……的自由”的表述,就无法分解为不同句子成份,并将其作为不同的事实要件加以分析。正确的做法是,把“公民有……的自由”这一宪法规范,要分解为如下三个事实要件:某法益属于一项自由权的保护范围,公权力对此进行了干预,这一干预不能够得到正当化;相应的法律后果,则是公权力侵犯自由权。与此相似,“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可以分解为“公权力进行了区分对待”“区分对待不能够得到正当化”这两个事实要件,而法律后果则是“公权力侵犯平等权”。在国家机构部分的案例中,情况也是类似的,也需要提炼出相应的完整的宪法规范。
在行政法领域进行案例分析时,也要有意识地寻找相应的完整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案例中,往往涉及公民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行为的问题。其中的事实要件通常包括两个,一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二是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案例分析中就应当分别对此展开审查。
当然,在每一个部门法领域,案例分析都存在不同的框架。这些框架千变万化,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实际上都来自相应的完整法律规范。明确了这一点,法学案例分析中就能够做到同时具有微观和宏观视角,以不变应万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