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正值求职季。小L报考了某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并顺利通过资格审查进入笔试环节。
在考试前一天,出于对北京早高峰的畏惧,他为路途预留了较多时间。不幸的是,紧赶慢赶仍迟到了4分钟。到达时,考场的老师让小L在教室外核对个人信息并签名,然后将卷子直接发给了他,提示尽快就坐。
参加考试无数,小L习惯性地将手机关机,放在包里,并将书包放在考场教室前面,然后快速进入考试状态。期间监考老师还贴心地为小L 准备了草稿纸。
在小L答了十几道选择题后,突然有一名老师快步走到小L身边,提示他将智能手表摘下。小L 非常果断地将手表递给老师,并继续答题。
又过了一会儿,另外一名老师过来,将一个粉色的单子递给小L,示意他签字。小L当时只看到物品清单写的是电子手表。误以为需要考后进行说明领取,爽快签字。
但在小L签完字之后,这位老师立即将试卷收走,并将其带到另外一栋楼的一间空教室。
小L询问原因,老师只说,涉及违纪,暂停考试,等待处理结果。小L非常吃惊,解释自己并没有违纪,不应该受到如此对待。该老师只说,在这个教室等待,她只是一名工作人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
小L要求与负责人进行对话,但只能等待。教室除了椅子什么也没有,工作人员还在门口看着不让走动,书包和手机又在考场讲台前面,时间过了多久也未可知。不过,在这期间,工作人员一直在安抚小L情绪,虽然这并不能解决问题。
经过漫长的等待,小L终于见到了自称负责人的老师,赶忙向老师说明情况。
首先,小L并没有违纪的故意。考试迟到确实是失误,小L对此也承认。(对于他来说,这是人生第一次考试迟到,教训深刻。)
但当时监考老师核对个人信息之后直接发放试卷,并放其进考场答题。小L自觉将手机关机、将书包放在考场教室前面,由于其他同学均已坐好开始答题,因此,行为比较慌乱,完全没有意识到需要将手表摘下。
对此,小L提出想查看监控。因为刚开考,小L答题时间很短,完全可以通过监控看到小L在此期间,绝对没有主动查看、操作智能手表的行为。对此,负责人予以拒绝。
其次,监考老师存在失误。在小L进考场时,监考老师应当履行职责对其进行检查,并且提示不能携带智能手表等产品。但是,小L没有收到任何提示,甚至连手机关机、书包放前面,监考老师也没有提醒,仅仅是其多年考试的行为惯性,自觉行为。
另外,手表在手腕上佩戴已久,很难意识到自己正在携带该用品。负责人认为,考规考纪在考试正式开始之前已经宣读,小L不知道是因为自己迟到,且准考证上已写明条款。
小L认为,迟到确实不对,但是从客观上来说,其确实没有接收到任何老师的提示。一名正常的考生,在浏览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场号、座位号等必要信息后,很少从头到尾仔细阅读考试须知的条款,且该条款未作任何加重的提示。
由于五月北京的天气比较炎热了,大家都穿的短袖,小L的手表就是大大咧咧地戴在手腕上,没有任何遮掩,期间监考老师检查试题卷纸、答题卡是否写好考号、名字,甚至特意给分发草稿纸,均没有提示摘下手表。故监考老师存在失误,应当给予其一次公平考试的机会,让其先回考场答完试卷或者在这个教室进行答题,保证其考试的权利,毕竟对于违纪的认定,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如果认定违纪,考试成绩可以作废。
负责人认为,其他考生未携带相关物品,小L携带,对其他同学不公平。
小L提出,可以先参加考试,考后让大家进行投票,因为小L确实没有违纪的故意,其他同学如果认为不公平,可以再将考试成绩作废,该提议被负责人驳回。
该负责人提出,小L已经知道考试内容,所以在考试结束前不得离开该教室。
〖准考证上的考试须知:3.考生不得将任何书籍、报刊、纸张、计算器、涂改用品、笔记本、移动电话、电子手表等移动电子设备带至考场座位,上述物品须按要求放置到考场指定位置(通讯工具必须关机、关闹钟),开考后不得互借文具。考试期间,凡发现考生将违禁物品带至座位或身上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最后,小L询问,为什么要将智能手表列为考试违禁品?负责人认为智能手表作为科技的产物,可以接收场外信号,并且很难被发现。
小L提出,其手表并不是可以脱离手机单独接收信号的智能手表,在手机关机后,仅仅只有最普通的功能,并不能接收任何信号。对此,可以接受任何检验,查看手表里是否存在相关违纪内容,手机也确实关机放在书包里了,这都是客观事实,可以随时进行检查。
负责人回应,不可能因为特例就要相关公安机关进行专业鉴定,且考试须知明文规定,一经发现,就是违纪。
小L提出,不用特别专业人士进行鉴定,只需要懂些技术的进行查看就可以,并且有无考试相关内容是非常好检查的。毕竟,小L佩戴该手表,大部分原因只是为了方便美观,并没有其他智慧功能。而且,对于违纪的认定,在某人完全无意识下,甚至最多是疏忽大意、没有任何故意的情形下,就直接进行认定,是没有道理的。
该负责人认为,只要携带就是违纪,没有任何辩驳理由,这是考试须知规定的。
对此,小L提出,假设某同学座位或者身上出现不属于自己的物品,是其他人放置的,也算违纪嘛?负责人回答说,按照规定处理。
经过一系列的对话协商,当时负责人提出可以不算违纪,但是考试已经结束,成绩按照卷面成绩或者缺考填写。小L认为,自己已经来参加考试了,为什么算缺考呢?负责人说尽量按照卷面成绩算。
一天后,小L接到正式的通知,告知其不算违纪,但是考试成绩记为0分。小L询问,不算违纪,为何成绩记为0分。
负责人未给出解释,只说该行为可以记为违纪的,综合考虑不计违纪。
小L询问,是否有纸面的正式的处理结果,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进行详细的说明记录?
负责人回答,只有口头通知到个人,纸面的处理结果,只能是违纪。
对于最后的处理结果,其实不管按违纪,计0分或者按照卷面成绩(估计也没几分),结果都一样。对小L的个人影响不大,毕竟确实由于自己的原因考试迟到,且客观上佩戴了智能手表,付出一些代价理所应当。
但也许是法学生的本能,在过程中想要追求自己的考试权利,也无可厚非。
虽然很多人说,即使参加考试,当时的状态也很难完全投入答题。即使考了满分,又能怎样呢?最后聘用的决定权还是在该用人单位,结果不会有任何改变。
不过,小L坚持认为,过程性的权利也是需要努力争取的。事实上,求职季有很多招聘考试,每个考试的考生须知中对于智能手表、电子手表的规定都不一样。在之前的考试中,只有少数考试进考场之前,监考老师会提示将手表摘下的,大多数考试对此并没有特别要求。
为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对于考规考纪进行严格要求,完全没有问题。但是,该单位“凡……一律按违纪处理”的规定,在实际的执行中,完全不考虑考生的主观故意以及所携带工具的特殊情况,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直接剥夺考生考试的权利,是否合理呢?
(附其他一些考试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