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文波|开设赌场案件有效辩护路径总结
文摘
社会
2023-09-24 19:21
河南
开设赌场案件有效辩护路径总结
文/申文波
开设赌场、掩隐、帮信,应该是刑事律师这两年接触最多的案件。此类案件在我的业务占比40%以上,且趋势只增不减。在政策层面,此类案件的处罚力度越来越大,而在实践中除了一些已经通过判决把刑期“架上去”的地区,大部分地区在量刑方面呈现逐渐宽松的趋势。以“代理型”开设赌场为例,同样的案件,在b区可以认定从犯,直接在5年以下量刑,在a区则可能认定为主犯,起点刑期5年。而一旦既往判决确定了裁判思路,让一个庭室为了现在手里头的案件,承担风险去纠正或调整之前的量刑政策,难度可想而知。这也是明明知道其他地区都是按照从犯处理,该地区仍然按照主犯判罚的根本原因。虽然我办理的案件中,存在案件变更罪名为帮信的情况,但具体案件情况不具有多大适用性。同理,一些情节轻微不起诉的辩点,本文也不会有所涉及。 现在各地成立专案组侦办开设赌场案件,都是成批次的抓人,移送起诉一批,判决一批。对于后到案的,前面已经有几十上百人被判刑,一个萝卜一个坑,最终的量刑可能早已经预定。该说的辩点如从犯、金额等,前面的人都已经提过,甚至检法两家已经形成起诉裁判的统一路径。对于律师来说,无非是会见的勤快些,找检察官多沟通些。关注案件本身的问题,更应该关注共性问题。1.新旧法适用问题,即行为横跨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前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关于“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的规定,要求从轻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也存在部分法院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横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行为定罪处罚。对于代理型开设赌场,还需要注意发展吸收下线会员的时间问题。实践中,存在着下线会员均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发展而来,提现行为持续到该法案生效之后,对于该提现行为属于事后分赃还是开设赌场行为的范畴,应该存在争议,该行为性质的认定影响新旧法的适用问题,可以做个争取的辩点。2.后台数据混乱/被篡改,导致获利金额认定错误的问题。该问题主要是指网络型开设赌场,因赌场网址时刻更换,后台数据经常自动或被动修改,案发前后提取的数据往往不能反映真实提现、发展会员的情况。在会见当事人得到确切答案后,可以要求调取后台实际提现记录,而非以银行卡流水作为认定获利的依据。若后台提现记录显示金额小于流水金额,应以实际提现记录显示的金额作为认定获利的金额。因为银行卡流水往往掺入了行为人自己玩的部分,明显存在水分。3.对冲风险产生的金额能否从开设赌场获利金额中扣除的问题。实践中,行为人不仅发展下线会员赌博,自身也在案涉网站上充值、赌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为自己的下线会员,这样即使输了钱,仍然可以以代理身份从中获利,用以对冲风险。该部分金额显然不属于因发展会员而获利的部分,但法院考虑毒资同样应当收缴,往往不予扣除,但在量刑上会有所考虑。开设赌场案件,境外境内、线上线下,各种类型都有,不同类型的案件,处理方式也不相同。结硬寨,打呆仗,定会不负有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