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敬彼世尊、 阿拉汉 、正自觉者!
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āsambuddhas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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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比丘让人建大住所——有施主且为自己所用——他应召集诸比丘来指定建造地点。比丘们指定的建造地点应该没有干扰,且有环绕的空间。如果比丘将大住所建造在有干扰且无环绕空间的地点,或者如果他没有召集诸比丘来指定建造地点,僧伽婆尸沙。
《经分别》采用了上一条学处中定义孤邸的术语来定义这里的住所。对本条学处的所有解释可从上文推断而来,唯一不同的是,由于这里的住所是有施主的,建造过程中不涉及乞求,因此无需限制它的尺寸。
除了《经分别》说明,施主可以是男子或女子、居士或者出家人,没有其他文献对“施主”一词定义。这里“施主”的巴利语是sāmika,也意为“所有者”,这让有些人认为:本条学处所涵盖的情况只包括:即使比丘已完成建造,施主仍对住处持有所有权。但这样的话,会在学处之间产生一个严重的漏洞。假设一位施主愿意提供所有的建材给一个比丘,让后者自行建造一栋大尺寸的孤邸,并在完工时把孤邸的所有权也移交给这位比丘。这是一种极为常见的情况,但是却未涵盖在上一条学处中,因为那条学处只涉及到比丘必须自乞建材。如果本条学处的sāmika被局限为上述严格意义上的“所有者”,那么,这种情况也不能涵盖于本条学处中。
不过,经典中有证据表明,sāmika一词除了有“所有者”的意思以外,还有其他的意思。尼萨耆波逸提10的无罪条款使用sāmika一词来描绘一个人,他为比丘建立袈裟资金,但袈裟一旦交给比丘后,他就不再保留袈裟所有权,看起来,这条学处中该词也使用这个意思是合理的。如此,施主在这里可以是任何人(男人或女人,出家人或没出家的)其以这样的方式承担建设孤邸的费用:即比丘不必去乞求建材。因此,如果一位比丘完全依靠其存在净人处的资具,获得所有建材和劳力,以建设为自己使用的孤邸,这种情况也会归属于本条学处。
考虑到《普端严》定义为自己的方式,如果施主对已完工的孤邸保留所有权,那么,这种情况不归入本条学处。如果施主建造住处是为了布施给比丘,而比丘没有以任何方式参与建造或让他人建造,那么,本条学处(同样)不适用。
总结:建造有施主的孤邸——或者让人建造——为自己所用,没有取得僧团的同意,是一个僧残罪。
——(图文制作:欢喜觉悟义工组)
愿国泰民安!
愿正法久住!
愿一切众生安稳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