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狂想录(十七):商鞅尊“法”:掘贵族的根!

文摘   历史   2024-11-25 09:18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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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尽人皆知。我就不展开了,只列两条根深蒂固的常见误解。

第一个误解,通常以为,商鞅到了一个积贫积弱,濒临亡国灭种之境的微末秦国,然后秦孝公商鞅君臣契合,白手起家,魔术般地让秦国起死回生,吹气泡一样转瞬间就让弱秦成为最强大的战国列强。

关于这一点,在前文《墨家才是秦国统一天下的关键先生》已经做过解释,秦国转危为安由弱变强是在秦孝公的父亲秦献公一朝,经过墨家的鼎力相助,秦国国力暴涨,在献公晚年,通过石门大战,少梁大战,两次击败魏国,收复河西,秦已成为屈指可数的天下强国,国势转守为攻,献公才安然离世。

商鞅入秦,与秦孝公一起接手的是一个蒸蒸日上,朝气蓬勃,蓄势待发,前途无可限量的强秦。承认这一基本事实,并不妨碍我们理解商鞅的伟大。

第二个误解,就是通常以为商鞅变法的内容天下无二,全部源于商鞅独出心裁的设计。其实商鞅携带《法经》入秦,变法皆以李悝为蓝本。废除世卿世禄,奖励耕战,开阡陌,废井田,实行郡县制等等主张在天下各国都有施行,商鞅并无太多创新。

既然内容大同小异,为什么效果天差地别?

因为执行力,商鞅最突出的不是天才的原创力,而是不打折扣的执行力,秦国正是赢在执行力!商鞅不是天才的设计师,他最值得我们敬仰的不是他的超世绝伦之才,而是他的坚韧不拔之志。商鞅用生命践行自己的法治理念,用生命践行信仰。所以秦国变法最彻底,效果最显著。

商鞅变法的每一项具体措施,基本上都能在天下各国找到大同小异的类似主张,为什么秦国的执行效果能不打折扣?因为排除了贵族势力的干扰。如何排除贵族势力的干扰?靠刑杀立威吗?天下各国刑杀立威的也不少。秦国变法的独到之处是“尊法”,商鞅将“法”的理念在实践中推行到了极致,这便是历代口诛笔伐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以法为教”意思是老百姓学习知识的内容只限于朝廷的法令(秦律)。“以吏为师”就是整个社会除文吏外,不具备文字能力的人要学习文字,只能向政府官员学习。政府官吏承担教育行政官员和教师职责,学习的内容是朝廷的法令。

为什么要施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这源于商鞅的法治理念,他在《商君书》中详细阐述了法治的思想之源。

(1)法,定分止争,民无私怨

法家都强调法律的“定分止争”的作用,定分,就是确定财产的归属。商鞅也不厌其烦地讲述法家的经典故事,兔子的故事:“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分未定。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一只兔子在大街上跑,很多人去捕获它,即使有贪得无厌的人混在里面,人们不会去责怪他们,这是因为兔子还没有确定归谁所有的原因。集市兔子成堆,过往的人们却看也不看一眼,这并不是说他们不想得到那些兔子,而是因为那些兔子有了归属后,即使品德低下的人也不敢去争抢它。这是世界最早的的产权学说。

止争,就是防止纠纷的发生。法律的最大功能就是建立客观衡量是非功过的标准,排除主观情感的干扰。人们投下圆规来分田地,投下马鞭来分马匹,并不是因为用圆规、马鞭就一定分的平均,而在于分到好田好马的人不知是何人的恩德,分到坏田坏马的人也不知埋怨谁,这就杜绝了私人的恩怨。法律就像秤一样,即使不准,由于它对所有人都实行统一客观的标准,总比用个人的私心来衡量更让人心服。

所以,用法律解决纷争,比人员调解好得多,不会让民众结下私人怨恨,有利于社会和谐。

商鞅的结局可算一个注脚,商鞅身死,秦法不废,因为推行法治二十年,法令不结仇,人人都得了好处,只有商鞅做唯一的恶人结怨于天下,法律定分止争的作用却已不可撼动。

(2)事一于法

商鞅认为,法既然定分止争,保障民无私怨,法就应该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刑罚应该不分贵贱等级,不因人而异。

商鞅强调“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意思。

商鞅还适度地提出了君王应守法的思想。他认为尽管君王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诸大权,但法律一经制定颁行,君王也有恪守法令的义务。《商君书•君臣》篇说,圣明的君主总是严格遵守法律,言论不符合法律的,不听从;行为不符合法律的,不推崇;事情不符合法律的,不去做,这是治国的最高境界。

司马迁称赞法家这种法的普遍适用的平等性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对比过去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商鞅“刑无等级”的思想无疑是进步的。刑无等级,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在这已成为各国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家第一次发出了刑无等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并身体力行的实践着,也是法家最值得发扬光大的思想。

(3)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商鞅特别重视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性,强调法是治国之本,君主要缘法而治。

商鞅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法是治国之本,也是百姓安身立命的根本。想让国家长治久安却丢弃法律,就像饿了不给饭吃,冷了不给衣穿,想向东却往西走,很明显是不可能的。商鞅进一步说,故法治,国之权衡也,一个国家有国君而无法治,和无君没什么两样;有法却执行不彻底,和没有法没什么两样。所以,“明主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

商鞅十分重视法律的严密性和权威性不容玷污,法律文书的典藏,有一套严格的措施,保障法律条文不被篡改,将法律副本藏在天子的殿中,设立专门的禁室,还要贴封条,加锁盖印鉴,作为国家法律的标准文本,如果擅自入禁室,篡改法律条文一个字以上,就要处以极刑。

可以说,商鞅将法令置于至高无上的位置。

(4)法令公开,以吏为师

那么,商鞅一个至高无上的法令是供奉在禁室里吓人的吗?当然不是!

商鞅对“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神秘法传统嗤之以鼻,他继承了法家先驱子产等人公布成文法的传统,坚决主张法令公开化,增加法的透明性,务必做到人尽皆知。

商鞅认为,公布成文法有两大优点:其一,“万民皆知所避就”,人们知道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并且了解自己的权利是什么,义务是什么。其二,“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平民大众都通晓法律所赋予法吏的权利界限,法吏就不敢徇私枉法、任意断罪,罪犯也不敢法外求情或刁难法吏。

商鞅除了将新法及时公布于众外,还要求新法在内容上必须通俗易懂、明白易知,无论男女老幼、智愚贵贱,都能过目不忘,熟记于心。

从中央到地方郡县都设置统一划齐的法官队伍,在中央设立三名法官:国君殿中设一名法官,御史府中设一名法官及法吏若干,丞相府中设一名法官。地方郡县都分别设置一名法官,配备法吏若干。秦朝的法官与今天的法官不同,并不负责审理案件,审理案件是县令、郡守的事,秦朝的法官类似于今天司法部,主要负责法律的宣传教育,主要有两项任务。

第一,定期向天下吏民百姓公布法令条文。廷尉每年都要到御史处核对法律条款,以免传抄讹误,由法官将每年定期核对后法律条文对外公布,法律文书传达到郡、县、 乡、里时,各级法官及吏要及时公之于众,如有阻滞延宕者,将作为“恶吏”严惩不贷。

第二,向吏民解释法令条文的含义。商鞅禁止私人议论法律,法律颁布后,当百姓咨询法律事宜时,必须向法官和法吏咨询,法官和法吏必须明确告知,还要清清白白地写在专门规格(一尺六寸)的竹节上,注明年月日时,百姓和法官分别各藏其左券和右券。如果法官不作为,是要追求罪责的。

由此,一个重要的命题出现了,那就是:以吏为师。天下以吏为师,意味着儒家的士就没了可为“师”的名分,使法家在制度上有了占据主导权的尚方宝剑,成了真正的正统。

商鞅“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这一刀,真正砍在了贵族势力的痛脚上。贵族势力最大的优势是什么?其实是他们的文化垄断权,以他们掌握的知识,可以轻易垄断对法律法令的解释权,数黑论黄,弄点“白马非马”或“法无禁止即可为”之类的玄谈怪论,平民百姓哪里争辩得过他们?还不是五体投地,打落牙齿往肚里吞。

商鞅搞普法教育,让官府与民众直接对话,排除中间干扰,破除文化垄断权,真正斩断了贵族的根基。让贵族势力如何不恨之入骨?

法律的生命在于信仰,法治最大的危险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而在于人们对法律的漠视,法律必须被老百姓重视并相信才真的有效。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让老百姓信任?听专家说都很复杂,听法律专家说就更复杂。要我说就很简单,因为两千多年前的商君已经给我们树立了榜样。

法令简单易懂,清晰明白,才可能深入人心,深入人心的法令才会有生命力。

法令中不能留下模棱两可,让专业人士从中操弄的空间,把普通人排斥在专业名词之外的法令必不长久。简单到什么样?就是徙木立信一样的简单,我搬了木头,你就给钱,就这么简单。徙木立信,人人明白,说到做到,人人信服,法令就立住了脚。

自从先秦时放倒贵族,成为一个平民社会的命运共同体,中国民众经过中华法系两千多年的熏陶,在平民社会过惯了,绝不愿意接受专业人士“新贵族”等精英人士玩弄辞藻的愚弄,我们一直坚守的就是合乎天道正义的立法精神:“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如果立法者违背了这样立法精神,瞎鼓捣什么“激情杀人”“把法律交给专家”“这虽然违背了道德,但不违反法律”之类的屁话,反而回过头来指责民众愚昧,缺乏法律精神,不尊重专业人士,那就只好自求多福了。

萝卜快评
直抒胸臆,快语快评。五色楼主门下牛马走,俯首阐释《新千年叙事》,仰望感悟《天人地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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