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丨阳货篇考证之五(17.21)

文摘   2024-10-16 06:01   山东  

原文: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

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

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

【考证】期已久矣……期可己矣:

《论语》时代,约定的一定时段都叫“期”(jī),是名词。《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期,期而不至,无赦。”这里的第一个“期”读作qī,动词;第二个“期”读为jī,名词。意思为,规定期限,逾期不归的,不赦免。“期可已矣”的“期”便读为jī,一周年。这句话意为“一周年就可以了”。但“期已久矣”的“期”的解读有歧义。一是如字读作qī,如杨伯峻《论语译注》、孙钦善《论语本解》于此字未注,翻译“期已久矣”都是“为期太久了”。但《经典释文》在“期已久矣”下注云:“音基。下同。一本作‘其’。”后一说刘宝楠《论语正义》从之,而且,河北定州竹简本《论语》也作“其已久矣”;另外,《史记·仲尼弟子列传》引述这段作“三年之丧,不已久乎”“期”字不见了,而它如果是实词一般是要译出的。可见这一说是信而有徵的。

“其已久矣”的“其”在此作语气副词,《论语》中“ 其”字作语气副词较 为常见:“乐其可知也。”(3.23)“尧舜其犹病诸!”(6.30、14.42)反之,如果作“期”,不管是如字读作qī,还是读为jī,都不能文从字顺。

先说读作的“期”。它作名词,表示“一定的时间”“日期”“期限”时,不作主语,常作宾语,位于谓语动词之后。如“慢令致期,谓之贼。”(《论语·尧日》)“公闻其期,曰:‘可矣!’”(《左传·隐公元年》)“梁贏孕,过期。”(《僖公十七年》)即,“期’读作时,是不能作主语译作“为期”的。

再说读作的“期”。当“期”读为,用作名词时处于主语位置时,一般表示一周年。例如下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以及上引《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之“期而不至,无赦”,又如:“期戍,公问不至。”(《左传·庄公八年》显然,理解为“三年的丧期,周年已经太久了”,不词甚矣。(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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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杨逢彬《论语新注新译》(简体版)

编辑:太平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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