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一家娱乐场所策划了一场抛侏儒比赛,将侏儒抛得最远的参赛者获得胜利(见下图关于英国类似活动的报道)。后来行政机关禁止了这一活动。德国《工商法》第33a条第1款第1句规定:“在其营业场所为了盈利目的而将个人进行展览的,或者为这一活动提供场地的,须主管机关许可。”第2款规定了三种不予许可的情形,其中之一是“预计有关展览将违背公序良俗的”。
侏儒对行政机关的禁令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依法禁止这一活动。其规范依据是 《工商法》 第 33a 条第 1 款第 1 句:“在其营业场所为了盈利目的而展览个人的 , 或者为这一活动提供场地的, 需要主管机关的许可 。” 该条第 2 款规定了 3 种不予许可的情形 , 其中之一是 “预期有关展览将违背公序良俗” 。扔侏儒比赛构成了展览个人的活动, 需要取得许可 。
那么, 扔侏儒比赛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呢? 这决定于如何理解公序良俗这一抽象概念。
对此 , 行政法院在判决中用 《联邦德国基本法》中的相关规定去解释公序良俗, 认为 “与 《基本法》 所设定的价值相矛盾的行为 , 违反了公序良俗。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 属于 《基本法》 规定的宪法原则 。《工商法》 第 33a 条意义上的活动如果侵犯人的尊严, 则不符合公序良俗 。” 简言之, 行政法院将宪法规定的人的尊严视为公序良俗的规范内涵 , 侵犯人的尊严的行为因而被认为不符合公序良俗 。在这种意义上, 行政法院用人的尊严的概念来引导公序良俗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 , 实际上是将基本权利解读进了民法的条款。在法律援引的技术层面, 行政法院在解释公序良俗概念的时候援引了宪法上人的尊严条款 , 但并没有直接适用宪法 , 而是仅仅适用了 《工商法》 第 33a 条第 2 款来认定扔侏儒比赛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应被禁止 。
图:英国关于抛侏儒比赛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