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广东版政策为例再谈点状供地项目合规性问题

文摘   2024-11-14 12:04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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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广东版政策为例再谈点状供地项目合规性问题

针对点状供地政策试行初期多地领导和用地方普遍存在的疑虑,或者说是焦点问题,土地爷曾在2021年10月19日发过一篇原创文章《点状供地是否必须要符合规划?》,文章的结论是:虽然现行的我国土地法律及条例中有关使用建设用地的规定必须符合规划,各地出台的点状供地政策也都开宗明义地指出“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点状供地项目要求“区域内有规模但暂未落位”,即不突破本区内预留的建设用地规模和预留指标,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规模符合但落位不符合”。

关于点状供地,可以有狭义上和广义上的两种含义,所谓狭义上的点状供地,就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出台的专门点状供地政策先批准点状供地项目再批地供地,所谓广义上的点状供地是指根据乡村地区的乡村发展特殊要求,灵活性分散供地,单个地块的规模较小且不成片,本地并不一定出台过专门的点状供地政策。

根据常规推理也可以得出结论,点状供地肯定是不符合规划的,或者说肯定是那些不符合规划的项目才迫切需要点状供地。如果已符合规划,走正规的批地供地程序即可,还需要出台专门的点状供地政策、争取纳入点状供地项目来兜圈子么?

曾经有一位土地执法资深老友在群里说:点状供地就是沿海及南方省份为乡村违法违规用地所做的省级背书,此话虽调侃,但很直揭问题本质。也就是说,点状供地实际上是为已经既成事实但不符合规划和用地手续的项目插屁股,或者是为暂时等不及规划调整的项目先批地供地,再想法偷调规划数据库,通过打时间差以逃脱卫片执法督查。

近日,关于点状供地是否必须要先符合规划问题的讨论又开始盛行,土地爷以广东版政策为例再谈点状供地项目合规性问题多以政策相关原文摘录,尽量不作评论、猜想或推断。

2019年12月20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7号)指出: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于项目批准后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数据库;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视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管理,通过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的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布局。

2023年4月26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指出: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于项目批准后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数据库。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视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管理,通过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的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未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可通过对项目地块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方式,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要求。涉及相关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的,应严格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审批。选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且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业点状供地项目,可依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选址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按规定办理林地规划调整。

2024年7月18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点状供地项目实施工作指引》(粤自然资利用〔2024〕1627 号),对出台的(粤自然资规字〔2023〕2 号)文件进一步落实落细,其中,第三部分专门谈到规划保障。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首先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确实无法调整的,可按程序调整国土空间规划:

(一)点状供地项目拟建设范围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未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落实相应建设用地的,分以下两种情形办理:

1.属于城镇建设项目且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外准入情形的,可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落实使用审批表,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厅备案并更新规划数据库后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2.属于乡村建设项目的,可通过编制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厅备案更新规划数据库后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或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存量建设用地,挂钩审批建新区实施方案等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点状供地项目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可依法依规通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明确规划管理要求。

从广东的以上三份点状供地文件可知:点状供地原则上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必须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如不符合总规的,先批项目再调数据库;部分符合的,视同符合;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依法补做或通过单独选址程序提供规划条件。

如今,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正在全面落地,自2023年10月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提出“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边境地区建设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河北、山西、广西、广东和云南等多地出台相关政策并制定“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允许项目清单,为指导乡村发展用地起到了实效,作为省级背书的点状供地政策还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且行且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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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爷
土地爷,资深土地相关从业者,深耕土地领域20余年,专注土地公益推广,做你的专属土地顾问,为你的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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