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敬彼世尊、 阿拉汉 、正自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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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篇关于咖提那的文章:详解咖提那(迦絺那)——kaṭhina
正如第十一章所言,圆满前雨安居后享有的特权之一就是可以参加敷展咖提那衣(Kaṭhina,旧译:迦絺那;功德衣)。施主将施与衣供养给一个至少五位比库的僧团,而比库们随后将该衣授予他们中的一位成员。在僧团的协助下,获得衣的比库必须在次日明相出现前将其制成袈裟。当袈裟制成后,他向其他比库宣布“敷展咖提那”,其他比库随后表示随喜。作为已敷展咖提那的利益,敷展咖提那的比库和那些随喜者可以获得一系列特权——根据某些条件——它们可以持续至凉季的结束,雨安居结束后的第五个月(见尼萨耆亚巴吉帝亚第28条第2节)。这一程序的名称源于佛陀时代缝制袈裟所使用的框架(kaṭhina),该框架与美国“大家缝活动”(American quilting bee)中使用的架子极为相似。然而,并无规定要求在一天内制作袈裟的比库们必须使用这种框架。更确切地说,术语咖提那(kaṭhina)被形象地用来表示制作袈裟所带来的特权生效的时段。同样地,与该时段相关的术语也源于这种框架的名称。如第二章所述,此框架可被卷起或折叠。因此,在投入使用时可以将其铺开或展开。当不再需要时,它被拆解并卷起或收起来。同理,该特权的确立就称作“敷展咖提那”;特权的结束则名为“撤销咖提那[1]”。经典并未明确解释,佛陀为何制定此甘马。在相关的制戒因缘中,一群比库前来礼敬佛陀——在雨安居结束后,而实际大雨仍然倾盆而下时——到达之时,他们的袈裟均已湿透,佛陀因此给与其许可。义注《普端严》主张,佛陀允许咖提那的目的是(1)如此,比库在此期间旅行时就可以享有不随身携带全套袈裟的特权,和(2)以便遵循过去诸佛的传统。不过,首个目的原本可以只用圆满雨安居为条件来实现。那么问题随之而来,该甘马能实现何种深层目的,使得诸佛想要将其作为一种传统来维持。《普端严》对此未做解释,但稍加思考就会发现,这种甘马增进了比库之间的合作和僧团意识:它鼓励他们维持不破雨安居,并共同致力于制作袈裟的项目。最低限度,它也使上座比库们有机会将缝纫技能传授给下座。同时,由于只要比库对自己的寺院有责任感,伴随敷展咖提那而来的特权就能生效,因此它们奖励想要与一个特定住处保持联系的比库。这反过来又鼓励了比库与其在家信众间关系的持续。《大品·第七咖提那篇》中的有些地方对咖提那的讨论极为简洁,而另一些地方又过于详尽。因此,本章中我们将大量依赖《附随》和注书以填补经典中讨论的空白,同时将讨论中更为详尽的部分提炼为其核心观点。由于此章如此依赖于《附随》,因此,本章末尾的学处部分包含《附随》的段落。遗憾的是,在几处关键问题上,义注《普端严》的解释与《大品》和《附随》并不相同,因此,我们将不得不处理相互矛盾的解释。主要问题集中于将咖提那衣授予单个比库的甘马与敷展咖提那的甘马之间的关系上。《普端严》对《大品·第七咖提那篇》第1节第3段(的注释)结合两者,说前者的法定人数——一个完整的僧团——也适用于后者;并暗示圆满参加后一种甘马的资格,也适用于任何构成前一种甘马的法定人数者。然而,《大品》(第七咖提那衣篇第1节第6段)则规定,如果“处于界内的一位比库”表示随喜,敷展咖提那衣就有效。《附随》遵循该说法的暗示,坚持敷展咖提那并不需要完整的僧团。当一位比库敷展咖提那并随后得到一个完整僧团、二或三人众,或者单个比库的随喜,这就可以算是完成。因此,《附随》将两种甘马分别处理:授咖提那衣是僧团甘马;而敷展咖提那并不是。此外,没有任何地方说,构成前种甘马的法定人数者必须符合圆满参加后者的资格。《戒律纲要》注意到此处义注《普端严》与《附随》之间的差异,并——支持《普端严》——进一步提出了如下论点:《附随》的作者在提到“咖提那不仅可以由僧团敷展,也可以由众人敷展”时,不过是粗心大意罢了。然而,当把《附随》的解释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时——除附录五中讨论的一段错误外——是完全一致的,而《普端严》则不然。尽管《普端严》将咖提那的敷展视为一种僧团甘马,但它所描述的实际程序与此种甘马的正常模式并不相同。它说,敷展可以在住处的任何一地举行,并且敷展咖提那的比库可以联系其同修们以分别获得他们的随喜,而不必将他们齐集于同一处。由于《普端严》的这些矛盾之处,《附随》的解释似乎更加可靠。义注《普端严》同样假设——遵循了古代注书《大筏注》(Mahā Paccarī)——对咖提那表示其随喜的比库们,如果希望他们的随喜使其具备获得咖提那特权的资格,就必须在该寺院或界内度过雨安居。而在别处度过雨安居的比库们——独自、在众人或僧团中——则不能从该僧团的咖提那中获得特权。《普端严》并未说明在经典的何处找到了这种解释的证据,但可能出自《大品·第七咖提那篇》第25节第3段,它禁止在一处入雨安居的比库从另一处接受一份衣。然而,这项禁令似乎只适用于比库们将僧团衣作一般性分配的情况,因为在《大品》(第八衣篇·第24节第2段)中有个段落,允许独自度过雨安居的比库保留衣直至咖提那撤销。这意味着,即使是他也被允许参与咖提那的敷展,并享有由此带来的特权,这只有一种可能,即他能在某个有足够多比库聚集以举行授衣甘马的地方参加咖提那,这可以是在另一个寺院或者他自己的寺院。因为经典没有禁止他前去另一寺院这样做,他显然可以选择任意一个选项。这进一步表明,比库不必在一个特定寺院度过雨安居,以参加该寺的咖提那或得到由此带来的特权。[2]因此,凡是经典与义注《普端严》不一致的地方,这里给出的解释将遵循经典。然而,由于《普端严》的解释在许多僧团被广泛遵循,我们仍将对其做一些讨论。《大品·第七咖提那篇》第1节第3段只是提到,咖提那可以在比库圆满雨安居后敷展。《附随·第十四咖提那分解》第4节中补充说,必须在雨季的第四个月,即前雨安居结束的次月敷展它。有个广为流传的口传传统,一个特定住处的比库们在此时段内只能接受一份咖提那布施。义注《普端严》中有段话,可能是上述传统的间接来源,而另一段话暗示,该传统在它的时代已是不言而喻的假定了(见下文),但没有任何文献明确说明这项原则。在经典的时代,几乎没有必要做出这种限制,因为咖提那布施只是衣,也许仅有少量附属的施物;比库们一旦用此衣敷展咖提那,他们就会获得其咖提那特权,因此他们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理由再期待另一次咖提那布施。不过,现今的咖提那衣通常只是咖提那布施的一小部分,后者往往相当于寺院一年内所获得的最大数量的单次布施。因此,这个口传传统起到一个作用,就是确保这大量的咖提那布施分散到最多的寺院,而并非仅集中于少数知名的寺院。义注《普端严》说,无论人或天人,出家或在家,都可以供养咖提那衣给僧团。但是,由于《大品·第七咖提那篇》第1节第5段禁止接受衣的比库为获得它而采取任何行动,《普端严》的说法必须改为:“衣的施主可以是任何‘有情’——在家或出家,人或非人——他并非接受衣的僧团中的一员。”《附随·第十四咖提那分解》第3节第5段说,衣必须是六种许可的袈裟材料中的任何一种。《大品·第七咖提那篇》第1节第6段规定,它必须是未污染的或“使之未污染”,义注《普端严》将其解释为清洗一两次。它可以是碎衣、尘堆衣或从商店获得之衣。《普端严》将短语“从商店获得”解释为“丢在店门口的(剪下的?)衣”。然而,如果确实如此,经典中就不会有允许商店所购之衣的段落了。因此,“从商店获得”这句话很可能也包括施主购买的衣。根据《大品·第七咖提那篇》第1节第6段,衣不能是借的、持有过夜或应舍弃的。《附随·第十四咖提那分解》第1节区分了持有衣过夜的两种方式:在制作中持有过夜和在存放中持有过夜。义注《普端严》解释说,前者的意思是当天未制作完成而被搁置的布(显然,在它被僧团接受,并授予单个比库后)。它将后者解释为,某天被布施给僧团的衣,而僧团在之后某天将其给与个人,让他敷展咖提那。《附随》中的同个段落将“应舍弃”解释为“当明相到来时,仍在制作中的衣”,但这与“持有过夜”的范畴重复。《戒律纲要》倾向将“应舍弃”解释为,在任何一条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下,比库应舍弃的衣。这种解释似乎更为合理。简而言之,该衣必须是如法的。《大品·第七咖提那篇》第1节第5段规定了比库为了获得施与的咖提那衣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它说,比库通过暗示或迂回谈而获得的任何衣都是不允许的。《附随·第十四咖提那分解》第1节将暗示和迂回谈定义为僧团成员为了获得敷展咖提那的衣而说的任何话。义注《普端严》中暗示的例子是:“这是件好衣,可以用此衣敷展咖提那。”其迂回谈的例子是:“布施咖提那衣是适合的,咖提那的施主将获得许多功德。”它又补充道,比库甚至不能向自己的母亲索取咖提那衣。该衣应当“像是从天上飘来的”。然而,义注《普端严》指出,如果有人已决定布施一件咖提那衣——但不清楚布施的正确程序——前来询问:“应如何布施咖提那衣?”比库可以说:“在太阳当空之时,(提供)足够制作三衣中一件的衣料,说:‘我们为咖提那而布施此衣。’为制作咖提那衣,应布施如此多针、如此多线、如此多染料、供如此多的粥和食物给将要制作袈裟的比库们。”以此方式而说并不会使衣失效。授咖提那衣的仪式以白二甘马(ñatti-dutiya-kamma)的方式完成。详见附录一。《大品·第九瞻巴篇》第4节第1段说,这种甘马要求的法定人数为四位比库,这就意味着至少有五位比库参加:四位比库授衣,一位比库接受衣。义注《普端严》对法定人数问题的处理,并未区分授衣甘马的法定人数与敷展咖提那的法定人数。这就造成一些混乱。它坚持认为,敷展咖提那至少需要五位比库,而且他们必须住了雨安居而未中断。《普端严》的讨论意味着,该原则既适用于敷展咖提那的行为,也适用于授衣的僧团甘马。经典并不支持这两种观点。一方面,虽然经典要求对于授衣的甘马至少需要五位比库,但并未要求他们所有人必须已度过雨安居而未中断。而且,虽然《大品·第七咖提那篇》第1节第3段提到,敷展咖提那的比库必须已度过雨安居而未中断,但经典没有任何一处说敷展需要一个完整的僧团。这似乎有些吹毛求疵,但在下述情况中,区别就尤其重要了:五位比库一起在一处远离其他比库的偏僻之地度过雨安居,但其中三位比库由于各种原因而破了雨安居。如果我们遵循《普端严》的解释,剩余的两人也将在自身毫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剥夺他们敷展咖提那的合法权利。然而,经典似乎可以允许五人为一个僧团而接受一件咖提那衣,并将其授予已圆满雨安居的两人中的一人。在用该衣做了一件袈裟后,他和另一位已圆满雨安居的比库可以参加敷展咖提那的正式程序(见下文),并享受由此带来的特权。义注《普端严》还坚称,参与敷展咖提那的比库必须已参加了自恣。从字面来看,这意味着,把自恣延后一个月的比库将没有咖提那的资格。在这点上,经典中同样没有任何内容支持《普端严》。然而,复注《心义灯》——可能感觉到了该问题——解释,《普端严》在此处的主张仅仅是指比库们已圆满了前雨安居,并且已过了首个自恣日。义注《普端严》补充道,来自其他寺院(复注《心义灯》说是在不同界)的比库不能计入法定人数,不过他们可以参加会议。经典仍然没有任何内容支持《普端严》将外来比库排除出法定人数(的观点)。如上所述,《大品·第八衣篇》第24节第2段暗示,一位独自度过雨安居的比库有可能被允许享受敷展咖提那所带来的特权,而这唯一的可能就是他能够在另一个住处参加咖提那。如果他被允许享受特权,似乎没有理由不将他算入法定人数。然而,《普端严》在这点上的立场被广为接受,因此值得详细了解:如果原住比库无人有能力履行授予和敷展的程序,他们可以从他处邀请一位博学的比库诵甘马语,指导咖提那的敷展,接受施食,然后离开。他不计入法定人数,也没有资格享有在此住处获得的咖提那特权。在同一住处度过后雨安居的比库们可以计入法定人数,但他们不能获得敷展咖提那的利益。如此,只有在住了前或后雨安居的比库数量达到五人的住处,才能举行咖提那。不知何故,义注《普端严》说,如果一位沙玛内拉在同一座寺院内度过了前雨安居,并在后雨安居期间达上,他可以被计入法定人数,并获得敷展咖提那的利益。义注《普端严》进一步指出——而此处,经典中没有任何内容与之矛盾——如果在一处界内有许多寺院,在这些寺院里的比库应当全部齐集于一处以敷展咖提那,而非分别敷展。该说法可能就是“在特定的年份中,每处界只有一场咖提那”这一传统的来源,但《普端严》并未明确指出这一点。由于受持者是敷展咖提那衣的直接负责人,《大品》要求他已经圆满度过雨安居,而没有中断。《附随·第十四咖提那分解》第3节第7段补充说,他必须熟知八事:然而,义注《普端严》只是说,受持者应当是一位拥有一件旧衣的比库。僧团应在拥有旧衣的比库中,选择一位上座比库;并且在上座比库中,这位“大德”有能力在那一天内敷展咖提那。如果上座比库无能力做到这一点,而一位下座的比库有能力,僧团可以把衣授给他。不过,由于僧团都应协助制作衣,最好的做法是告知一位上座比库:“请接受此衣,我们会确保完成它。”义注《普端严》说,如果咖提那附属物——即其他施物——随衣一起到来,它们的归属则取决于施主的用语。如果施主说:“这些附属品是给那位比库的。”僧团就对施物没有权利,它们属于那位受持衣的比库。如果施主并未如此说,施物则属于整个僧团。如果敷展咖提那的比库拥有其他磨损的衣,那么——在向僧团做出简单的宣告后——应当给与他足够的附属衣以替换那些(旧)衣。剩余的衣应在雨浴衣分配的中止处[3]开始分给僧团(见第十八章)。如果没有雨浴衣,就从上座比库开始分配附属衣。同样的程序也适用于其他轻物或非贵重物(lahubhaṇḍa)。任何重物或贵重物品(garubhaṇḍa——见第七章)不得分配。《大品·第七咖提那篇》第1节第6段规定,由衣料制成的袈裟必须是下衣(antaravāsaka)、上衣(Uttarāsaṅga)或桑喀帝(Saṅghāṭi)。在所有情形下,它必须至少由五部分组成(khaṇḍa——见第二章)。义注《普端严》建议,制作一件袈裟以取代受持者基本的一套三衣中磨损最严重的那件。然而,鉴于时间限制,通常的做法是用衣料制成一件下衣,因为这花费的时间最少。《大品》对于如何缝制袈裟的指导有些不清楚。《大品·第七咖提那篇》第1节第5段包含了一系列这种形式的句子,“咖提那并非仅仅以X敷展”,其中,X被下述词语替代:标记[义注《普端严》:测量]、洗涤、计算衣料[《普端严》:拟用几部分拼接]、割截、固定、疏缝、接缝、加固[《古仑谛》:加厚]、做缘{复注《心义灯》:在袈裟的长边加上边缘}、(为缘之边)镶边{《心义灯》:在袈裟的短边增加镶边}、缝补[《普端严》:用咖提那衣的布料缝补另一件袈裟]、非充分染[《普端严》:只染一次,使其具有象牙色或枯叶色]。这显然意味着敷展咖提那的衣必须用完全为此目的而施与的衣料,并经完整制成、充分染色,但经典并未说明,是否所有这些工序必须由比库完成,或者是否可以跳过其中任何一项。《附随》在其关于咖提那敷展的准备工作的一节中仅提到,这些准备工作包括洗涤、计算衣料、割截、固定、缝纫、染色,并使其成为许可(之物)(《普端严》说,按巴吉帝亚58的规定点净)。它仍然没有说明,所有这些工序是否必须由比库自己完成。义注《普端严》坚称,如果将已制成的袈裟供养给比库们作为咖提那衣,这实在很好,但这一点是有争议的。正如《戒律纲要》指出,如果咖提那程序的目的之一是教导比库们共同协作,那么,《普端严》的立场将使该目的无法达成。如果该衣尚未制为成品袈裟,义注《普端严》对此程序的描述如下:将衣(的布料)彻底清洗干净。准备制作袈裟的配件,如针。集齐所有比库缝制袈裟,将缝制的袈裟染色,使其成为许可之物,并于当天敷展。任何人都不能以他是上座、博学者或其他理由而逃避这项职责。为符合适当染色的标准,必须将袈裟染色足够多次,以使其具有适合的颜色。在准备第一件衣的时候,如果另一个人带着另一件衣和许多附属施物来了,比库们在指导其他衣的施主,以使他/她/他们同意后,就可以用这件与更多附属施物一起布施的衣制作袈裟。这最后的裁决有些可疑,因为难以想象,第一件衣的施主不会轻视比库们,若他们越过他/她的衣而选择具有更多附属供养的后至之衣。但是,有些情况下,许多施主会与首位施主一起布施自己的附属施物,其中可能有一些衣较首位施主所施之衣质量更高。在这种情况下,在与首位施主核实,以确认其是否顺从后,允许将附属的衣与他/她的施与衣堆在一起,并将整堆物品纳入甘马语。如此,比库们在制作袈裟时就可以自由选取他们想用的衣了。无论义注《普端严》对这一点的裁决是否有效,它都表明,“每座寺院在既定的一年中仅有一场咖提那”的原则是编著《普端严》时不言而喻的假设。如果《普端严》假定允许不止一场咖提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它本可轻而易举地建议比库们举行两场独立的咖提那甘马,一场使用首位施主提供之衣,另一场使用第二位施主的。然而,如上所述,每个住处每年不超过一场咖提那的原则,并未在文献中明确规定。一旦袈裟已制成并经过点净,咖提那就可以敷展了。《大品·第七咖提那篇》第1节第5段规定,咖提那必须由个人敷展,而非众人或僧团。根据义注《普端严》,个人应当是僧团首选授予衣的比库。《附随·第十四咖提那分解》第3节第4段规定,在取消对旧袈裟的决意后(例如,若新袈裟是件下衣,则取消对现有下衣的决意),比库决意新袈裟以供使用。一旦决意,只要它是适合的衣(布)类,在施与僧团的当天内制成袈裟,并在次日的明相前完工,新袈裟就可以用于敷展咖提那。尽管《附随》规定袈裟必须在明相前制成,但仅有义注《普端严》坚称,咖提那也必须在明相前敷展才有效。而《大品》与《附随》均不包含该要求。《大品》并未提供敷展咖提那程序的任何细节,只是说任何对咖提那的敷展表示随喜者必须处于界内。如果有人在界外表示随喜,则该敷展无效。这种说法产生两个问题:1)如果一位处于界外的比库表示随喜,这是否使表示随喜的比库们的敷展(都)无效,还是仅对他自己?文献并未直接提到这一点,但它们似乎假定,敷展无效仅针对那位比库。换言之,他没有获得特权,但处于界内而表示随喜的比库们则能获得。2)“处于界外”是什么意思?义注《普端严》说,随喜必须在寺院的“管辖区”界内(upacāra-sīmā,近行界——见第十八章)表达。换言之,此处的“界”并不一定是经正式结过的界;它只是寺院地面的区域。表示随喜者必须仍在咖提那被敷展的寺院内,他的随喜才算数。《戒律纲要》坚称,“处于界外”是指比库在另一座寺院度过了雨安居,但我们在上文已提到,经典并不支持这一立场。《大品》没有明确规定,表示随喜者必须是比库,或他必须已度过雨安居而未中断。但是,《附随》明确指出,他必须是比库。它还说,咖提那由两人敷展——敷展的比库和给与随喜者——由于《大品》只允许那些已度过雨安居者敷展咖提那,这就意味着,给与随喜的比库必须已度过雨安居且没有中断,他的随喜才算数。根据《附随》,对敷展咖提那衣及给与随喜的基本要求包括:为敷展咖提那衣,比库必须开口说话(即大声说出敷展咖提那衣,只是想法或手势并不够)。为给与随喜,比库必须——处于界内——开口说话以知会另一个人(通常是敷展咖提那衣的比库)他的随喜。如果比库想要以下衣来敷展咖提那,他取消对其旧下衣的决意,并决意新下衣,然后大声说:Iminā antaravāsakena kaṭhinaṁ attharāmi.意思是:“以此下衣我敷展咖提那(§)。”如果他用上衣敷展咖提那,他遵循类似的程序,只是将“Iminā antaravāsakena”代之以“Iminā uttarāsaṅgena ”;如果是桑喀帝,他就将“Iminā antaravāsakena”代之以“Imāya saṅghāṭiyā”。Atthataṁ bhante [āvuso] saṅghassa kaṭhinaṁ. Dhammiko kaṭhinatthāro. Anumodatha.意思是:“尊者们[贤友们],僧团的咖提那已敷展,咖提那的敷展如法,请随喜。”比库们——每人均偏袒右肩并合掌——回应说:Atthataṁ bhante [āvuso] saṅghassa kaṭhinaṁ. Dhammiko kaṭhinatthāro. Anumodāma.“尊者[贤友],僧团的咖提那已敷展,咖提那的敷展如法,我们随喜。”《附随·第十四咖提那分解》第4节补充了无需走近僧团的另一种选择,即敷展咖提那的比库可以去找单个比库或小群比库们,并遵循相同的程序,只有一点不同:如果他正接近个人,他需要用单数Anumodasi来替代复数Anumodatha,而该个人以anumodāmi(我随喜)来替代anumodāma(我们随喜)。“获得单个比库或小群比库们随喜”的许可反映了这种事实,即咖提那的敷展并非僧团甘马;敷展的有效性无需整个僧团的出席或随喜。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比库在制成袈裟后无法齐集整个僧团,那么,哪怕只联系至少一位僧团的其他成员,并获得他的随喜,就足以使咖提那得到如法敷展。鉴于该事实,词组saṅghassa kaṭhinaṁ——“僧团的咖提那”——只在通过当初授予衣而和合授权咖提那的意义上,才表示僧团是咖提那的所有者;该词组不一定意味着整个僧团都参与敷展咖提那或获得由此带来的特权。例如,有此情形,即在将咖提那衣授予比库们中的一位后,其他比库中的许多人离开寺院,剩余者不足以组成一个完整僧团。(离去的比库们可能只是为了使施主欢喜而参与甘马语,但对制作袈裟或获得咖提那特权毫无兴趣。)在这种情况下,剩余的比库众仍然可以制作新袈裟,并用其敷展咖提那。(《附随·第十四咖提那分解》第5节对词组saṅghassa kaṭhinaṁ作了另一种解释,但由于其解释很有问题,而且这些问题技术性很强,我们将对它的讨论放入附录五中。)还有一种上文提到的情况,即并非僧团中的所有比库都成功圆满了雨安居。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比库都可以参与授衣甘马,但只有那些真正圆满了雨安居的比库才被允许获得敷展咖提那所带来的特权。如果我们接受义注《普端严》坚持的说法,即咖提那衣必须在次日的明相升起前敷展,那么还有另一种情况证明这一点非常重要:袈裟在接近明相时完成,大部分比库都去睡觉了,而敷展咖提那的比库无法在明相升起前找到他们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他就只有责任通知那些他能及时找到的人。经典列出了那些参加敷展咖提那衣者所获得的特权,其中存在一处差异。《大品·第七咖提那篇》第1节第3段认为咖提那特权有五种:2)他们可以不用携带三衣而行(尼萨耆亚巴吉帝亚2)。4)他们可以随其意欲而拥有衣,而无须将其决意使用或置于共有。(尼萨耆亚巴吉帝亚1,尼萨耆亚巴吉帝亚3)。5)无论那里出现什么衣,都是他们的。这就是说,他们对僧团在其安居处所得到的任何衣都享受专有权。——见《大品·第八衣篇》第24节第2段;《大品·第八衣篇》第24节第5-6段。(《普端严》对《大品·第八衣篇》第32节(的注释)如此正确地补充说,此特权也适用于已在那安居之处度过雨安居的僧团被供养的施与衣。见第十八章。)如果独自度过雨安居的比库参加了另一安居地的咖提那,那么该许可中用的词“那里”意指他度过雨安居的地方,而非举行咖提那的地方。根据义注《普端严》,“僧团获得的”不仅涵盖供养给僧团的施与衣,也涵盖死亡的比库遗留给僧团的衣,用僧团土地的收益购置的衣,或者以其他任何合法方式进入僧团的衣。请注意,第一、三、四和五项特权只是cīvara-kāla或衣时的自动特权的扩展(见第十一章)。然而,第二项特权是唯一的咖提那特权,并非衣时可自动获得的。不知何故,《大品·第七咖提那篇》第1节第3段并不包括对衣时自动获得的剩下一项特权的扩展:免于受持禁止辗转食的学处(巴吉帝亚33)。这就带来了矛盾,由于巴吉帝亚33的《经分别》规定,不仅在雨季的第四个月期间,而且在咖提那特权生效的整个时段该学处都被取消。没有任何文献提到这个矛盾,所以并无先例决定到底是《大品·第七咖提那篇》第1节第3段中的清单不完整,还是巴吉帝亚33的《经分别》有误。因为在施衣之时(cīvara-dāna-samaya)免于受持巴吉帝亚33的许可已被写入学处,而且由于在所有其他语境中,该时段都被说成延伸至整个咖提那特权期间,所以我们可以假定《大品·第七咖提那篇》第1节第3段中的清单不完整,并且对于那些参与咖提那的敷展者来说,实际拥有第六项特权:根据《附随·第十四咖提那分解》第1节,敷展咖提那衣的比库和随喜咖提那敷展的比库都可以享有这些特权。只要某些条件满足,这些特权可以扩展至凉季结束,即前雨安居结束后的五个月。有两种方式可以终止比库的咖提那特权——这被称为“撤销咖提那”——在凉季结束前:1)他参加了僧团甘马,而寺院中的所有比库以此甘马自愿撤销咖提那特权。此甘马的用语见附录一。2)他既不受寺院对他的限制(āvāsa-palibodha,住处限制),也不受制作衣对他的限制(cīvara-palibodha,衣限制)。《戒律纲要》对第一点中提到的甘马目的表示疑问,但撤销特权有许多可能的原因。有些僧团如此做的理由是,即使被允许无需受持,不放逸于持守学处仍是有价值的。这种态度可以防止懈怠比库加入僧团只为利用其咖提那特权。撤销特权的另一种原因是,照顾在咖提那敷展后加入僧团的新比库。一旦特权被撤销,新比库就能从布施给该寺院僧团的所有施与衣中获得一份。至于第二点,当比库离开寺院而不打算返回时,他的寺院限制就得以终止。《大品》并未特别提及这点,但从《附随》对《大品》撤销咖提那的各种方式的情境分析表明,当比库听说自己寺院的比库们举行了僧团甘马以撤销咖提那特权时,他的寺院限制也终止了。当比库的新衣制成、遗失、损坏或烧毁,或他对衣的期待落空时(即,衣并未如预期一样提供),他的衣限制就终止了。《大品·第七咖提那篇》第1节第7段中列出八种目次,涵盖了这些撤销咖提那的条件在实践中结合起来的各种方式。比库的咖提那可在下述条件时被撤销:目次一和五涵盖了衣限制已终止的情况,所以,当寺院限制以下述两种方式之一终止时,咖提那就被撤销了:比库想着不再返回而离开寺院,或他想着要返回而离开寺院,但随后听闻该处的僧团已同意撤销特权。目次二、四和六涵盖了寺院限制已终止的情况,所以,当衣限制以下面三种方式之一结束时,咖提那就被撤销了:比库完成了衣(的制作);他失去了制衣所需的衣料;或他对衣料的期望落空。目次三涉及两种限制同时终止时的情况,当——离开寺院后——比库同时决定不再返回与不再制衣。目次八涉及某位比库与僧团中的其他比库同时终止特权的情况——经典并未特别提及,但这似乎是指比库参加会议正式撤销咖提那特权的情况。目次七存在问题。义注《普端严》和《附随》将“出界”解释为一处实际的界,但这与《大品》中给出的例子不相符。复注《心义灯》倾向于将“界”解释为特权的时间范围。因此,“出界”是指“过了凉季”,这种解释符合《大品》且更有意义。否则,八个目次中没有一个涉及这种可能性。《大品·第七咖提那篇》第2-12节列出了上述目次所涵盖的九十种可能的情境,本章末尾的学处部分给出了其中一些例子。而且,稍加想象,人们还可以设想出更多的情境。幸运的是,无需知道所有情境。只需记住比库的咖提那可在凉季结束前被撤销的两种方式,如上所述——参加僧团甘马撤销特权,或终止他的衣限制和寺院限制两者——就足以确保比库可以辨别他的特权什么时候仍然有效,什么时候无效。
[2] 译者注:这段内容在和作者探讨过后,作者有修改原文,中译根据作者的最新修改进行翻译。[3] 译者注:得到雨浴衣分配的最后那人的下一个。
——(图文制作:欢喜觉悟义工组)
注:本书包含了很多比库戒律相关的信息,尤其是详细列出了每条学处各种义注和复注中的重点,是一本难得的戒律学习参考资料。但鉴于不同僧团传承对戒律细节方面的解读和实践会有所差异,本书作者属于泰国传承,因此书中一些观点可能会和其他地区僧团有所差异,因此在涉及到具体的戒律实践问题时,应如作者在书中多次重申的:依据自己所在(所属)僧团的标准而行。
律意在自制,自制意在无悔,无悔意在愉悦,愉悦意在于喜,喜意在轻安,轻安意在于乐,乐意在于定,定意在如实知见,如实知见意在厌离,厌离意在离欲,离欲意在解脱,解脱意在解脱知见,解脱知见意在无取著般涅槃。为此而说律,为此而讨论,为此而亲近学习,为此而谛听,即是为此无执取心解脱。——《律藏•附随》愿国泰民安!愿正法久住!
愿一切众生安稳快乐!
愿您昼夜六时都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