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也有“真假美猴王”,该信谁?

文摘   社会   2024-06-19 22:50   河南  

刑事证据也有“真假美猴王”,该信谁?

文/申文波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造假,发现难,排除更难

据报道,2024年,麦积区烟草局工作人员到阮某全原经营地址张贴三年前的《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起早贪黑”的伪造证据,目的是证明通知书已经有效送达。

而通知书是否有效送达,可能影响着收回决定是否有效,进而影响刑事案件中,阮某全是否无证经营烟草的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如果没有现场监控视频,还真的很难打掉这个伪造的证据。

伪造证据的烟草局工作人员,很蠢。

刑事案件中,更多的是片面取证,无罪证据不取证。实话不一定是实情,只陈述部分的事实也能实现撒谎的目的。

即使知道是假证据,往往也难以排除。我去年辩护的某危险驾驶案件,鉴定人员就涉嫌造假,被我们当庭揭穿,过程还是很曲折的。

该案鉴定人在出庭时,明确表示其在鉴定现场,在鉴定意见书上手写签名,但鉴定意见书和鉴定档案中所有鉴定人的签名,均不是手签形成,而是将签名图形电子化后,粘贴到电子版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档案中,打印出来形成的签名。

我们提出:

鉴定人当庭陈述的签字情况,与鉴定意见书、鉴定档案鉴定人签字情况相矛盾,而图片打印的签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制作,并且本案鉴定机构也不能提供鉴定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可以确定,鉴定人没有参与鉴定,鉴定意见书应当予以排除。

但公诉人认为,没有哪项规定禁止这种电子签名,鉴定人事后又予以追认补正,完全符合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我们回应三点:

第一,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落款为“司法鉴定人签名(打印文本和亲笔签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九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上述规定很明确,鉴定意见书必须亲笔签名,图片打印的签名不符合形式要件,应当认定本案鉴定意见书“缺少签名”,排除该份证据。

第二,鉴定人当庭坚称是现场手签,该陈述与鉴定意见书和鉴定档案反映的情况,南辕北辙,驴唇不对马嘴。

使用图片电子化打印出来的签名,根本无法证实其在鉴定现场、参与了鉴定。按照常识,其既然在现场,可以手写签名,为多此一举冒着违规风险使用图片打印签名。

另外,依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发布的格式文本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使用A4纸,文内字体为4号仿宋,两端对齐,段首空两格,行间距一般为1.5倍”的注释说明,可以看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通常应当是纸质形式的,先打印,后签名,制作、出具过程中不存在“电子签名”的适用空间。

第三,照片打印的签名不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参照《关于刑事诉讼中应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应当使用专用的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设备

对诉讼参与人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应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当不间断、易于辨认,不得剪接、删改,且按规定期限保存,必要时随案移送。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办案需要调取查阅

需要对电子法律文书上的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真实性鉴定时,该电子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或者存储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信息系统原始数据文件和系统日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电子签名不是简单地将签名图形电子化,然后随意剪辑粘贴到word中。本案中,将电子化签名的图形,粘贴到电子版的鉴定意见书中,打印形成鉴定意见书,无法溯源、验真,根本就不是电子签名。

综上,可以证实,或者无法排除鉴定人没有参与鉴定的合理怀疑,结合我们之前调取的证据,本案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终,本案经过两次发回重审后,免于刑事处罚。

刑事案件中,一旦办案人员、鉴定人、证人铁了心伪造证据,往往识别难、证明难和排除难。

唯有细心,方能打开局面。

怎么发现鉴定意见书签字是照片打印的呢,就是因为我不相信电子版的卷宗材料,习惯性的要求查看原件。检察院提供的电子版卷宗材料,是难以看出来签名造假的。具体可以参考:刑辩细节,可能有点得罪人一文中的相关分享。

延伸阅读:
如何理解检察官、法官口中的"可以考虑"不逮捕、缓刑
签了认罪认罚仍可以再减少刑期,7个经典案例足以说明问题
涉黑案辩护:部分无罪,刑期减半,保住财产
邮箱:shenwenbolvshi@qq.com
微信:rxqn12345
(交个朋友,期待认识)

深度辩护
申文波律师,专注无罪辩护,有多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联系电话13276900801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