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官的“鄙视链”

文摘   2024-11-16 07:50   福建  

在外人看来,德国法官一般都是衣冠齐楚、精明强干的,大家推测他们都是法学精英,因此,大家对他们一般都是持一视同仁的尊敬态度。但是,其实德国不同种类的法官之间似乎也存在“鄙视链”。这种“鄙视链”并不是按照绩效或者收入等客观标准对不同法官进行的等级排列,只是可能存在在法官心中的主观认知上的次序。这种鄙视链的次序是:行政法官不愿“屈尊”处理民事案件,而民事法官对刑事案件“避之不及”。

一、“德国的行政法官是法官中的精英。”

之前参加旧年博士同窗好友Hendrik Lackner教授的家庭生日会,大家一起聊天时他谈起他的工作。他提到自己前一段时间去汉堡行政法院入职的时候,与院长进行了探讨。院长勉励他说,“德国行政法院的法官是法官中的精英!一定要牢记自己的使命,不负重托!他的姐姐听到以后,一撇嘴,有点不屑。他于是强调,并不是说这句话绝对正确,而是说院长当时就是这么跟他说的,他只是叙述这一事实。

后来与他有一次见面时,他说自己还处于实习期。德国法官转正之前有三年的实习期,而实习期中第二年必须去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当时他第一年快要结束了,展望未来一年要从事民事审判,他就觉得肯定会是“枯燥无味”、“度日如年”,当时就盼望这一年早点过去,用“过去将来时”表示,等到这一年过去的时候,自己肯定会非常高兴。他觉得民事案件远没有行政案件有意思,也远没有行政案件有意义。后来再次见面时,第二年还没结束,他刚刚审理过一桩离婚纠纷,庭审时最关键的任务竟只是维护秩序,别让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打起来。

相反,行政案件就有意思多了!行政法官每处理一桩案件,就相当于给行政机关设立了一条“规则”。为了处理一桩行政案件,行政法官们往往需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全情投入。有时候因为案件量太大,而法官必须认真处理每一桩案件,他们有可能会遇到处理几年前立案的案件的情况。相比于民事案件中只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小”矛盾而言,处理这种可能适用于整个州,甚至全国的“大”案子可有趣太多了!作者又问及他对刑事法官的看法,他表示,相比于每天都围着犯罪嫌疑人转的法官来说,整天围着政府官员纠错还是更激动人心一些。

二:“Zivilrichter arbeiten mit dem Gehirn, Strafrichter arbeiten mit dem Hintern.”(民事法官用脑子工作,刑事法官用屁股工作。)

近日,作者和老朋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前法官Reinhard Gaier教授进行了亲切会晤。作者谈及,自己的很多学生在宪法领域钻研几年之后,就业时却选择了民事法庭,在民法领域发光发热了。Gaier教授一哂,表示这选择其实也不错。比起处理刑事案件来说,处理民事案件可快乐多了。在德国,“民事法官往往都用脑子办案,而刑事法官则一般都是用屁股办案的”。

作者大为不解。盖尔法官进一步解释道,这主要是因为两种案件的庭审时间往往不太一样。对民事案件来说,当事人双方递交证据材料后,事实争议一般比较少,一般争议都集中在法律适用上。因此,开庭时间一般都比较短,甚至有时候双方之间没有事实上的争议,只存在法律争议,无需进行法庭调查,直接书面审理都是可以的。而刑事案件则不同,一方面,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承担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对他们的人身影响更大,法官需要更长时间,更仔细地核对、厘清每一点案件细节;另一方面,刑事案件中的事实争议一般更大,需要法官在庭上仔细调查,这就会耗费更多的时间,整个案件的处理中,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是这庭审中坐着,围绕事实问题展开。一般来说,刑事法官开庭时间平均会达到1.5天。如果遇到经济犯罪,工作量更是会成倍增加,甚至开庭几个月、一年两年,都不罕见。这么说来,刑事法官在法庭上“磨屁股”的时间就比民事法官长多了。

盖尔教授补充说,当然刑事审判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个戏谑说法只限于民事法官圈子里自己说着玩而已。


作者分工:谢立斌手写初稿并口述,李亢卓琳整理。


法学教书匠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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