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投诉律师使用贬损用词,可通过诉讼维权

文摘   社会   2024-06-26 15:52   河南  

法官投诉律师使用贬损用词,可通过诉讼维权

文/申文波

朋友因为辩护刑事二审案件,被法官个人投诉到律协、司法局,材料中使用“个人品质低下”的用词。这种连根拔起式的定性,带有浓厚的感情评判色彩。

法官认为律师执业行为不当,以个人名义投诉,该投诉行为不属于司法行为。即使认定属于司法行为,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用词,侵犯了他人名誉权,显然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应当允许被侵权人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

我也遇到过被投诉、被发函的事情。

第一次,是办理盗窃棉纱案

发回重审开庭几次后,法官要投诉我们,投诉理由是另一辩护人在原一审时还是实习律师,发回重审已经成为执业律师,但递交手续的时候,没有及时更换执业证复印件。法官要投诉到司法局,说要规范我们的执业行为。

对此我回复:前两次庭审,合议庭已经核实了辩护人身份,辩护人提交的公函也写得很清楚,均是由两名执业律师出庭为当事人辩护。

如果仅仅因为我们没有及时更换执业证复印件就投诉,我们认为这是明显的打击报复,因为我们在之前的庭审中提出了很多程序上的问题,包括申请参与原一审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回避。

如果执意投诉我们,我们也会投诉你。我们认为在原一审审理时,你被庭长更换,由庭长审理本案,发回重审后你应当自行回避但没有回避”,后来投诉也不了了之。

第二次是因为写的文章。

有个醉酒案件文章,我引用了某法院的无罪判决原文,该判决书认定公安的取证程序违法,不知道该办案单位从哪里检索到了我这篇文章,委托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给我发了一个律师函,若不删除就起诉我。

因为不想惹麻烦,我就在那篇文章后面留言澄清了一下。

现在模糊记得这个判例,一审是判无罪,把办案单位取证程序辩驳得“体无完肤”,抗诉维持,经过再审又改判有罪,想必有故事。这个办案单位还是很讲法治的,没有打电话恐吓,跨省传唤,想必也是觉得不至于。

第三次,某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2020年,某信息公开案件政府败诉,我们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执行局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处予日罚款150元的处罚。该政府给我们提供了几次公开信息,我们认为不符合信息公开的规定。

后来,该政府在回函中说我们“坐井观天”,收到执行局转交过来的回函后,第二天就以名誉权侵权为由,把某政府起诉到法院。后来的发展就很俗套了,就是某政府书面和口头道歉,撤诉处理。

其实,这种案件只要起诉,无论案件是否败诉,我们就已经赢了。判决书必然会描述整个过程,罗列双方观点,判决书一旦公开,就是我们赢,而且赢得很彻底。

当然,我不建议起诉解决,因为这是在拱火,一不小心会烧到起诉的人。
我们要相信组织会查明事实,依靠组织公正处理。不是投诉律师就要受理,就必须处理律师。恶意投诉,或“夹带私货”贬损他人人格,对于这样的情况,律师也是普通老百姓,也有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的权利。
有时候,案件在法律层面可能会输,但赢的人不一定会舒服。

邮箱:shenwenbolvshi@qq.com
微信:rxqn12345
(交个朋友,期待认识)

深度辩护
申文波律师,专注无罪辩护,有多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联系电话13276900801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