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丨阳货篇考证之三(17.15)

文摘   2024-10-16 06:01   山东  

原文:

子曰:“鄙夫可与事君也与哉?其未得之也,患得之;既得之,患失之。苟患失之,无所不至矣。”

【考证】(一)可与事君:

王引之《经传释词》谓“可与”即“可以”,误。与,介词,其宾语“之”未出现。介词“与”后的宾语常常不出现,特别是当介词“与”的宾语在前文出现过时。例如:“晋未可与争。”(《左传·成公三年》)“今我逃楚,楚必骄,骄则可与战矣。”(《襄公十年》)“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论语·八佾》)“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子罕》)“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卫灵公》)“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微子》)“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自弃者不可与有为也。”(《孟子·离娄上》)

“晋未可与争”“鸟兽不可与同群”“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自弃者不可与有为也”句式同“鄙夫可与事君也与哉”。“晋未可与争”义为“晋国未可与之争”,而非“晋国不可以争”;“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义为“自暴者不可与之有言”,而非“自暴者不可以有言”。“鄙夫可与事君也与哉”与之类似,义为“鄙夫可与之共事君也与哉”。(172)

(二)患得之:

古今诸多学者认为“患得之”上脱去一“不”字。其证据一为王符《潜夫论·爱日》之:“孔子疾夫未之得也,患不得之,既得之,患失之者。”并云据此可见东汉人的本子有“不”字。

其二为《荀子·子道》之:“孔子曰……小人者,其未得也,则忧不得;既已得之,又恐失之。”(《说苑·杂言》同)因此认为:“虽是述意,‘得’上也有‘不’字。宋人沈作喆《寓简》云:‘(苏)东坡解云,“患得之”当作“患不得之”。’可见宋人所见的本子已脱此‘不’字。”(杨伯峻《论语译注》,孙钦善《论语本解》说同)按,《孔子家语》卷五:“小人则不然,其未得也,患弗得之;既得之,又恐失之。”

看来,似乎脱去“不”字,已成铁案。所以,现行许多《论语》注本,此处都径行补上“不”字。作“其未得之也,患不得之。”我们以为,在以下两个问题未得以妥善解决之前,脱去“不”字之说,尚难以成为定论。

1.迄至战国晚期,文献中未见“不得之”。当“得”为“获得”“取得”义时,“得之”的否定形式都是“不得”(或“弗得”),而且往往和“得之”对言。如《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求崔杼之尸,将戮之,不得。叔孙穆子曰:‘必得之。武王有乱臣十人,崔杼其有乎?不十人,不足以葬。’既,崔氏之臣曰:与我其拱璧,吾献其柩。于是得之。”《孟子·公孙丑下》:“不得,不可以为悦;无财,不可以为悦。得之为有财,古之人皆用之,吾何为独不然?”

还有另外一些动词,当宾语“之”不被强调时,其否定形式中“之”也不出现。如“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论语·为政》)“君子易事而难说也。说之不以道,不说也。” (《阳货》)“不取必有天殃。取之,何 如?“(《孟子·梁惠王下》)也即,存在一些要么是“V之”, 要么是“不V”,而一般不以“不V之”形式出现的动词。

既然“不得之”不可能出现在《论语》成书时代的典籍中,说“患得之” 句中脱去“不”,恐怕很难成立。

那怎么解释《孔子家语》《潜夫论》中的“不得之”呢?于亭说:“曾经存在着一个相当长的写本时期,‘作者’并不号称他拥有全然的‘著作权’,而书籍文本总是在读者/抄写者手中不断地改变形貌,每个人都有意无意地参与了‘创作’。”(《玄应<一切经音义>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年)我们注意到,“不得之”始见于战国末年之《荀子》和《韩非子》:“女庸安知吾不得之桑落之下!(《荀子·宥坐》)“求簪三日不得之,吾令人求之,不移日而得之。”(《韩非子·内储说上》)既然战国末年之后,原来整齐划一的“ 得之”“不得”发生了变化而出现了若干“不得之” ,那么以后的“创作者”依据他自己时代的语言表达习惯改写《论语》此章就不足为奇了。何况,《荀子》《潜夫论》并非照录《论语》呢?

2.连词“既”两边的成分具有一致性。既然后句为“既得之”,前句就不可能是“患不得之”,而只能是“患得之”。换言之,如果前句为“患不得之”,后句也必须是“既不得之”。连词“既”是由表示“已经”义的副词发展而来的,它仍然保留副词“既”的词义特征;因此,当“既”两边出现相同成分时,只能两边同为肯定,不能出现一边否定一边肯定的情形。我们调查了《论语》《左传》《国语》《孟子》四部古籍中348例“既” (本章的“既”不在内),未见例外。如:“冬,葬曹宣公。既葬,子臧将亡,国人皆将从之。”(《左传·成公十三年》)“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论语·子路》)“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季氏》)“子犯曰:‘天命也,君其飨之……既飨,楚子问于公子曰……”(《国语·晋语四》)

3.将本章与《老子》十三章“何谓宠辱若惊……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是谓宠辱若惊”相比较,可知“患得患失”与“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意义是相通的;这至少说明当时语言中是有着类似说法的;也即这种表达在当时语言中并无不通。

有鉴于以上各点,我们认为,至少不能确定“患得之”中一定脱去了“不”字。因此,译文只得就字面译出。

参见王大年《惠得之》一文(《训法语法论集》,岳麓书社 2015年)。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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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杨逢彬《论语新注新译》(简体版)

编辑:太平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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