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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定律有附加条件吗?
吴门
问:付出等于利益加情感,利益定律是不是只有在无我利他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利益定律适合各种人
吴门
答: 我不是这样认为的。利益定律是个公式,是个等式,它适合各种人。有的人付出2个小时,他的工资就是200元,他是奔着200元工资去的,你别和他讲情感,他的情感为零,这个等式仍然成立。
一个人把这个利益的本质的等式看明白之后,会对他的言行有很大的触动。不是这个等式对那种情感障碍的人不成立,只是不同的人看待利益公式的时候会站在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言行。
情感依赖精神世界构建
吴门
利益定律里面最麻烦的是付出等于利益加情感(心理益处)。这个情感依赖于精神世界的构建。小孩刚出生没有精神世界。精神世界的构建是从出生开始。
0岁~3岁认识自我;3岁~7岁是一个阶段;7岁~14岁又是一个阶段;14岁~成人之间(开始谈恋爱了),然后是成人走向社会。人在这个成长过程中,他的精神世界在不断构建。
我们下一讲讲多重世界:现实世界、精神世界和理想世界。一个人通过认识这三个世界,如何更好的去构造自己的精神世界。
如果一个人的精神世界构造有障碍,那么他看待利益公式的时候是付出等于利益(生理益处)。而付出等于生理益处也是成立的,他付出2小时拿到200块钱,这个是等价交换。
我们下一讲讲多重世界:现实世界、精神世界和理想世界。一个人通过认识这三个世界,如何更好的去构造自己的精神世界。
如果一个人的精神世界构造有障碍,那么他看待利益公式的时候是付出等于利益(生理益处)。而付出等于生理益处也是成立的,他付出2小时拿到200块钱,这个是等价交换。
企业做慈善本质是股东意愿
吴门
商业行为也要求等价交换,比如:我给他100块钱的生产资料,他给我100块钱的成品,等价交换的过程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所以我们从企业的角度来讲,等价交换是无可厚非的。
当然企业需要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及对社会的益处,但是我个人并不赞成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益处拔高太多。
为什么不去拔高太多呢?因为企业进行慈善捐款本质上是股东为社会让渡利益,那是股东的意愿,这个行为不应该强加给企业。
企业等价交换获取利益是天经地义,企业由股东来控制,那么这些股东愿意为社会做更多的事情,就是“无我利他”,比如:企业为某地受灾捐钱,这是基于股东个人的精神世界的需求做出的决定,是股东的道德品质,不是企业的责任。
道德不能绑架企业
吴门
如果以道德去绑架企业,企业最后只会死掉,因为企业的本质是等价交换。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其实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是股东的社会责任,他们愿意把自己的利润捐赠给社会,去帮助那些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不是企业有多好的品质,而是股东有很好的品质。我非常反对把道德绑架于企业上。但是控制企业的人是有情感的,他可以让渡利益。
比如:企业在亏钱,股东还在对社会进行捐款,那是很无耻的。因为企业亏钱就意味着企业的生产难以维系,职工的工资难以发放。
当职工的基本工资都无法保证的时候,股东还在为社会捐钱,那是他在追名逐利,为了博取社会的名利做出的可耻行为。还有如果企业亏钱,还让企业捐钱,社会也难以正常运转。
商业行为的“义”
吴门
一个产品不能满足社会需求,那么这个产品卖不出去。一个产品能够卖出去,本质上是它能够为大家带来益处。人生产产品是付出,因为这个付出能给大家带来益处,所以等价交换才能成立。
一个人“抠”就意味着更少的付出,理论上获得的利益就应该更少。如果一个人更少的付出,却获得更多的利益,这就是小人,他可能进行了违背伦理、道德的一些操作。
商业行为的等价交换叫作“义”,商业行为最基本的要求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等价的付出得到等价的收益。对企业来讲,公平正义就是公平的等价交换的过程。
当企业的利益除去生产成本,还有股东的利润。股东的利润怎么处理呢?如果有人更需要这笔钱,作为股东可以把它捐出去,但是这不是企业的责任,是股东个人的道德品质的问题。
商业行为的等价交换叫作“义”,商业行为最基本的要求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等价的付出得到等价的收益。对企业来讲,公平正义就是公平的等价交换的过程。
当企业的利益除去生产成本,还有股东的利润。股东的利润怎么处理呢?如果有人更需要这笔钱,作为股东可以把它捐出去,但是这不是企业的责任,是股东个人的道德品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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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吴门中西汇通心理学》作者吴雄志。文章内容仅供临床思路参考,分享此文出于传播和学习交流之目的。本平台致力于传播吴门中医心身医学,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微信号:247557838)开白。
编辑:邢秀华
排版:邢秀华
审核:李小君、薛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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