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型”掩隐案件,应按照查实被害人金额作为量刑标准
申文波/文
“跑分型”掩饰案件,是按照银行流水直接认定犯罪金额,还是按照在案查实的被害人的资金作为量刑依据,直接决定案件是在3-7年量刑,还是3年以下进行量刑。
为了规避监管,涉案团伙大都选择在极短时间内,通过频繁转账、循环转账、购进购出等方式完成跑分操作。所以,银行流水基本上都是10万+。
如果将银行流水全部作为犯罪所得予以认定,不考虑从犯、自首等量刑情节,法定刑均在3年以上。
相比于上游犯罪团队,对于“跑分型”掩隐团伙中的组织者、指挥者,这种认定有违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必然出现严重的量刑失衡、罪行倒挂的情况。
我目前办理三起掩隐案件,两起缓刑,一起实报实销,其中实报实销案例就是摈弃了机械的认定思路,按照查证属实的被害人金额作为量刑依据,确定法定刑3年以下。
下面是在某案件中和检察官就涉案金额认定进行的沟通,如有雷同,纯属虚构。
辩:公安把银行流水全部算到犯罪金额中,明显错误,应当以查证属实的被害人金额作为标准,这个案件查证属实金额不超过10万,能否考虑在3年以下进行量刑。
控:现在已经查实流水中的部分资金属于诈骗所得,可以推定所有的资金流水都是犯罪所得。如果你们认为其中部分资金不属于犯罪所得,可以提交相应的证据,我们会考虑予以扣除。
辩:当事人和上游团伙不熟悉,没有办法确定资金性质,应该提供不了相应的证据。
控:司法解释很明确,上游犯罪只要查证属实,就不影响本案的成立。再者说了,去年新出的程序性规定,也提到了对于这种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账户主要用来接收涉案资金的,可以按照银行流水认定犯罪金额。
辩:我也注意到该规定,这个规定也说了,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掩隐案件资金性质必须是犯罪所得,比如“犯罪成本”应当进行扣除。没有完整连续的流水反映资金性质,也应该扣除。
控:所以,需要你们提出相应的证据,否则可以直接推定的。
辩:刑诉法55条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这是法律规定,法律效力大于去年的程序性规定。这类案件能不能推定金额,或者推定是否合理咱们先不说。如果查实的被害人金额超过10万,推定所有流水都是犯罪所得,我们就不再说了。但目前查实的金额远远不到10万,这个可是决定在三年以上还是三年以下进行量刑的事实,应当按照刑诉法规定的标准查证属实才行。
控:那我这再让公安核实。
辩:据我们了解,这种资金流转很多次,查起来很麻烦,而且大部分查不清楚。考虑到当事人有减轻情节,能否在量刑时有所体现。如果量刑上有所体现,实质上纠结这个就没有区别,我们征求当事人意见可以考虑不再提这方面异议。
控:好的,我们考虑一下,你把书面的意见提交一下。
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承办人手里,“跑分型”掩隐案件认定涉案金额的思路差别很大。
这直接导致地区之间对于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不一,甚至同一地区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思路也不相同。
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的《中国审判》(刊号CN11-5414/D)就刊载过一起案例,核心观点认为:
“虽然一审法院对资金流水性质进行了推理分析,但缺乏直接证据予以证实,应当待补充侦查寻找其他被害人调查取证后,根据在案证据予以认定。”
这里面还涉及审查起诉阶段要不要和检察官沟通该辩护观点的问题,主要是担心沟通之后,检察官通知公安补充调查,最后被害人金额超过10万。
其实,这方面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在审判阶段,检察院完全可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重新收集证据。在起诉书尚未出来之前,沟通成本要比审判阶段小得多。
总结:“跑分型”掩隐案件,不能简单得把资金流水全部推定为犯罪所得,涉及刑档(量刑)事实,应当根据刑诉法55条的规定查证事实。查证事实的最低标准是有具体的被害人及相关证据,否则法定刑应为3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