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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和国家的安排,始于2023年3月1日的新一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深化试点工作即将在今年年底前结束,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规定了本轮试点任务在8个方面开展全面探索,其中,最核心任务就是“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重点是探索合理统筹土地增值收益的有效机制,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并提及“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基金管理办法”。
2024年1月24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修订)的通知》,《试点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交易的,入市主体应当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土地增值收益情况,统筹考虑土地用途、土地区位、土地等级、交易方式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原则上调节金按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试点办法》还规定:受让人(承租人)可以按照本办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代入市主体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并按照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将土地出让金(租金)余额支付给入市主体。
原因至少有两点,一是其依据是上一轮试点时2016年6月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早就废纸一张了,正如上文所说,部里也曾提到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行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基金管理办法,但并未有实质性动作。二是假借国家的名义对农民伯伯仅有的土地收益直接雁过拔毛,明显属于拦路抢劫,甚至是明抢,加大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成本,不利于入市推进,与入市的初衷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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