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敬彼世尊、 阿拉汉 、正自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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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比丘从事做媒,将男子的情意传达给女子,或女子的情意传达给男子,促成婚姻或情人关系——即便是暂时的关系——也僧伽婆尸沙。
构成本条学处下全罪的因素有两个:行动和对象。
l 行动
《普端严》说,从事做媒指充当媒人的角色。这不仅包括促成婚姻和婚外情,也包括促成“临时关系”,从它的描述方式来看,这种“临时关系”可以包括从安排妓女到安排X成为Y的约会对象等任何情况。
《经分别》把媒人角色的构成要素分为三个:
1)接受一方请求,代为传达(求婚或求爱)提议;
2)询问,即告知第二方,并了解他/她/他们的反应;
3)反馈所了解的情况给第一方。
针对这些行为的惩戒:实施上述任一行为,一个突吉罗;任意两种,一个偷兰遮;若是三种俱全,则一个僧残。如此,比丘自发探询男子与女子间约会的可能性,将会因为询问和反馈而犯一个偷兰遮。比丘打算还俗,问女子是否有兴趣等他还俗后嫁给他,将会因为询问而犯一个突吉罗。如果比丘接受一男子代为打听一女子的请求,在前往打听女子的路上,沿途打听女子所在之处,这不算作询问。如果他在充当媒人上没有进一步行动,他只犯一个突吉罗。
如果一位比丘自己没有充当媒人,但让他人代为效劳,那么,对他的惩戒相同。因此,一位比丘同意代为求亲,却让在家人或另一名比丘去询问和反馈,仍将犯一个僧残。
如果一位比丘同意一男子请求,代为打听一女子,并让自己的学生(§)去询问,随后,他的学生自己反馈给那男子,那么,该比丘和他的学生——假设也是比丘——都犯偷兰遮。
如果一群比丘被邀请作为媒人,并且他们全体表示同意,而后,即便他们中只有一人实施了任一种或全部媒人行为,该群比丘全部因其行为而招致惩戒。
“结果”不是这里的因素,因此,《普端严》提到:安排成功与否与罪无关。
“意图”也不是一个因素,这导致《心义灯》提出一个问题:一个男人写了一封求婚信,在没有公开内容的情况下,让比丘去传递。不过,它的结论是,这种情况不符合犯本条学处下的罪,因为《经分别》和《普端严》对传达的动作都定义为“告知”:只有比丘亲自告知这个提议——不管是通过口头复述、做手势或者写信的方式——他才犯此处的罪。仅仅是携带一封信而不知信中的内容不满足本条学处下的“行动”因素。
l 对象
全罪是针对为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充当媒人。如果比丘不是直接联系男女双方,而是与代表男女双方的人(他们的父母、皮条客)联系,那么,他也同样犯全罪。
比丘如果尝试去调解一对未离婚的分居夫妇,无罪。但如果是调解已离异的夫妇,比丘犯全罪。“想”也不是此处的因素,这促使《普端严》提出,即使阿罗汉也可能会犯本条学处下的罪,如果他的父母实际已离婚,但阿罗汉误认为他们只是分居,而试图对他们进行调解。
另外,在对五戒的探讨中,《普端严》对“已婚”的定义包含了没有举行正式仪式但如夫妻般生活的夫妇,这样的定义看起来也适用于此。
《经分别》把为黄门充当媒人的行为判定为偷兰遮;根据《普端严》,这样的惩戒也适用于为母夜叉或鬼类(!)充当媒人。
l 无罪
《经分别》说,除了一般的免罪外,如果一位比丘为“僧团事、佛殿事或病者事”替男子传递信息给女子或替女子传递信息给男子,无罪。《普端严》用比丘传递有关僧团或佛殿建设工作信息的例子,对前两种情况加以说明;对第三种情况,《普端严》举的例子是,比丘为了一个生病的同修,被一男居士派往一女居士处取药品。
《心义灯》补充说,任何类似的差事——即不涉及任何形式的爱意联络——只要不是对居士的一种谄媚(见下文的僧残13),都不犯戒。
总结:为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子和女子充当媒人,安排婚姻、私通或约会,是僧残罪。
——(图文制作:欢喜觉悟义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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