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量化历史研究”第 848 篇推送
2016年,经合组织反贿赂部长级会议
(图片来源:OECD,转引自https://www.transparency.org/en/blog/oecd-anti-bribery-convention-at-25)
在国际贸易当中,腐败会极大损害公平竞争的贸易原则和良性互动的营商环境。各国针对国际贸易中的腐败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但是,国际反腐在跨国主权问题面前发挥的主观能动性时常受到限制,相关行动也极度依赖与国际层面的国家间合作。在一定框架下,针对国际贸易中腐败问题的国际共识以国际法的形式成为一种系统性规范。
John Firth在他的研究《When do anti-bribery laws affect international trade?》中以经合组织(OECD)《反贿赂公约》作为实证研究对象,探讨了反腐败执法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1997年11月21日,经合组织通过了《关于反对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务人员行为的公约》(以下简称《反贿赂公约》)。《反贿赂公约》的核心内容,是要求缔约国制定法律,将“在国际商业贸易中涉及相关外国公职人员的贿赂行为”视为犯罪。对于外国公职人员在国际贸易中的受犯罪的处罚,该公约并未对缔约国设置明确的国际法责任,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尊重缔约国本国法律的精神。在该公约中,各签署国同意将起诉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避免经合组织成员的公司向存在腐败问题的目的国出口。
在该项公约签署的早期,相应惩罚性措施未能得到好的贯彻执行。鉴于这一观察,为了加强反贿赂条款的执行,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进入第三阶段——签署方相互监督,调查执法情况,并发布报告,赞扬实际执行外国贿赂法的国家,并向非执法者施压。法律学者一致认为,2010年第三阶段的启动标志着《反贿赂公约》执法的加强。《反贿赂公约》开始产生真正的效果。
一般而言,国际制度对国际贸易量的增长起到关键性作用。但在作者看来,决定贸易量的关键因素不单单取决于国际法本身,而在于具体法律执行。在《反贿赂公约》之前,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法规对海外贿赂行为毫无限制,甚至纵容这些行为。《反贿赂公约》是目前已知的唯一一个关注国际贸易贿赂问题的国际反腐败文件。由于经合组织缺乏正式权力来执行这一承诺,截至 2009 年,36 个公约签署国中大多数国家的实际执法十分有限。
本文作者John Firth发现,《反贿赂公约》在最初实施阶段对腐败目的地的贸易没有实际影响。随着 20 世纪 90 年代末 ,经合组织在不断吸纳了新成员后,发起了反对避税天堂的倡议,各成员国也逐步克服集体行动的障碍,相互合作,形成一个腐败程度较低的贸易群体,最终导致国际资本贸易转向腐败程度较低的国家。
为了验证以上的猜想,作者基于贸易的引力模型,通过最小二乘法(OLS)和泊松伪最大似然估计(PPML)进行实证分析。其中,被解释变量为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出口情况,解释变量为某国家是否参加《反贿赂公约》与该国腐败程度的交互项。该模型对进出口方和时间以及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同时进行了控制。
该实验设计中一个关键的假定是,在没有《反贿赂公约》的情况下,国家在对腐败行为的政策执行上不会有变化。在数据层面,作者根据CEPII引力数据库,搜集产生了166个国家出口到177个目的地共计209,578个贸易数据。作者参考了世界银行提供腐败控制指数,GDP和人口数据,并且使用了各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手工编码清单和DESTA区域贸易协定数据库。
从回归结果看,《反贿赂公约》的实施促使贸易导向远离腐败国家。从表一中的的第1和第2列看,我们所关心的核心变量即腐败目的地与贸易情况呈显著负相关。但是,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无法真实确定《反贿赂公约》实施是各国将贸易从腐败国家转移的核心原因。导致各国从腐败程度较高地区转移的诱因很多,这在因果机制中存在误导。当某一国家实施《反贿赂公约》时,会向经合组织内部的其他成员国输出更多的贸易额,因为这些来自同一贸易框架内的国家的腐败程度会更低。
随后,作者在模型当中加入了包括经合组织在内的政治联盟这一可能的遗漏变量。从表一第3和第4列回归结果看,实施《反贿赂公约》本身对国家之间的贸易数量没有影响,但和贸易目的地是否为经合组织成员呈正相关(0.171, 0.165)。这说明在《反贿赂公约》时期,经合组织国家之间的合作是一个重要的表现。
表一 初步回归结果
最后,该研究重点检验了《反贿赂公约》执行的第三阶段,即2010年以后倡议的效果。这一阶段经合组织内部各成员国的合作趋势已经趋于平稳,执法的有效性也得以增强,如图一所示。其中的解释变量兼顾了该国是否是《反贿赂公约》的签约国以及在时间节点上是否处于第三阶段。
图一 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成员国在联合国决议中的投票一致性情况
从表二的结果上看,贸易的流向与目的国的腐败程度在使用PPML估计时呈现负相关。第3列数据显示,《反贿赂公约》签署国在第三阶段向腐败目的地的出口额减少了4.7%。第4列显示,在控制是否为经合组织成员的前提下,最终结果仍在1%显著性水平下为-0.048,这说明在第三阶段,《反贿赂公约》的执行是导致各国将贸易从腐败国家转移的原因而非由经合组织内部合作所驱动。
表二 第三阶段回归结果
图二 事件分析发现第三阶段流向腐败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减少
John Firth的研究关注了国际法律在执行层面的效果机制。在《反贿赂公约》的第三阶段,签署国相互监督,《反贿赂公约》执法力度增加,最终导致国际贸易流在总体上远离腐败目的地。该研究认为,以《反贿赂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法本身不能对防范类似犯罪行为产生震慑,只有当反贿赂执法被严格执行时才会取得积极的效果。这不仅仅是维护了国际进出口环境,也会使发生腐败的目的地所在的企业从中获益。
文献来源:John Firth, When do anti-bribery laws affect international trade?, World Development, Volume 16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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