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量化历史研究”第 815 篇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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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西“大分流”论点被提出以来,关于中欧的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受到了学术界持续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工资也是衡量长期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在1500年至1750年间的欧洲,英格兰和低地国家的工资收入表现优于其他经济体,并产生了欧洲内部的“小分流”。那么,中国劳工的工资收入是如何发展的?不同学者对中国在近代早期的工资也进行了估算,但各类研究存在着许多的局限性和数据处理问题,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广泛存在的实物工资、劳动合同的多样性以及各类货币汇率变化所带来的研究困难。因此,到目前为止,学术界既没有关于18世纪之前中国工资的详细研究,也没有对于18世纪中国工资的水平及趋势普遍能够接受的历史论述。
基于上述问题,刘紫昂(2024)发表在Explor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的论文 “Wages, Labour Market, and Living Standards in China, 1530-1840” 为我们提供了16世纪至19世纪中国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工资序列。与英格兰比较而言,研究发现长江三角洲地区和伦敦之间的工资趋势可能在18世纪初产生分流,并且两者的差距在18世纪中期进一步扩大。尽管长三角的名义工资在这一时期持续增长,但实际日工资在1620年代至1650年代、以及1740年代至1760年代间出现显著的下降。这为深入研究近代早期的中国工资水平和趋势以及“大分流”争论提供了新的证据和视角。
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与数据来源
作者首先讨论了近代早期的中国劳动力市场。在这里,本文回应了有关中国劳动力市场“封建”性质的争论,并认为存在大量明确的证据能够表明,至少在16世纪之后中国就已经存在劳动力市场,工资能够反映劳动力供求的变化。首先,劳动力供求关系最为明显地反映在季节性的工资变化;区域间与跨区域的移民也能够反映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其次,虽然相比较与西北欧经济体而言,全职依赖工资收入的劳工在中国可能是劳动力中的少数,但这一部分群体的规模远比前人所设想要的多,并且中国存在大量以工资劳动作为兼业或副业的群体。因此,本文认为工资可以被用来研究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以及长期生活水平的变化。
在数据方面,近代早期中国的工资记录与欧洲相比十分有限。为此作者同时使用了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工资记录来构建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名义工资系列。其中,公共部门的工资数据包含了1,017条1530-1640年之间的衙役工食数据 (门子与皂隶)、689条1571-1840年间各类工匠、非技术工(衙役除外)、以及大运河及水利建筑工人的的工资记录。而私营部门的工资包括了3,773条1601至1686年间长江三角洲核心城市佛教寺庙因刻书所雇用的刻工现金工资记录,以及527条中国各地各类零散工种的工资记录(见表一)。
表一 数据集与工资的支付形式
回归预测
为了与现有文献一致,作者选择长江三角洲地区非技术工建筑工人的名义日工资作为估算的基准,并同时从工资函数中估算了北京与一些省份的工资水平,从而来探究近代早期中国名义工资的水平和趋势。在此,作者使用了三种不同的工资函数模型来交叉检验:除了包含所有数据样本的主体模型之外,作者分别检测了剔除衙役工食数据之后的预测结果,以及仅估算现金工资的结果。三种模型预测的名义工资趋势总体一致。
预测结果显示,在1530年至1840年间,全中国平均名义工资在长时间段下呈现出增长的趋势。在16世纪上半叶,名义工资一直保持稳定。此后,四次明显的增幅分别出现在1560年代、1650年代、1680年代和1720年代,而在1790年代至1820年代之间则出现了暂时性的增长(见图一)。此外,作者对数据样本中1610至1790年代北京建筑行业的官方工价以及1601至1686年间长三角地区的刻工工价,分别进行了趋势与水平分析,皆呈现出与总体样本预测一致的结果。
这一结果与Allen et al.(2011)所预测的长期名义工资下降趋势有着很大的不同。作者认为,如果名义工资长期呈现出静态或下降的趋势,则意味着工资完全不反应物价与市场的变化。然而,本文的预测结果表明,中国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工资议定机制,并反映市场变化,进一步验证了作者在前一部分有关中国劳动力市场的论点。
图一 中国非技术日工工资指数,1530-1840(1745=100)
紧接着,作者探究了中国不同地区之间是否存在名义工资的差异。表二是1530年至1840年间区域工资的估计结果。总体而言,除北京以外,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名义工资水平高于所有其他地区,并且沿海省份的名义工资要显著高于内陆地区。即便在排除市场工资率后,衙役工食所呈现出的区域性工资差别仍与总体样本预测的结构保持了一致。
表二 某地区的工资水平占长江下游工资水平的百分比
作者认为,造成这些区域性工资差异结构的一种原因是不同地区间劳动生产率上的差异。此外,地区间生活成本上的差异也是造成工资差的原因之一,这一点可以从衙役工食的区域性差异所体现。
在技能溢价与不同经济部门工资差异方面,全国样本下技术工人的工资,比非技术工人平均高出1.4倍。此外,农业就业的平均报酬低于非农业就业,这与一些现有研究一致。但是,除了农业就业和政府徭役外,而非农业就业之间的工资差异则在统计意义上都不显著。这些表明尽管存在城乡差异,但非农工种之间的工资差异在这一时期尚未产生显著的分化。
消费篮子与实际工资
为了计算实际工资水平与趋势,作者将大米、谷物以及其他物品价格作为消费价格指数的基准,并将名义工资与一篮子消费品的成本进行平减,来估计生活水平。首先,作者在比较了清代家庭消费结构之后,修正了Allen et al.(2011)中所提出的长江三角洲家庭消费水平,并重新构建了1745年左右在维生水平层面上的家庭消费篮子。其次,作者将1745年的维生水平家庭消费篮子,以长期物价指数(粮价及其他物价)延展成为了连续跨年份的家庭消费物价序列。
基于新的家庭消费物价序列,作者估算了1530至1840年间长江三角洲的实际日工资水平,并与前人的工资估算以及人均GDP指数进行了交叉比较(见图二)。总体上,作者所估算的实际工资序列与Allen et al. (2011) 所估算趋势相差较大,即在18世纪初期与末期并未出现剧烈的工资跌幅。但作者所估算的实际工资,在趋势方面与Xu et al. (2017) 以及Broadberry et al. (2021) 所估算的人均GDP趋势高度一致。
具体而言,实际日工资在1620年前保持稳定,但1620年至1640年间大幅下降,主要原因则是这一时期大幅度的物价上涨。17世纪中期明清交替之后,实际日工资呈现出显著的提升,并一直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直到1740至1760年间才开始出现较为显著的下降。在此之后,实际工资维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
图二 长江下游地区的实际日工资和人均GDP指数,1500-1850
工资“大分流”
彭慕兰认为,中国与英格兰的“大分流”时间点出现在1800或1850年左右,而本文依据日工资证据及“福利率”研究方法认为,分流的时间点应当出现在1700年左右(见图三)。一方面,英格兰(伦敦)的实际工资在1700年之后出现显著且快速的增长。另一方面,中国(长三角)的实际工资在1700年之后保持稳定并在1740年至1760年代间明显下跌。因此,双方的工资趋势分流发生在1700年之后,并在18世纪中期进一步扩大。尽管如此,中国最发的地区与南欧(佛罗伦萨)及中欧(维也纳)经济体在工业革命之前则处于类似的位置。这一时期的长江三角洲远非处于“维生水平”,福利率仅在明清之交、白莲教乱以及鸦片战争前短暂跌落至“维生水平”。
图三 长江三角洲与欧洲部分城市的生活水平比较(福利率),1500-1850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的结论是基于领域内一项常用假设所得出的,即假设一个劳工每年工作250天。实际劳动天数的变化对于年工资收入以及基于年工资所估算的家庭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影响。近年来,有关欧洲工资的研究表明,在工业革命前劳工每年的工作天数,要远小于250天,并认为应当下调对于中世纪晚期年工资收入的估算。相应的,中国在1700年之后的实际工资收入下降幅度,也可能会因为劳工每年工作天数的增加而放缓。
结 论
本文试图回答一个问题:中国近代早期的工资水平和趋势是什么?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中国经济史,也关系到大分流的争论。本文通过收集新的工资记录,为长江三角洲长期的工资变化提供了新的证据。在中国与西方的“大分流”方面,尽管中国与英格兰的工资分流出现在1700年左右,中国与南欧及中欧在工业革命前仍处于类似的位置。研究发现,从16世纪到19世纪上半叶,名义工资经历了四次持续上升,并在1790年代和1820年代之间短暂上升;与之前的一些估计相反,本文没有发现名义工资持续下降的证据,并表明之前的研究高估了长江下游和北京的工资水平。尽管工资表现出粘性,但从长期来看,它们会对价格变动作出反应。从工资推广到生活水平的讨论依然是复杂的,但工资仍然是衡量生活水平的重要信息来源。
致谢:感谢原文作者刘紫昂(Ziang Liu)博士对本文的修正!
文献来源: Ziang Liu (2024), “Wages, labour markets, and living standards in China, 1530–1840”, Explor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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