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界定一下概念。本文中说的普通人是指非法律专业人士,并没有认为不学法律就很普通的意思(否则就得罪一大片了,我情商虽然低,但也没有那么低)。
普通人是和法律人相对的,也可以称为非法律人。但非法律人的说法不好——因为其中有“非法”两个字,而且四个字的表达不是特别符合中文表述习惯,所以本文中采用了普通人的表述。
法律人不一定是从事法律职业者,而是具有法律思维者,不管他从事什么职业。当然,通常一个人学习了法学并从事法律工作,他是典型的法律人。但是,有人学了法学甚至还从事法律工作,也还没有形成法律人的思维,但这是一种特例。盖尔教授就指出过,一些法官其实并不适合从事这一职业。本文中的法律人和普通人其实就是根据有没有法律思维的标准,对人群进行区分。
法律人和普通人至少在三个方面,思维方式存在不同。
首先,在评价一个事情的时候,评价的结果分别是合法/不合法或者是好/不好。法律人关心的是一件事情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普通人看到一件事情,他的评价是这个事情是好的还是不好的。
其次,法律人使用的评价标准是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范来评价一个事情是否与之相符。法律规范的特点在于其客观性,对所有人都是相同的。不管个人认同也好,不认同也罢,法律规范对他都适用。
普通人评价一个事情的时候,适用的是道德观念,也就是他个人信奉的价值观。每个人信奉的道德观念都有所不同,具有较大的主观性。
最后,法律人和普通人的论证方式不同。法律人在进行论证的时候,目光会在事件和法律规范之间流连往返。如果法律规范中一些表述还比较抽象,不能够直接适用于个案,就需要去界定其中的概念。所以法律人相互之间进行讨论的时候,往往花很多精力对概念进行鉴定——就像本篇推文一开始做的一样。此外,法律人进行的论证讲逻辑,每一次只讲其中一个具体的问题。就这个具体的问题而言,即使道德观念不同、价值立场不同的法律人也是可以相互展开讨论的。
与此不同,普通人进行论证的时候,不会专门对概念进行鉴定,通常默认为概念是已知的,无需多说。比如说什么是男人、什么是女人,通常认为无需界定,但往往讨论了半天,才发现争论的双方对同一个概念作出了不同的理解。比如说什么叫男人女人,普通能认为不言自明,但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个人可以确定自己的性别,而这种情况,普通人不会加以考虑。
此外,普通人的思维存在跳跃性,看到了一个事实之后,他得出结论的过程没有什么章法,思考通常无法还原为由一个一个步骤组成的过程。而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相互无法相互去审查对方分析过程并指出哪里出了问题。因为这个原因,往往出现了立场决定结果的现象,相互之间“话不投机半句多”,无法开展理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