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懒政?

文摘   2024-10-12 12:03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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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懒政?
我们把今天的话题拆解成两部分来探讨,一是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中为什么要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二是用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是否能达到效果?

2023年2月3日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探索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有效调节机制”。这至少说明了两点,一是始于2016年并于2019年结束的第一轮试点未能解决利益分配机制问题,如果在集体土地入市中,国家和各级政府无利可图,必定冲击国有土地市场且推动不力,如果收益分多了,村集体少得,村集体不愿意,也加大了集体土地的用地成本;二是之前简单粗暴地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做法是不妥的,否则在深化试点中就没有探索分利机制的必要了。

根据党和国家的安排,始于2023年3月1日的新一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深化试点工作即将在今年年底前结束,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规定了本轮试点任务在8个方面开展全面探索,其中,最核心任务就是“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重点是探索合理统筹土地增值收益的有效机制,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并提及“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基金管理办法”。

2024年7月21日,中央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公布,明确要求“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并提出要“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显然,三中全会的《决定》不只是针对这一轮试点,也对以后的下一轮试点做出了方向性安排,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提的是“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并不是直接指出“完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取办法”,当然,调节金也算是分配机制之一。

随后,自然资源部官网转发了新京报记者专访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副司长刘彦解读三中全会《决定》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近期入市进展情况的报道中说:2023年全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总成交金额185.2亿元,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22.98亿元。

2024年1月24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修订)的通知》,《试点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交易的,入市主体应当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土地增值收益情况,统筹考虑土地用途、土地区位、土地等级、交易方式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原则上调节金按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试点办法》还规定:受让人(承租人)可以按照本办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代入市主体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并按照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将土地出让金(租金)余额支付给入市主体。

2024年3月9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办法》(川自然资规〔2024〕1号),《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及转让方应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入市或者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看上去好像是留给试点县(市、区)的主动权很大。

土地爷认为,入市试点范围的地方政府在此轮试点中的收取调节金是一种懒政、不作为,如果收取调节金就能调节国家、集体与农民等多方利益并健全了收益分配机制的话,那还用此轮深化试点么?

原因至少有两点,一是其依据是上一轮试点时2016年6月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早就废纸一张了,正如上文所说,部里也曾提到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行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基金管理办法,但并未有实质性动作。二是假借国家的名义对农民伯伯仅有的土地收益直接雁过拔毛,明显属于拦路抢劫,甚至是明抢,加大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成本,不利于入市推进,与入市的初衷背道而驰。

土地爷不是夸大其词、耸人听闻、煽动群众,只是希望试点地区抓住机遇,用好中央政府的政策倾斜,多开动脑筋,调节利益平衡的方式真的很多,绝不只是“拦路抢劫”,也希望上级部门不要再对收了多少调节金沾沾自喜,纵容懒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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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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