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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乡村发展、尤其是当下中央要求有力有效推进全面乡村振兴中不能回避的问题,答案其实就在每个人自己心里。
如果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泛称为“集体建设用地”或者“集体土地”,把“入市”俗称为“流转”或“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等只要是人能听得懂的,就不会那么敏感,问题的答案就有了,棘手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公有制的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使用权可以流通,才有了土地财政和社会经济发展,才有了百花齐放、争奇斗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否则,只有国家自己玩了。同样道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共有,但使用权可以流通,才有了乡村发展不竭的动力源泉,尤其是在中央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下,乡村发展需要多元资本参与,为了保障投资人的基本权益和各方利益平衡,确保房地一体,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必然的唯一选择。在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严格限制乡村地区的征地转为国有,发展乡村就必须使用集体土地,就必然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
正是基于为中央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土地资源要素保障,2020年1月1日全国人大及时修订颁布《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国务院配合调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或入市做出了相应安排。2022年9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议强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县(市、区)数量要稳妥可控。“审慎稳妥推进”不是不让搞,是基于避免与国有土地市场产生极速冲击,是基于对国家、集体及村民多方利益的统筹安排。
刚才聊了非试点区能不能入市的问题,再聊一下怎样入市,汇总一下当前可行的入市路径,非试点区尽量不碰大家公认的试点区专属的“出租、出让”方式,被俗称为狭义入市,或叫“正规入市”,也就是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新增内容。普遍认为,新版和旧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入股、联营”两种方式适用于非试点区,另外,可以将确权登记到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三资平台交易,或先以土地使用权注资成立公司再转让股权或部分转让,因为土地使用权也是经营性资产,完全符合中央鼓励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参见土地爷原创文章《再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问题》。当然,以上提到的非试点区方式肯定都适合试点区。
再给大家列举一下多地在非试点区入市问题上的说法与做法,供参考。
厦门
2024年1月,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厦门市乡村振兴100问》第95问是“厦门现在可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了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目前,我市尚未被列为集体土地试点城市,暂时无法通过集体土地入市供应集体建设用地。我市将按照国家部署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态度明朗,旗帜鲜明。
四川
2024年3月9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办法》(川自然资规〔2024〕1号)第十二条规定了交易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从而明确了出让和出租两种方式属于“正规入市”,其它方式不受入市范围与本《办法》的限制,这就为非入市试点区打开了一扇窗。
安徽
2023年11月3日,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提出灵活供地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开发主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合作举办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2024年9月18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实施意见(暂行)》(皖自然资规〔2024〕3号),《实施意见》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细化并规范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兴办企业、发展乡村项目的实施细则,实际上主要是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并引入社会资本打开了一扇窗,其实质就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之一,为非试点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入市提供了参考和示范,以实际行动破解了“非试点区不能入市”的难题。
广东
2024年7月18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点状供地项目实施工作指引》(粤自然资利用〔2024〕1627号),明确区分了两种情形:一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点状供地项目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执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范围内运行;二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点状供地项目以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申请材料后,审查通过后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条件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连同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级人民政府作出用地批复后,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2024年10月10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上线《广东自然资源服务保障“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应知应会工作手册》,把广州市从化区西和村和营天下项目作为用典型案例向全省推广,该项目分为55个地块共21.3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为广州市乡村振兴点状供地先行试点,通过三资平台公开交易,实现了精准用地。值得注意的是,广州市从化区并非此次入市试点区县,而且该项目还是新转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海南
2024年1月24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修订)的通知》,《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19〕8号)废止,《试点办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同时规定了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不过根据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海南是全国唯一可在全省开展入市试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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