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之辩|组织淫秽表演罪变更为帮信罪,判处缓刑

文摘   社会   2024-10-20 10:37   河南  


罪名之辩|组织淫秽表演罪变更为帮信罪,判处缓刑

文/申文波
2022年9月份,经朋友介绍,素未谋面的唐某家属找到我,委托我为其爱人辩护,其爱人被刑拘的罪名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为疫情等原因,虽然签了委托协议,但最终没有确定委托。

事情很简单,唐某入职重庆一家公司,该公司为上游“公司”直播软件做运营维护,有主播涉嫌淫秽表演,上游“公司”及重庆两家公司的人员均被刑事立案。
2023年10月份,唐某家属再次找到我,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因为唐某担任过一段时间研发组负责人,且获利在员工中是最高的,同案有几人被逮捕羁押在看守所,其担心可能会被再次收押。

经过阅卷,与检察官沟通,很顺利地拿到缓刑的量刑建议,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司老板等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但我也明确告诉当事人,因为证据显示程序员知晓其维护的软件性质,按照组织淫秽表演罪起诉,则很难辩护,只要公诉人不提淫秽视频的事情,我们就不说没有鉴定的问题,现在“引而不发”最好。

案件签署具结,且量刑建议是缓刑,本以为案件到此结束,我也会建议当事人不需要在法院阶段再找律师了,大概率是缓刑。

但当事人还是有一丝担心,仍然想委托审判阶段,先交了一部分费用,开庭前全部交清,事实证明这种担心被第一次开庭所印证。

2024年7月份首次开庭,辩护律师均认为量刑建议过重,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实际上观点还是无罪。这些程序员领取的工资不高,远低于权威机构统计的平均水平。开庭结束后,公诉人认为法院按照起诉书这么处理,他们没有异议。

可是,等了一个多月,没有等来判决书,却等来了变更起诉书。变更起诉书,将全案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起诉,我们考虑有两种可能:
1.公诉人认为按照帮信起诉,可能不会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和法官沟通后,变更的罪名;2.认为老板对获利始终有异议,可能会上诉,二审可能会认为本案定性存在问题。
8月底第二次开庭,辩护人均认为变更起诉罪名错误,本案应认定为帮信罪,且符合免罚的条件,或者适用缓刑。(这种辩护也是无奈之举,毕竟案件诉到法院,证据也很扎实,或轻或重,可能是一念之间的事情,盲目硬刚可能会让当事人重判)

9月底,全案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事人刑期进一步调整,罚金减半,案件顺利结束。


核心辩护观点摘录(定性方面):

一、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唐某并不知道某艳APP就是专门从事淫秽表演的平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平台包含淫秽视频及组织了淫秽表演
附卷没有移送相关视频,也没有专业鉴定对起诉书所称的视频进行鉴定,有无该视频,以及是否属于淫秽视频范畴,欠缺证据证明。上游公司及相关人员有无被判刑以及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哪些人的责任,目前没有证据证明。
即使有新的证据认定有淫秽视频,且被告人看到的视频也属于淫秽视频,则仍然不能认定唐某等人有犯罪故意。
唐某作为技术人员,虽然在技术运维过程中,看到过淫秽视频。但淫秽视频不等于淫秽表演,有个别主播淫秽表演,不等于该行为是平台组织的,更不能逻辑跳跃地推定唐某对上游公司的平台组织淫秽表演明知。

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唐某等人在技术维护过程中,虽然认识到该平台可能存在擦边的视频,但均将情况积极汇报给了老板张某、技术主管罗某,核实该平台性质。张某、罗某明确告知唐某等技术人员“某某APP有严格的审查措施,淫秽表演是主播的个人违规行为,平台发现一起,禁止一起,有退出机制和信息审查机制”。
辩护人认为,犹如抖音发现淫秽视频,不能将该平台认定为淫秽表演平台,更不能将字节跳动公司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的公司。唐某并不知道该平台就是专门从事淫秽表演的平台。

二、唐某与张某、罗某等人以及某艳APP平台没有共谋,其尽到了作为技术人员的审慎义务,其对组织淫秽表演持明确反对态度

作为技术人员,唐某等程序员,不认识上游某艳APP的管理、主播等人员。同时,唐某与张某、葛某等主管人员没有组织传播淫秽表演的共谋,入职后从事的也是技术工作,在组织淫秽表演罪方面,不具有共同犯罪的共谋。

从基层技术人员唐某等人的角度看,擦边视频是个别主播违反某艳APP平台监管政策的个人行为,且某艳平台有相关惩戒措施,不允许有擦边视频存在,其并无策划表演、招募主播、吸引注册会员等组织演出行为,其主观上可能存在疏忽大意,但这种疏忽大意仅是在对某艳APP平台监管政策信任的基础上,对主播个人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无所谓的态度,主观上没有帮助组织传播淫秽表演的主观故意和追求。

三、在重庆gg科技有限公司老板张某、技术主管罗某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从犯的情况下,唐某等人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用原则

重庆gg科技有限公司老板张某、技术主管罗某直接和某艳APP管理层联系,招聘唐某等人从事相关技术工作,若将二人认定从犯,则唐某等人属于“从犯中的从犯”、起作用较小的从犯,考虑其对上游犯罪的模糊认知,完全可以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本案,更符合罪责刑相适用原则。

综上,本案唐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要件,其不构成该罪。


辩护心得体会:

1.确定方案时,按照帮信辩护,一个是帮信处理较轻,听起来相对好听一

些,另外主要的考虑是后期可能会出台相应的轻微刑事案件封存制度,帮信可能是第一批封存范围;

2.虽然检察院建议缓刑,但仍然要绷紧一根线,不要掉以轻心。具结不是

结束,诉讼程序随时可能出现新情况,庭前做好应急预案,庭审时才能不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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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辩护
申文波律师,专注无罪辩护,有多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联系电话132769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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