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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资源是自然资源、自然资产,更是生产要素,具有稀缺性、公共性和不可替代性。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全面实现湿地生态价值,是湿地保护事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思的不断增强,两山理论的不断深入人心,有关湿地的概念及相应的保护政策越来越被关注。当然,有关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冲突也随之而来,一些被划为湿地的区域还能用于与人类生产生活相关的活动么?比如是否还能耕种、养殖,是否还能引入文旅项目,甚至被划入后的原住地居民是否要被迁出等等。为了较为系统地回答这些问题,要从最基本的湿地概念入手。
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正在全面落地,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等要严格遵守土地的用途管制,也要遵从“三区三线”严格管控。
一、用地用海分类中的湿地
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11月17日试行、2023年11月22日正式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相比于之前的用地分类,新设置了“05湿地”一级类,以突出生态保护理念。
一级类 二级类
05湿地 0501森林沼泽
0502灌丛沼泽
0503沼泽草地
0504其他沼泽地
0505沿海滩涂
0506内陆滩涂
0507红树林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的湿地
2021年12月24日、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定,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界定的“湿地”,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相比,包括“05湿地”的7个二级地类和“17陆地水域”中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不含养殖坑塘)、沟渠”以及浅海水域。
一级类 二级类
05湿地 0501森林沼泽
0502灌丛沼泽
0503沼泽草地
0504其他沼泽地
0505沿海滩涂
0506内陆滩涂
0507红树林地
17陆地水域 1701河流水面
1702湖泊水面
1703水库水面
1704坑塘水面(不含养殖坑塘)
1705沟渠
浅海水域(浅海水域指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永久性水域)
三、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原则
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共10类):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四、国家级自然公园(国家湿地公园)中的湿地
2023年10月9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保规〔2023〕4号)规定: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等。
2024年4月1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对《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规〔2022〕3号)予以废止。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于2017年12月27日印发。
五、结论
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发展为保护积累资金保障,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是建立湿地管理体制的根本目的。
从《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生态保护红线管理通知》及《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等与湿地相关的法规制度来看,对“湿地”的界定范围虽有差异,但总体来说,湿地以生态保护功能为主,不得从事大规模的生产与开发活动。
对于已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但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湿地区域,在不扩大现有规模和强度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继续从事耕种和放牧等活动。
正如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是把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的,但也有特例,比如,举世闻名的龙脊梯田景区就是国家级湿地公园,以水稻种植为核心,当然可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也可以从事旅游观光活动,但新增建设用地极其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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