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上的纠结与实践

文摘   2024-10-25 12:00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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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上的纠结与实践
2024年10月10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上线《广东自然资源服务保障“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应知应会工作手册》,其中,有多处提及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内容,耐人寻味,现摘录如下:

第一次提及:《一般工作指引》第4部分土地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适用范围:广州花都、广州增城、韶关乳源、珠海斗门、佛山南海、江门新会、湛江吴川、梅州蕉岭、阳江阳春、东莞、中山、潮州潮安,试点时间截止2024年底。

评述:中规中矩,完全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摘抄,但限定了“入市”是指“出让、出租等方式”,为后续陈述留下了伏笔和空间。最值得关注的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此次广东入市深化试点范围,这在公开场合极其罕见,另外明确了试点时限是截止2024年底,从此文发布之日起算,也只有2个多月,显得有些仓促、甚至搞笑,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能走完批地、民主决策及供地等流程么?

第二次提及:《专项工作指引五: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含点状供地)》1-3充分用好支持政策:鼓励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按规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也可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适用集体建设用地,目前仅限于国家明确的试点地区。

评述:积极引导非试点区的入市渠道是畅通的,大门是敞开的。

第三次提及《专项工作指引五: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含点状供地)》2-2项目案例:广州市从化区西和村和营天下项目

点状供地,“小切口”推动乡村振兴的“大变化”

概况: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道西和万花风情小镇核心区,作为广州市乡村振兴点状供地先行试点,实现了精准用地。

工作亮点:镇街主导,部门合管。分类管理,精准用地。该项目分为55个地块共21.3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他为数百亩生态保留用地按原地类管理,无需进行征转,企业可通过租赁方式获得使用权。

实施效果:促进村民增收,实现联农带农富农。

评述:该项目是通过三资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已从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在社会资本企业名下,作为典型案例向全省推广。值得注意的是,广州市从化区并非此次入市试点区县,而且该项目还是新转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该案例也为其他省份提供了借鉴,为“新增能否入市”、“非试点区能否入市”、“能否以其他方式实现入市”等疑问提供了实践性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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