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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文旅、泛住宿业大背景下异军突起的民宿业,文旅部门一般称为“旅游民宿”,以凸显其作为旅游业中的分支产品,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部门一般称为“乡村民宿”,以突出其乡村的特点,也有泛称为“民宿”。本文的以下讨论均为泛指,忽略称谓差异,尽量提取其共性。
无论是旅游民宿,还是乡村民宿,客人的“个性化”需求是产生的根本动力,民宿的“个性化”特质也正是其存在的价值。面对标准住宿业巨大的冲击,民宿如何独善其身,继续保持其独特的个性化?我们从近年来民宿定义的微弱差异来探讨一下民宿的“个性化”如何坚持。
2023年2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国家标准对“旅游民宿”的定义是: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区别于一般酒店/饭店,民宿最基本的个性化是“小型住宿设施”,比如经营面积、建筑层高和客房量等的限制。各单体民宿之间的个性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利用当地居民等相关闲置资源”,主要是指现有的民房因建筑结构、外观、布局等千差万别,构成了不同民宿的“体型”个性;二是“主人参与接待”,不同的民宿主人有不同的情趣爱好、修养品味、人际关系圈层等,正所谓民宿就是老板娘文化,构成了不同民宿的“心理”个性;三是“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所谓的挖掘在地乡村文化内涵与传承,依托自然禀赋,构成了不同民宿的“灵魂”个性。
2019年9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对“民宿”的定义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相比之下,与国标的定义结构完全一致、内涵几乎相同,只是个别表达略有差异。
2022年7月8日,文旅部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对“乡村民宿”的定义是:指利用乡村民居等相关资源,主人参与经营服务,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也体现了基本同样的特征,只是限定了在“乡村”。
2024年5月7日,广东省酒店行业协会出台的团体标准广东省《乡村民宿等级划分与评定》(T/GHLA 001-2024)对“乡村民宿”的定义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的乡镇和村庄等地区的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结构、内涵也基本与国标相同,只是对乡村的内涵做了较完整的补充,另外“体型”个性完全延续《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民宿定义,突出强调物业产权。
2023年1月9日,成都市文广旅局印发的《成都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对“旅游民宿”的定义与国标基本一致,但第七条补充指出:“旅游民宿主人或家庭成员应当积极参与服务和经营,为消费者营造体验健康美好生活氛围和独特生活美学方式的多元消费场景。” 该《办法》把通俗的民宿业老板娘文化进一步升华提质,并放宽到其家庭成员,一方面鼓励带动村民致富,另一方面要求旅游民宿应保持个性文化及家的温暖。可以说,成都《办法》把民宿的“心理”个性进一步放大和放宽。
近日,广东省一些地市先后出台民宿规范或管理细则,对民宿的定义进一步明确。2024年5月6日发布、2024年8月6日实施的惠州市地方标准《旅游民宿服务规范》(DB4413/T 47-2024)对“旅游民宿”的定义是:经营者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合法民用建筑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2024年10月12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清远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民宿”的定义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2024年9月29日发布、2024年10月29日实施的广州市地方标准《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定》(DB4401/T21-2024)对“旅游民宿”的定义是:依托旅游景区或旅游目的地,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民用建筑,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和生产生活方式的个性化小型住宿设施。可见,惠州、清远和广州的定义继续传承和延续《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风格,强调物业的产权规范与明晰,但广州的定义新增了“依托旅游景区或旅游目的地”,突出旅游特性,另外,在“小型住宿设施”前附加了“个性化”定语,进一步强调了民宿的个性化特质。
2024年10月23日,在山东日照市召开的第十届全国民宿大会上,刚刚发布的《乡村民宿管家等级评定》团体标准对“乡村民宿”的定义是:位于乡村范围,利用当地民居等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具有住宿功能的小型文化旅游产品。这一定义是对以往所有定义的彻底颠覆,把“民宿”定义为“小型文化旅游产品”,“具有住宿功能”只是其定语,为“民宿+”与“+民宿”的融合发展大大拓展了想象空间,也为民宿坚持个性化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在与传统标准住宿业和谐共处过程中,民宿业逐渐找到了个性化发展的位置与存在价值,相信民宿的未来,会更加丰富多彩,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品质化出行需求。但也应该看到,随着资本的大举进入,民宿的品牌化与连锁化正在加速民宿“个性”的退化。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5月7日,广东省酒店行业协会同时发布团体标准《乡村民宿等级划分与评定》(T/GHLA 001-2024)和《乡村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T/GHLA 002-2024),两标准均于2024年5月14日实施;2024年10月11日,广东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关于开展等级乡村酒店(民宿)申报工作的通知》(粤文旅市〔2024〕165号)。任由广东省酒店行业协会与广东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这两家管理标准住宿业的组织来插手极具个性化的民宿业,是狗拿耗子,还是跨界融合、错位发展?是民宿人的幸事,还是民宿业的悲哀?希望是添彩,而不是搅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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