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文书|赵某被控危险驾驶罪案无罪辩护意见

文摘   社会   2024-08-25 20:11   河南  

实战文书|赵某被控危险驾驶罪案无罪辩护意见

文/申文波

赵某危险驾驶罪案,二审阶段介入,打鉴定,两次开庭,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两次开庭,免于刑事处罚。期间,利用信息公开制度调取关键证据。现案件判决已经生效,公开当时提交的部分辩护意见(鉴定部分),以供探讨交流。(非校准版,可能存在部分错别字,误载不害真意)


赵某被控危险驾驶罪案

二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申文波律师作为其被控危险驾驶罪一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查阅全部卷宗材料、会见赵某,认为本案核心证据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审认定赵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赵某无罪。

一、直辖市b市**司法鉴定中心(下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9]毒物鉴字第4930号鉴定意见书(下称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鉴定地点不合法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鉴定意见书记载检测所使用的气相色谱仪型号为GC-2014C,出厂编号为C117547*******S(下称气相色谱仪)。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于2019年**月**日对该仪器进行校准,校准地点为河南a市,并出具编号为化字20190109-00**校准证书(下称校准证书)。上述书证证实鉴定地点在河南省**市。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鉴定中心只能在直辖市b市辖区内开展鉴定工作,要在河南a市开展鉴定工作,须经河南a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报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现**司法鉴定中心未履行上述登记报备审批程序,在河南辖区内不能设经营点开展鉴定工作,在河南a市进行鉴定属违法鉴定。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本案鉴定违反上述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鉴定人w某、c某未参与本案鉴定,鉴定意见书签名也系伪造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本案鉴定地点在直辖市b市,鉴定人w某、c某称参与了本案鉴定,但不能提供从河南a市往来直辖市b市的证据,其有关陈述虚假。同时,鉴定意见书的字迹与鉴定人w某、c某在其他鉴定文书中的字迹完全不同,明显系他人伪造签字。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本案鉴定因违反上述规定,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三)鉴定意见书加盖的印章是假章

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格式》附件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GA 241.1-2000)第4条规定,印章应当标注印章使用单位编码,该编码是对全国印章使用单位进行的统一编码。

本案鉴定意见书加盖的印章没有印章使用单位编码,与备案印章不一致。且**司法鉴定中心在其他案件中出具的鉴定文书,加盖的印章标注有印章使用单位编码(编号为12010****),也与本案鉴定文书中的印章也不一致,本案鉴定文书上加盖的印章是假章。

(四)鉴定意见书形式不合法,鉴定结论不可靠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同时具备七个要素:“一、基本情况;二、基本案情;三、资料摘要;四、鉴定过程;五、分析说明;六、鉴定意见;七、附件。”

同时规定,“鉴定过程”,应当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

“分析说明”部分,应当详细阐明鉴定人根据有关科学理论知识,通过对鉴定材料,检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标准,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要求有良好的科学性、逻辑性。

本案鉴定意见书缺少对鉴定过程的描述、缺少分析说明部分,没有附检材照片、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原始色谱图等材料证明其实际进行了鉴定、鉴定过程符合程序、鉴定过程和结论科学可靠。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本案鉴定意见因形式不合法,无法对鉴定意见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根据上述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w某等所作有关鉴定合法性的证言或出具的书面材料,与在案客观证据相矛盾,涉嫌伪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w某、c某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有关登记备案的规定,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其证言天然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w某等证言已被在案客观证据证实为虚假证言

1. 关于在直辖市b市进行鉴定的证言为假。鉴定设备气相色谱仪在河南a市,其称在直辖市b市进行鉴定,既不能提供设备存放在直辖市b市的证据,也不能提供往返直辖市b市鉴定的证据,该陈述事实明显虚假。

2. 关于血样送检直辖市b市的证言为假。既无血样接收人员赵某有关运送方面的言辞证据,也不能提供血样运送方面的客观证据,该陈述事实为假。

3. 关于鉴定操作规范,鉴定结论正确的证言为假。根据《气相色谱仪检定规程》(JJG700-2016)《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5.4.7、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规定,若将设备从河南a市转移至直辖市b市,应进行二次校准确保设备具备检测能力。其不能提供二次校准方面的证据,即使按其所说是在直辖市b市使用该设备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也不可靠。其他不再赘述。

(二)本案客观证据与言辞证据存在矛盾,且言辞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当采信客观证据

本案鉴定意见书、校准证书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证实鉴定仪器在**,鉴定地点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w某的证言与上述客观证据相矛盾,且不能提供客观证据佐证其证言真实性,结合鉴定委托与鉴定时间为同一天、文书自取、收费无法覆盖路费等情况,应当采信校准报告等客观证据,认定本案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三)其他略

辩护人:申文波律师

2023年6年5日




赵某涉危险驾驶罪一案

二审辩护意见(补充)

——京衡律师郑州所 申文波律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各成员:

结合庭审情况,本律师补充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认为:

一、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鉴定所用仪器存放在a市,*区法院、*中院多次要求**司法鉴定中心提供涉案鉴定所用仪器运送至直辖市b市、血样移送至直辖市b市的证据,该中心至今不予提供,鉴定人w某当庭陈述也与鉴定档案及鉴定意见书等客观证据相矛盾,鉴定人没有参与鉴定,鉴定主体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w某当庭陈述在鉴定现场、手写签字。而鉴定意见书原件鉴定人签字只有三种形成可能:

第一,鉴定意见书打印出来,由鉴定人现场在纸质版意见书上手写签字;

第二,鉴定意见书打印出来,由鉴定人在纸质版意见书上加盖个人签字章;

第三,鉴定意见书打印之前,在电子文档中黏贴电子签名后,打印出鉴定意见书。

按照w某当庭陈述,自认属于第一种,而鉴定意见书原件及鉴定档案均显示属于第三种情形。w某当庭陈述与鉴定意见书等客观证据相矛盾,自然也就不存在事后追认签字的情况。

2016司法部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将原35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修改为37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目的是确保鉴定人亲自参与鉴定过程,对鉴定结果负责,杜绝只盖章不参与鉴定的行业乱象。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档案w某、c某签字均为电子签字记录制作形成,无法确定其在鉴定现场参与了鉴定,《鉴定意见书》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针对该份《鉴定意见》的亲笔签名,就等同于鉴定人没有进行签名,明显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依照《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2.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区法院、**中院先后发函要求**司法鉴定中心提供前述证据,但至今该鉴定中心不予提供,而以情况说明的形式避重就轻、在一些细枝末节的事情上做文章。**司法鉴定中心将**中院的司法权威置于何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8、59、60条均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同意调取申请或主动调取证据材料。**法院认为有必要而发函要求鉴定中心提供相关材料,对方不提供后,转而认为鉴定没有问题,这种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逻辑,如何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二、涉案鉴定所用方法GA/T1073-2013[ 《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规定,血样乙醇含量鉴定应先平行操作进行定性分析,确认案件样品中是否含有乙醇;定性分析后,再进行定量分析。案涉鉴定违反鉴定程序及操作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本案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三、血样接收人**身份无法查实,血样采集、送检均无相关视频录像,无法证实血样同一性、是否低温保存、是否受污染无法确定,鉴定结论不可靠,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以上意见,恳请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申文波律师

2023年9月4日星期一

附:

1.《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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