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模棱两可,德国法官如何审判?

文摘   2024-11-04 07:50   北京  


2011年访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时,跟盖尔法官的助手Georg Keitel讨论法官在审判中如何解释法律。在很多情况下,法律模棱两可,存在一定解释空间。而解释可左可右,解释不同,最后裁判的结果也就不同。他跟我说,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往往是按照如下三句话来做的。

一、“”我们一直都是这么干的。“(Wir haben es immer so gemacht.”)

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应当如何解释,那就看看以前是怎么做的。尽管另外一个做法看上去也是成立的,但是,只要以前都采取了一个特定做法,那么,继续照旧就行了。既然一直是那样做的,没有特别理由,也就没有必要作出改变。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中,经常会援引一种观点之后注明其为“ständige Rechtssprechung”,大意为“长期的判例法“,并引用自己以前的判决,说明自己一直都是都持有这种观点。这有了点“我们一直都是这么干的”意思。


二、“啊,可怜的老太太!”(“Ach,die arme alte Frau!”)

如果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非常可怜,令人心生同情,法官就会对法律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并据此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这一点倒是好理解,跟咱们的法院审判追求社会效果有点异曲同工之妙,无须赘述。


三、“那就谁都能来了!” (“Dann kann jeder kommen.”)

这句话,当时我就不太理解。最近遇到盖尔法官,跟他提起来,他听了以后会心一笑,就专门给我讲解第三句话。他举了一个民法上的例子。


德国超市往往配有比较大的停车场,方便顾客停车。顾客可以免费使用停车场,但有时间限制。一般在停车场入口处有告示,写明一段时间(例如两小时)内免费停车。若超出,则需要额外付钱。停好车后,要在车窗位置放置一个时间表盘,把指针拨到自己到达的时间,这样管理人员就可以核对其停车是否超过两小时。如果没有把表盘上的指针拨到到达时间,从而无法证明自己停车未超过两小时,或者超过两小时,就要付费。如果有人停车违反规定,被要求付费,诉至法院,法院就要作出裁判。


理论上,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超市可以说告示就是一个格式条款合同,你在那里停车,就表明你接受这个条款,双方之间成立了合同。违反合同条款,就要支付约定费用。 但停车者可以说,合同的成立需要要约和承诺,而告示只是要约,我可没有接受这一要约,所以合同不成立。 


法官就要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法官们考虑的点正是“那就谁都能来了”。如果顾客的停车行为无限制、超市停车场告示无效力,那么,”那就谁都能来了“,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停车,配套停车场无法便利超市顾客,超市也就可以关门了。因此,为了避免“那就谁都可以来”的消极后果,法官会认定合同成立。


我跟盖尔教授说,推而广之,按照这种思维作出判决,实际上就是对法律作出结果导向的解释。操作的时候,法官考虑到某一种解释将会产生何种结果,如果结果是荒谬的,就说明这个解释是错误的,应该采取另外一种解释。盖尔教授说,正是这个意思。之后,他若有所思,同时联系自己的经验,说有一些法官就是只看逻辑,不考虑现实生活,结果作出荒谬的判决。这些人其实天生不适合从事法官职业。



END


法学教书匠的日常
严肃外表下,有一颗严肃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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