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敬彼世尊、 阿拉汉 、正自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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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比丘生起欲念,以变异之心在女子面前称赞侍奉他自己的欲念,说:“阿妹,此为最殊胜的侍奉,像我这样的持戒者、行为端正的梵行者,应该用这样的方式侍奉。”——关涉淫欲法——僧伽婆尸沙。
“那时,有个女子是一位寡妇,端正美貌、颇有魅力、惹人爱怜。迦留陀夷尊者在清晨穿好袈裟,带着他的衣和钵去到那女子家。到了后坐在已设的座位上。然后女子走向迦留陀夷尊者处顶礼,然后坐在一旁。女子坐在一旁时,迦留陀夷尊者用说法的方式教示、激励、激发、鼓励她。然后这名女子被迦留陀夷尊者用佛法教示、激励、激发、鼓励后对他说:‘尊者,告诉我,我能为您提供什么您需要的东西:袈裟?饮食?精舍?疾病所需药物?’
“‘妹,这些东西对我们来说得来不难……给难以获得之物吧。’
“‘尊者!是什么?’
“‘淫欲法。’
“‘尊者!需要吗?’
“‘妹!需要。’
“‘尊者!请来。’她进入内室,脱掉衣服仰卧在床上。然后迦留陀夷走向女子,靠近她后说:‘谁愿碰这肮脏、恶臭的东西?’然后,他吐唾而去。
“因此,这女子便讥嫌、非难并散布道……‘沙门迦留陀夷向我自求淫欲法,何故又说“谁愿碰这肮脏、恶臭的东西”,之后吐唾而去?我有什么恶?我有什么臭?在哪方面我不如人?’”
乍一看,本条学处似乎是上一条学处的冗余,因为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是比丘提议、乞求或恳求一名女子来行淫的另外一种情况。《心义灯》借用了《普端严》对贪爱的分类,认为这些学处所涉及的贪爱各不相同。依据《心义灯》,只有说淫秽语的贪欲归于上一条学处;只有行淫的贪欲归于本条学处。但是,如我们所见,《普端严》对贪爱分类的简单方法与《经分别》中的一些重要段落相矛盾,因此,《心义灯》的解释没有依据支持。
本条学处存在的更合理解释源自佛陀时代对语言和信仰的一些实际情况,那个时候的语言和信仰可能已经让一些人认为本条学处因缘故事中的行为是一个上一条学处没有涵盖的特例。为防止这一类误解,在本条学处下,对这个特例做了专门处置。
“给”在佛陀时代是表示“行淫”的常用委婉语。如果一名女子“给了”一名男子,那意味着她愿意和他行淫。现在,佛教并非当时唯一一种教导将供品——比较单纯的那种——供养给修行者会为供养者产生巨大回报的宗教,结果不知是谁想出来:因为性是最高的供养,所以,供养给修行者性会产生最高的回报。很难说,这个主意最先是由笃信的女信徒想出来的还是由狡猾的修行者想出来的。波罗夷1的《经分别·判例》(Vinīta-vatthu)中有几个案例提到,比丘们受到怀有这种信仰的女子们的亲近和骚扰,这表明,这种想法有一定的市场:性不知为什么被视为一种通过业果法则获得更高利益的方法。
因为前一条学处对“为(精神)利益(attha)、为法”而(如此)言说的比丘予以免罪,一些被误导、没有理解佛陀关于感官欲乐的教导的人可能会相信,这类利益也许适合免罪。制戒因缘故事用双关语来暗指这一点,因为用以指“需要”的词也是“attha”,也许寡妇在使用这个词时,内心想到的是这个词的两层含义:她的精神“利益”会因为满足一个比丘的“需要”而得到提升。即使是今天,虽然原理可能不同,但还是有人认为,与精神导师发生性关系有利于自己的精神健康。因此,我们从这条单独的学处可以得知,佛陀并不支持这一观点,且一个比丘试图暗示自己的听者,可以通过与他行淫获益,那么,这个比丘不能免罪。
《疑惑度脱》给这里的全罪列出了五个因素,但是,其中只有四个因素在《经分别》中有依据:对象、想、意图和行动。
l 对象
女子,其有足够的阅历,知道什么是恰当的和不恰当的言语,什么是淫秽的和非淫秽的。
l 想
比丘把她想作是女子。
l 意图
他被贪欲所驱使。依据《疑惑度脱》,这是指,他是渴望他的听者满足自己行淫的欲望。但是,《经分别》采用了和僧残2 & 3中同样宽泛的术语,来对这里的“生起欲念”做出定义。这意味着,只需享受在女子面前说这样的话就可满足此处的“意图”因素——比如,通过试试她的反应而感到兴奋,这似乎就像是因缘故事中迦留陀夷尊者的冲动——无论比丘对与女子实际行淫的想法如何。
l 行动
比丘向女子赞叹满足自己的性需求,把淫欲法说成值得称赞的供养。《普端严》主张,行动因素要得以满足,他的言辞必须直接提及淫欲法。但是,本条学处戒条中的例子与《经分别》中的例子反驳了这个主张。《经分别》中的一些例子仅仅说:“此是第一、此为最上、此为最胜、此为最善、此为最顶。”在这些表述之后,紧接着解释说它们必须暗指或联系到淫欲法。并没有说必须明确提及。
另外,《经分别·判例》中有许多案例指出,比丘们只是告知女子给与最殊胜的供养,即淫欲法——其中一个案例中,比丘只是告诉女子,淫欲法是最殊胜的供养——没有明确说明应供养谁。所有比丘因其言行而犯僧残,这表明,并不需要明确指向自己。
《普端严》和《疑惑度脱》都指出,肢体语言——包括写信——也可以满足这里的“行动”因素。
《疑惑度脱》把“结果”补充为第五因素,认为女子必须立刻懂得他的言辞,但是,这一点在经典中并没有根据。
l 衍生罪
导致较轻的罪唯一的因素组合是对象和想。
– 对象
比丘正确地认知他的对象,并心怀染欲心,对黄门如此说:偷兰遮。对男子或畜生:突吉罗(§)。(如同前一条学处,PTS版经典省略了所有这些情况,《疑惑度脱》省略了男子和畜生的情况。缅甸和斯里兰卡版经典把相关的段落以省略号表示;泰版似乎是正确的,它明确提及了所有这些情况。)
– 想
一个比丘被贪欲所驱使,向被他想作是其他什么——黄门、男子或畜生——的女子说这样的话:偷兰遮。对被他想作是其他什么的黄门、男子或畜生:突吉罗(§)。(还是如前一条学处,PTS版省略了上一句中大部分的情况,只保留了比丘以染欲心向被他想作是女子的黄门说的情况;泰版仍然包括了其余情况,看起来更正确。)
l 计算罪
罪的计算依据比丘向多少人说了这样的话。
l 无罪
《经分别》中的无罪条款除了波罗夷1中提到的基本免罪情况外,只说了:“如果他说:‘以衣、食、住或生病所需的医药资具供养我们。’那么,他就无罪。”《疑惑度脱》对此的解释为,如果比丘受对衣物等的贪欲驱使,他可以向潜在的供养者赞扬供养这些物品。换句话说,基于这种欲望的这类表述是被允许的。基于这个解释我们可以辩驳说,当比丘不怀任何贪爱或感官欲望而发言时,他可以在他人面前发表任何满足此处“行动”因素的言论,而不获罪。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当解释本条学处时引用本学处禁止的言论为例。
总结:告诉女子,与比丘行淫有益,是僧残罪。
——(图文制作:欢喜觉悟义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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