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文波|类案检索报告:醉酒状态袭警案件裁判尺度

文摘   社会   2023-06-28 21:50   河南  



申文波|类案检索报告:醉酒状态袭警案件裁判尺度

——以杨某袭警案件一审辩护为例


编者按:我在办理杨某袭警案件中,先后向检察院、法院阶段递交了类案检索报告,反馈效果不错。虽然检察院不同意提出缓刑建议,但在量刑上从轻考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杨某适用缓刑。这对于事业正处于上升期的企业中层骨干来说至关重要,不仅不用在监狱服刑,也保住了工作。

目录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北大法宝法律检索平台
检索人:申文波律师
检索时间:2022年2月27日
检索目标:醉酒状态实施犯罪能否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袭警案件裁判尺度
—  检索结论  —
一、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检索案例1:房国忠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54号)
检索案例2:昆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等不起诉决定书
二、与本案情节类似或更为严重的,有大量不起诉的案例

1.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焦山检高新刑不诉〔2021〕)

2.昆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3.锡滨检刑不诉〔2021〕27号、京通检刑不诉〔2021〕75号、云检刑不诉〔2021〕568号、杭经开检刑不诉〔2021〕20034号、南顺检刑不诉〔2021〕106号、甬仑检刑不诉〔2021〕539号等等。

4.洋县检刑不诉〔2021〕17号、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4号、延市检刑不诉〔2021〕16号、仁怀检刑不诉〔2021〕120号、宁江检诉刑不诉〔2021〕Z47号等等。

5.洋县检刑不诉〔2021〕17号

6.锡滨检刑不诉〔2021〕27号

三、袭警行为按照妨害公务定罪的,与本案情节类似或更为严重的,有大量缓刑的案例

1.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2021)豫0184刑初136号;

2.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刑初428号;

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刑初302号;
四、袭警行为按照袭警罪定罪的,与本案情节类似或更为严重的,有大量缓刑的案例

1.苏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豫1324刑初629号
2.魏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豫1422刑初218号
3.杨某某袭警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豫0923刑初412号
4.蒋某某袭警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豫1524刑初365号
5.昌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豫1702刑初863号
五、具体法律文书



类案检索报告

醉酒状态袭警案件裁判尺度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北大法宝法律检索平台

检索人:申文波律师

检索时间:2022年2月27日

检索目标:醉酒状态实施犯罪能否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袭警案件裁判尺度

—  检索结论  —

一、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检索案例1:房国忠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54号)

裁判观点:对于醉酒后的犯罪,应适当考虑醉酒犯罪的原因及状态,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量刑时予以的情考虑,以实现罪责刑的均衡。本案中,被告入对自己的醉酒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为其在醉酒状态下的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资任,但是考虑到其在醉酒原因上的过错程度以及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不存在犯罪预谋、故意醉酒后杀人的可能;(2)被害人积极邀请被告人饮酒是引发被告人醉酒的主要诱因;(3)被告人在犯罪时,辨认、控制能力已经明显下降,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均相对较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予核准被告人死刑的裁定。

检索案例2:昆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等不起诉决定书

主要观点:对于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的,无前科劣迹,可以考虑不予起诉。

二、与本案情节类似或更为严重的,有大量不起诉的案例

1.对民警、辅警进行辱骂、踢打,初犯、坦白、认罪认罚,不起诉——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焦山检高新刑不诉〔2021〕)

2.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取得谅解,不起诉——昆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3.清醒状态下实施犯罪,认罪悔罪态度好,不起诉——锡滨检刑不诉〔2021〕27号、京通检刑不诉〔2021〕75号、云检刑不诉〔2021〕568号、杭经开检刑不诉〔2021〕20034号、南顺检刑不诉〔2021〕106号、甬仑检刑不诉〔2021〕539号等等。

4.清醒状态下实施犯罪,认罪认罚态度好、取得谅解,不起诉——洋县检刑不诉〔2021〕17号、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4号、延市检刑不诉〔2021〕16号、仁怀检刑不诉〔2021〕120号、宁江检诉刑不诉〔2021〕Z47号等等。

5.驾驶车辆突然加速,将赵某某挂倒在地上导致其面部受伤,王某某驾车从长乐街逃逸,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不起诉——洋县检刑不诉〔2021〕17号

6.驾车将尤某某撞倒在地,致尤某某上唇内侧和双膝受伤,坦白、认罪认罚,不起诉——锡滨检刑不诉〔2021〕27号

三、袭警行为按照妨害公务定罪的,与本案情节类似或更为严重的,有大量缓刑的案例

1. 马某某妨害公务案,辱骂、殴打民警,致使两人轻微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2021)豫0184刑初136号;

2. 郝某某妨害公务案,言语威胁,抓挠民警胳膊,手打民警面部一巴掌,致使民警轻微伤。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刑初428号;

3. 袁某毫、袁某斌妨害公务案,推搡、殴打民警、辅警,致两人轻微伤,判处缓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刑初302号;

公开可以检索到的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案件,自2009年至今有87件,两高一部指导意见出台后判处缓刑的有5件。且和杨某案件比较,该5件中的暴力程度、动机、致伤人数等方面要远比杨某案严重。

四、袭警行为按照袭警罪定罪的,与本案情节类似或更为严重的,有大量缓刑的案例

1.苏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豫1324刑初629号

清醒状态下,拳击民警脸部,认罪认罚,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魏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豫1422刑初218号

清醒状态下,魏某某用手中的手机砸中张少红胸部,往尚某某右脸扇一巴掌。坦白,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3.杨某某袭警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豫0923刑初412号

杨某某用嘴将冯某某的左手食指咬伤。经南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冯某某左手食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自首、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4.蒋某某袭警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豫1524刑初365号

蒋某某用手指甲抓、挠民警,致张某1、李某1手部、腿部、颈部等多处受伤。经商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1、李某1的伤均为轻微伤。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5.昌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豫1702刑初863号

辱骂、推搡民警,造成民警面部划伤,未构成轻微伤,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五、具体法律文书

(限于篇幅有限,具体文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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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辩护
申文波律师,专注无罪辩护,有多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联系电话132769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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