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喀地谢萨6——未经僧团审批为自己建造无施主的大孤邸

文化   2024-09-16 18:21   缅甸  

礼敬彼世尊、 阿拉汉 、正自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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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比库用自行乞求(所得材料),为自己建造无施主的孤邸(§),他应按标准尺寸建造。标准尺寸如下:(外部)长度为善至的十二张手[1];内部宽度为七张手。应召集诸比库来指定地点。由诸比库指定的这一地点应没有干扰,且有环绕的空间。如果比库用自行乞求所得建造的孤邸,其所在地存在干扰,且没有环绕的空间,或者如果他没有召集诸比库指定地点,或者如果他超过标准尺寸,桑喀地谢萨。

“那时,阿拉维城(Āḷavī)的比库们正在用他们自行乞求所得建造孤邸——没有施主,为己而造,不符合标准尺寸——不曾完工。他们不断地乞求和暗示:‘给个人,给劳力,给头牛,给辆车,给把刀,给把斧,给把扁斧,给把锄头,给把凿子,给些蔓草,给些竹子,给些芦苇,给些草,给些粘土。’人们被乞求和暗示所骚扰,一看到比库就感到不安、惊慌,就会跑开;会改道而走,朝向另一方向,或者关门。甚至一看到牛,他们就跑开,误以为它们是比库。”
本条学处下的全罪有三个因素:
行动:比库通过乞求获得建房所需的材料,完成(孤邸的建造),或者让其他人来完成(孤邸的建造)。
对象:孤邸超过了学处所提及的标准尺寸或者孤邸的建造地点未由僧团指定。
意图:比库打算把孤邸归为己用。
我们将按逆序来讨论这些因素。
l 意图
经典多次提到对比库们住处所有权有两种处理方式:它们要么属于僧团,要么属于个人(或者众人)。从僧团管理的角度来看,前者的处理方式更合适一点,因为僧团能够根据情况安排住处(详见本书下册第十八章)。同时,涉及孤邸使用和照看的一些学处——例如巴吉帝亚15、16 & 17——只适用于属于僧团的住处。
《经分别》对于这条学处的阐释把“为自己”定义为“供自己使用”。表面上,这句话可以意为,比库计划将孤邸所有权移交给僧团后,自己使用孤邸。但是义注《普端严》声称不是这样的。它说,要供养某物给自己使用,就是要宣称对某物的所有权:对本学处来说,比库认为住处是“我的”。授坐卧处人与分坐卧处人在分配属于僧团的住处时所依循的规定(见本书下册第十八章)支持了义注《普端严》的这种立场:非雨安居期间,一位比库可以在任何时候被移出僧团住所;雨安居期间,建造了某个精舍的比库可能会发现自己不能呆在那里,因为许多瓦萨更高的比库或有更迫切需求的比库已决定在那地方过雨安居了。因此,如果一位比库打算把住处归自己使用,那他不会想让孤邸受管理僧团住处的规定所约束。
因此,《普端严》的释义表明:这条学处与下一条学处是为了劝阻比库们对自建的孤邸保留所有权,因为就像无罪条款所说,这条学处中的规定不适用于为他人而建造的孤邸。依据《普端严》的注解,免罪情况可适用于为了他人——如比库的戒师或导师——或者为了僧团而建的孤邸。这会形成一个漏洞:即比库为另一个比库建造孤邸,并让后者而非僧团取得孤邸的所有权,这完全无需遵循本学处的规定。但是,《经分别》的编辑者们显然并未把建孤邸布施给另一个比库的行为当成是他们有权去制止的事。
l 对象
这个因素被划分为两个主要的子因素:孤邸和为获得僧团建造许可所需要遵循的步骤。
孤邸。《经分别》把孤邸定义为“内部有抹灰、外部有抹灰或内外均有抹灰的”。它还说,这条学处并不适用于山窟(leṇa)、洞穴(guhā)或者草屋。根据《普端严》,leṇa是山窟。它没有给guhā定义,只是说,guhā可能是由木头、石头或者泥土建造。至于草屋,《普端严》表示,这是指任何有草制屋顶的建筑,这意味着,即使住处的墙壁有抹灰,但屋顶是草制的,也不会被算作是这条学处下的孤邸。(不过屋顶抹灰后再盖上草的孤邸在这里会算作一座孤邸)。
《普端严》继续规定说,《经分别》中提到的抹灰指的是抹灰的屋顶,抹灰材料必须是粘土或者白石灰(涂抹牛粪或者泥巴不算,不过水泥可能属于这里所说的“白石灰”),且屋顶内部或外部的抹灰必须与墙壁内外抹灰相连。如此,如果建造者在抹灰时,在墙壁的顶端留下间隙,使屋顶抹灰与墙壁抹灰没有任何连接点,这栋建筑不算作一个孤邸,因此,也不会归入这条学处中。
《心义灯》探讨了被《普端严》重点提出的屋顶抹灰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屋顶抹灰但墙未抹灰的住处也能算作孤邸?依据《普端严》中关于使屋顶抹灰连接到墙壁抹灰的许多论述,《心义灯》得出结论说,答案是否定的:屋顶和墙壁两者必须都抹灰。
注书对这些细节的规定似乎是想要在这条学处上制造巨大的漏洞,但是,《经分别》里没有任何内容证明这些规定是错误的。可能在那个年代,只有完全抹灰的建筑,(包括)屋顶和所有(墙壁),才被认为是完工的永久性建筑,而其他一切则被认为是权宜之计和临时的,因此,不值得我们在下面将要讨论到的程序上为之耗费心思。
在另一处讨论中,《普端严》补充到:任何建筑的宽度只有三个善至张手或更小的,是不足以在室内移动床铺的,因此,不算作本条学处下的孤邸。《普端严》把一个善至张手定义为“普通人一张手的三倍”,这就将其定为约75cm。更近期的计算方法基于佛陀并非高得离谱这个事实,把善至张手定为25cm。
孤邸最大尺寸,如本条学处所说,不超过十二张手长,七张手宽,或者约3x1.75米。不知为什么,《经分别》认为,孤邸的长应从外部来测量(《普端严》说不包括抹灰层),而宽从内部来测量。两者的尺寸甚至都不可以超出头发的宽度。如此,一个10x8张手的孤邸即使其地面面积小于一个12x7张手孤邸的地面面积,也是超过了标准尺寸,因此,会违犯本条学处。
程序。如果比库为自用,打算建一栋符合本条学处所规定的孤邸,他必须在进行实际建造前选择地点、清理该处、并请求僧团来检查和给与同意。
地点必须免于干扰,且有足够空间。
《经分别》列出一长串的“干扰”,为方便理解,我们将其分为三类:一个没有干扰的地点是(1)没有诸如白蚁、蚂蚁或老鼠等可能对建筑造成危害的生物栖息;(2)没有诸如蛇、蝎子、老虎、狮子、大象或熊等可能对居住者造成伤害的生物栖息。《普端严》指出,《经分别》禁止比库将建筑地选在有白蚁和其他小动物栖息的地点是为了以不破坏它们巢穴,表示对它们和像它们一样的其他小生物的慈悲。至于反对建造在有蛇和其他危险动物居住地的规定,《普端严》声称,这也扩展到它们定期觅食的地方。
(3)地点远离任何会打扰比库安宁和清静的地方。《经分别》给出的例子是:田地、果园、行刑场、墓地、游乐园、王地、象棚、马棚、监狱、酒馆、屠宰场、公路、十字路口、公共招待所和集会地。
有环绕的空间,是指在所选的位置上有充足空间,能让一辆牛车或一个扛梯的男子回转于拟建孤邸周围。这里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这是否意味着孤邸周边上述距离内所有的树都必须被砍掉,或者只是说,孤邸周围必须有足够的地方,如此,假如那里没有树木,便可按上述的方式回转于孤邸周围。《心义灯》说,“环绕的空间”的规定是为了让孤邸不会被建在悬崖边上或者靠近悬崖壁。《戒律纲要》提到,《经分别》在这里是遵循了《摩奴法典》(一部古印度的法典)以确保建造的住处不紧贴他人物业。这两种说法都暗示,没有砍伐树木的必要。
《戒律纲要》从《经分别》的讨论中进一步归纳出:选址获批的程序主要是涉及对无主的土地提出所有权要求,因此,属于僧团土地上的选址,比如在寺院内,无需履行此手续;如果这样的僧团中有比库希望在寺院土地上建一栋孤邸,为自己使用,他只需得到住持的同意即可。然而,在古代的文献中,没有资料支持这个观点。
— 清理选址。《经分别》上说告知当地僧团以前,比库必须先清理好选址,《普端严》补充说,比库也应将该地弄平。在这两种情况下,比库都应设法以不违反巴吉帝亚10 & 11的方式处理好事情。如果比库想要在寺院土地上建孤邸,明智的做法是在清理选址以前先取得住持的批准。这里又一次产生这个问题,即是否清理选址意味着砍掉比库拟建孤邸处的树木。在下条学处的因缘故事中,阐那尊者曾因砍掉他拟建(孤邸)处一棵受敬奉的树而引起一片哗然,由此世尊制定了一条学处,僧团必须检查并同意选址,以防止此类问题。这表示此处的清理选址指清理灌木丛,从而清楚确定白蚁等是否存在。只有僧团同意选址后,才可以砍掉必须砍的树。
— 检查选址。比库随后就可去僧团,并正式邀请他们去检查选址(此处的巴利原文和其余正式请求及宣告见《经分别》)。如果僧团中所有人都可以去检查选址,他们应全部去。如果不可以,僧团应选其中一些人前往检查选址。《经分别》说,这些检查者应知道,哪些构成和不构成干扰及(是否有)足够空间,并要求以一次告白和一次甘马宣告的方式选出。《普端严》表示,他们也可通过一次简单的求听甘马(apalokana)来选出,但这样的意见违犯了《大品·第九瞻巴篇》第3节第3段中的规定,即如果一个需要较长形式的甘马却使用了较短形式,该甘马无效。因此,《普端严》在这里的观点并不成立。
检查者们随后视察选址,如果他们发现有任何干扰或者选址空间不够,他们应告诉比库不要建在那里。但如果选址通过了检查,他们应返回并告知僧团,该选址没有干扰且空间足够。
— 选址被审批通过。比库返回僧团,并正式请求僧团批准选址。甘马语(Kammavācā)包括一次告白和一次甘马宣告。一旦甘马语通过,比库就可以开始建造了。
罪。《经分别》依据“对象”因素——没有施主、自用、未按本条学处规定所建造的孤邸——来规定惩戒,如下所列:
一个过大的孤邸——一个桑喀地谢萨;
选址未经同意的孤邸——一个桑喀地谢萨;
选址没有足够空间的孤邸——一个恶作;
选址有干扰的孤邸——一个恶作。
这些惩戒是可以相加的。如此,举例来说,选址未经同意的过大孤邸将犯两个桑喀地谢萨。
虽然本条学处的措辞暗示,建造一所没有施主、自用、有干扰且空间不够的孤邸会犯一个桑喀地谢萨,但是,《心义灯》说——没有给与解释——以这样的方式来解读学处是误解了它。因为对于叠加的桑喀地谢萨的惩戒和对于单一的桑喀地谢萨的惩戒是一致的,只有在一种情况,会产生明显区别:一个大小合适的孤邸建在经过同意但却有干扰或空间不够的选址上。这是一个僧团甘马未被如法实施的情况:要么是检查选址的比库们不称职,或者是干扰并非当下清晰可见。由于对不如法实施僧团甘马的常规惩戒是一个恶作(《大品·第二伍波萨他篇》第16节第4段),这可能是为什么《经分别》会如此指定惩戒。正如我们在“前言”中所说,《经分别》在解释与僧团甘马有关的学处时,有时不得不背离戒条的措辞,使之符合这种甘马的普遍形式,这种形式很明显形成于戒条之后且优先于戒条。
通常,如果一个僧团甘马已被不如法实施,即便涉事的比库们认为,他们在遵循如法程序,这个甘马也是无效且不能成立的。换句话说,在刚刚提到的情况中,严格来说,选址不算被审批通过,该孤邸会导致犯一个桑喀地谢萨。然而,《经分别》似乎在这里给与一个特别豁免,只判定了一个恶作,可能是为了不过度处罚一个在建孤邸前已费九牛二虎之力,尽量去遵循他和他的同修们所知道的合适程序的比库。
l 行动
《经分别》对本学处下关系到“行动”因素的衍生罪,规定如下:如果孤邸建完后会犯一个或两个桑喀地谢萨,那么,建造过程中的每一个动作犯一个恶作,建完时的倒数第二个动作,则犯一个土喇吒亚。
如果一位比库打算给自己用,去完成一个别人已开始建造的孤邸,那么,他仍然受这条学处约束。换句话说,这里的罪不会只适用于孤邸建造的发起者。
《普端严》提到一个特别情况:有两位比库,建造给他们自己用的孤邸,却又不符合这条学处的规定,孤邸建完时,两人都没有决定孤邸哪部分属于哪位比库。由于他们没有作决定,《普端严》表示,在比库们对自己的那部分孤邸声明拥有所有权之前,他们俩都不会犯全罪。
让他人建孤邸。《经分别》说,如果比库不是亲自建孤邸而是告诉其他人“为我建这个孤邸”,那么,他必须告知他们这条学处所提及的四项规定。如果他疏忽而未告知他们,且他们在部分或完全没有满足规定的情况下完成孤邸的建造,那么,比库将因疏于提醒建造者导致他们违犯规定而犯所有相应的罪。例如:他告诉他们去建一栋尺寸符合标准的孤邸,但未告知他们,选址应先被(僧团)同意。他们按标准尺寸建造了,且选址没有干扰,有足够空间,只是没有被同意,比库还是犯一个桑喀地谢萨。像这样的情况下所犯的罪适用于他令他人开始建造孤邸,或者令他人完成他已开建的孤邸。
如果建造者们还在建造,他听说了他们正在做的事,他必须自己亲自或者稍个信,去告诉他们自己疏于提醒的规定。如果他两者都没有做,他犯一个恶作,当孤邸竣工时,他因疏于提醒且被建造者违反了的规定而犯所有相应的罪。
如果孤邸尚未完成时,比库回到建造地址,发现他疏于提醒的规定已被违犯了,他必须把孤邸拆掉(《普端严》说要铲平)然后按照规定重建,或者将它交给另一个比库或者僧团,或者面临全罪——于孤邸完成之时——因为他疏于提醒而导致建造者违犯的每项规定。
如果比库原本提醒了如法规定,但后来得知,建造者们忽视了它们,他必须亲自或捎信,去重述规定。不如此行事犯一个恶作。如果确已提醒,建造者们仍然无视规定,那么比库就不受惩戒;但是,建造者们(如果他们是比库)由于违犯有关选址的三条准则中任一条而犯一个恶作。至于标准尺寸,由于他们是为他人而建孤邸,所以,他们不受此约束。
l 乞求
《经分别》对本条学处的阐释没有详细谈及乞求建筑材料的问题。但《普端严》对比库建造任意类型的建筑时,甚至是那些没有被本条学处所涵盖的(建筑),什么可以乞求和什么不可以乞求做了大量讨论。因为《普端严》在这里的讨论并非基于经典,所以,并不是所有僧团都认为这些观点具有约束力。不过,它的许多建议值得认真考虑。其主要观点包括:
比库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请求人们布施劳力(虽然这点似乎与本条学处因缘故事的精神相违背)。如此,他可请求石匠将石头运往他的建筑地点,或者让木匠把木板送过去。如果比库请求他们布施劳力后,他们同时还自愿布施建材,那么,比库可以接受这些建材,而不会受到惩戒。否则,比库必须偿付他们的建材。
至于工具、车辆或者其他在建造中会用到的东西,他只可以从他处借而不能直接索要(除非是亲戚或者那些提出过邀请的人)。如果工具损坏了,比库在归还物主前,有责任修复工具。(然而,这个观点似乎是基于《普端严》关于“赔偿(bhaṇḍadeyya)”的概念,我们在巴拉基咖2下已经否定了。)他唯一不用还给物主的是轻物(lahubhaṇḍa),《心义灯》认为是芦苇、蔓草、草和粘土之类的东西——即基本或完全不值钱的东西。
这意味着,除非比库用芦苇等或者丢弃的废料来建造他的住处,否则,他一般不可以问人们要用于实际建造住处的任何材料。务必记住的是,这些学处在制定时,仍然有大量的荒野,坚固的建材诸如木料、石头可随意拿取。在现代,除非比库可以找到像这样的无主林野、无主废料,或者他的净人保管着足够资金(见尼萨耆亚巴吉帝亚10)以支付材料费用,否则,如果他想建一所坚固的建筑,唯一的选择要么是夯土,要么是暗示(他人帮助)。
《普端严》说,虽然有关食物或衣的暗示不被允许,但有关建筑材料的暗示却被允许(虽然这样的观点似乎再一次背离了因缘故事的精神)。它给出的一个例子就是问:“你觉不觉得这是一个好地方可以用来建孤邸?建戒堂?”另一个例子是,在建筑地址上立上标识,以期望有人会问:“您计划在这里做什么事情?”如果人们明白了暗示,并布施了材料,比库可以接受它们。如果人们没有,比库就不可以直接向他们要任何建材,除上文提到的“轻物”。
由此,应该很明显,即便是在非本条学处所涵盖的情况下——即,他正在建造的住处算不上是一栋“孤邸”,或者他是在为他人建造——从事建筑工作的比库也不应给居士们造成负担。这点很重要,如佛陀在阿拉维城(Āḷavī)给比库们讲的一个故事中所阐述的。一次,一位比库来见他,向他抱怨,他告知如下的对话:
“‘尊者,在喜马拉雅山的斜坡上有大片森林,不远处有一块广袤、低洼的湿地。一大群鸟白天在湿地进食后,就会在黄昏时去森林中栖息。这就是为什么我来见世尊——因为这群鸟的吵闹声让我感到烦恼。’
“‘比库,你想让那些鸟不来那里吗?’
“‘是的,尊者,我想他们不来到那里。’
“‘既然那样的话,回到那里去,进入那片树林,并在初夜时分做三次这样的宣告:“听我说,鸟儿们。我想要栖息在这个树林的每只鸟身上的一根羽毛,请你们每个都给我一根羽毛吧。”在中夜时分……在后夜时分做三次这样的宣告:“听我说,鸟儿们。我想要栖息在这个树林的每只鸟身上的一根羽毛,请你们每个都给我一根羽毛吧。”’……(比库照着做了)然后这群鸟想 ‘这位比库请求一根羽毛,这位比库想要一根羽毛’,便离开了森林。在它们离开后,再也没有回来过。诸比库,即便对这些平常的动物来说,乞求也是令人不愉快的,暗示也是令人不愉快的,更何况是对人类呢?”
l 无罪
《经分别》的无罪条款提到,除了一般性豁免外,“(建造)山窟(leṇa)、洞穴(guhā)、草屋、为他人使用(的住所)或者任何除住所以外的(建筑)”无罪。《普端严》解释说,此处的无罪指这些情况不受本条学处四项规定中的任一项限制。至于“他人使用”,它说,这可以指住处将属于另一个人——例如比库的戒师或导师——或者属于僧团。至于最后一种情况,它解释说,如果一个比库正在建,比如一个会堂,他不受本条学处的约束,但是,如果他计划取得所有权,并把它当作自己的住处使用,那么他受本条学处约束。
l 进一步的限制和许可
有关建造住处的更多限制和许可参见巴吉帝亚19、本书下册的第六章和第十八章的讨论。
总结:建造一间抹灰的孤邸——或者让他人建造——没有施主,为自己所用,没有取得僧团的同意,是一个桑喀地谢萨罪。建造一间抹灰的孤邸——或者让他人建造——没有施主,为自己所用,超过标准尺寸,也是一个桑喀地谢萨罪。


[1] 译者注:善至一张手为佛陀张开手掌拇指尖到小指尖或中指尖的距离。

——(图文制作:欢喜觉悟义工组)



律意在自制,自制意在无悔,无悔意在愉悦,愉悦意在于喜,喜意在轻安,轻安意在于乐,乐意在于定,定意在如实知见,如实知见意在厌离,厌离意在离欲,离欲意在解脱,解脱意在解脱知见,解脱知见意在无取著般涅槃。为此而说律,为此而讨论,为此而亲近学习,为此而谛听,即是为此无执取心解脱。——《律藏•附随》



愿国泰民安!正法久住!

一切众生安稳快乐!

愿您昼夜六时都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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