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债务人采用连续发送20笔每笔250元的方式还款,却遭到债权人的强烈反对和拒收。债权人认为这种还款方式带有侮辱性质,一怒之下将债务人拉黑,并将其诉至法院。
这一案件折射出在当今移动支付时代下,债务履行方式引发的新型矛盾。债务人表示自己确实在尝试还款,债权人却因还款方式不当而拒绝接受,双方由此陷入了支付方式的争议之中。
案例回顾
2023年初,王先生(化名)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李先生(化名)借款5000元,约定三个月后还款。期限届满后,李先生多次催要欠款,王先生以各种理由推托。
"王哥,这钱也拖了好几个月了,什么时候还啊?"李先生在微信上再次询问。
"李老弟,我最近手头真的紧,再宽限几天。"王先生回复道。
一周后的某天晚上,王先生突然开始给李先生转账。然而,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王先生并没有一次性转足5000元,而是开始陆续发送250元的转账。
"叮咚!您收到一笔250元转账。"
"叮咚!您收到一笔250元转账。"
......
李先生看着手机屏幕上接连不断的转账提醒,感到十分不悦:"王哥,你这是什么意思?故意耍我吗?"
"我这不是在还你钱吗?一共20笔,刚好5000元。"王先生回复道。
"你直接转5000元不行吗?非要发这么多笔,存心添麻烦是不是?"李先生愤怒地质问。
"我这不是手机支付限额的问题嘛,再说分开转和一次转有什么区别?钱数又没少。"王先生解释道。
李先生见状更加生气:"你少跟我找借口,现在哪个支付软件会限制5000元?你这就是在故意侮辱我!"说完便拒收了所有转账,并将王先生拉入黑名单。
"你这是什么意思?我明明已经还你钱了,你自己不收,这能怪我?"王先生发现自己已无法联系李先生。
几天后,李先生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王先生立即偿还5000元借款,并赔礼道歉。在起诉状中,李先生特别强调王先生以分散转账的方式进行还款,其行为具有侮辱性质,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对债务履行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本案中,王先生确实存在逾期未还款的违约行为。
关于还款方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分析王先生采用的分笔转账行为:
1.履行方式的合理性:现代支付环境下,5000元金额的转账完全可以一次性完成,分20笔转账确实有违常理和交易习惯,增加了债权人收款的负担。
2.主观恶意的认定:虽然王先生辩称是因支付限额问题,但考虑到现有支付平台对5000元的转账均无限制,这种解释缺乏合理性。分散转账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3.债权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获得合理便捷的受偿方式。李先生拒绝接受这种显失公平的还款方式具有正当性。
经审理,法院认为:
1.王先生负有5000元的还款义务,这一点双方无争议。
2.关于还款方式,虽然分笔转账在法律上未被明确禁止,但应当符合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王先生选择将5000元分成20笔转账,明显违背了正常的交易习惯,增加了债权人的接收负担。
3.债权人拒绝接受这种不合理的还款方式具有正当性,不影响其债权的行使。
法院判决结果
1.王先生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李先生支付借款5000元。
2.王先生的还款方式应当采用符合交易习惯的正常方式,不得采取分散转账等方式对债权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3.驳回李先生关于要求王先生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先生的行为构成侮辱。
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债务履行方式提出了合理要求,体现了法院在平衡双方权益时的司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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