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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明确了两种适用情形,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建设⽤地自办企业,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办企业。《实施意见》也明确了适用范围:鼓励乡村休闲旅游、农产品加工、乡村商贸流通、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以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严格禁止入股联营地块用于建设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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