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一看真正意义上的法家创始人,李悝如何通过魏国变法开启战国时代的变法洪流?
(一)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
在政治改革上,李悝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剥夺那些无功受禄的所谓“淫民”的特权,禁止官禄世袭制,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以功授禄,任人唯贤,把禄位和奖赏赐给对魏国发展有功的人。
魏文侯就变法一事问李悝:怎样才能治理好国家?
李悝回答说:首先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所谓“淫民”,按李悝所说就是指"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之"的奴隶主贵族及其子弟。这些人出则乘车马,衣美裘,以为荣华;入则修竽瑟、钟石之声,而安其子女之乐,以乱乡曲之教。如此者,夺其禄以来四方之士,此之谓夺淫民也。
李悝指出,由于淫民,即奴隶主贵族世代享受爵禄,这些人无才无识,毫无进取心,是社会进步的阻力。因此,要改革,要富国强兵,首先必须剥夺那些淫民的爵位与傣禄,然后,招徕四方有才学之士,任之以官,授之以爵禄,建立一套封建制的官僚制度。以功受禄,赏罚分明。
李悝又告诉魏文侯说:夺淫民之禄后,必须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任官与奖惩政策,才是强国的为国之道。魏文侯采纳了李悝的这一改革方案,从根本上否定了世卿世禄制度,使那些无功无才又不能适应时代前进潮流的奴隶主贵族因此而丧失了原来享有的政治特权,退出了政治舞台。而一大批新兴地主阶级的“士”因此进入国家统治机构,从而上升为统治阶级。
根据这一原则,魏文侯从士阶层中选拔了一批贤才,委以重任,如吴起、乐羊、西门豹及李悝等人,并以这些人为核心组成了新兴地主阶级的中央官僚政权机构。
李悝以法律形式公开宣布废除自商周以来一千多年的奴隶制世卿世禄制度,在我国历史上是第一人。这一改革措施,为建立封建官僚制与上计制奠定了基础,也保证了李悝变法的顺利进行。
(二)经济上作尽地力之教
经济改革上,李悝是一个彻底的重农主义者,强调多产粮食多织布,他给魏文侯认真算了一笔账,这笔账后来被班固完整地记录在《汉书》里面。
这笔账把国家的根基建立在五口之家的小农基础上,成为此后两千多年华夏大地的常态。
李悝推行和保障小农经济的主要政策有三:废沟洫、尽地力、善平籴。
所谓废沟洫,就是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将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因此,所谓沟洫,就是指井田上纵横交错的田间小渠、道路。李悝毁废了这些田间渠、道,而承认土地私有,实行魏国200步为亩的大田制。所以,李悝自认为他推行土地私有制的做法超过了完善与推行井田制的周公。“李悝以沟洫为墟”的改革措施,以法律形式宣布在魏国废除井田制,确立五口之家的个体小农家庭经济,从而使井田民变为自耕农,在魏国首先确立了小农土地所有制。
确立土地私有制之后,李悝开始“作尽地力之教”,要求农民努力耕作,专门设置农官教育和监督农民种田,对增产的人进行奖赏,对减产的人进行惩罚。作尽地力之教,这是确定土地私有制以后的劝课农桑的改革措施。规定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耕地,发展农业生产,如房前屋后、边地疆场也要求种桑、瓜果蔬菜,并努力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劝导百姓力耕数耘,增产者有奖,减产者受罚,并设置专门农官进行管理督课。
同时为了防止粮贱伤农、粮贵伤市,李悝制定了平衡粮价的“平籴”法,好年成由官府出钱籴进一定数量的余粮,坏年成平价粜出一定数量的粮食。李悝利用价格杠杆进行宏观调控,也是一桩壮举。
(三)军事上力行“武卒制”
在军事改革上,李悝和吴起开创了武卒制,早期各诸侯国的军队士兵都是世袭武士阶层组成,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参军,只有“国人”才能成为战士,当兵是义务,也是荣誉,“赳赳武士,国之干城”,军人地位很高。
李悝和吴起实行有严格考选制度的武卒制,废除了春秋时期只有“国人”才能当兵的义务兵制,不再分“国人”与“野人”,武卒制打破了按身份选拔士兵的传统,只以身体条件和技能作为挑选标准。必须能身穿三层甲,头戴铁盔,腰佩利剑,肩扛长矛,操十二石强弩,带五十支箭,背三日干粮,半天跑一百里路,才能参军。
无论什么人,一旦成为士兵,免除全家的徭役,并赏赐上好的土地和房屋。吴起在贯彻李埋的军事改革方面颇有成效,调动了战士的积极性,因而极大地提高了战斗力,为魏国以后称霸中原奠定了军事力量基础,也为其它各国的军事改革提供了借鉴。
李悝的这些改革措施,使魏国很快就强盛起来,成为战国初期的第一强国。到魏惠王时,魏国势力达到极盛,向西攻秦占领西河之地,秦王恐之,寝不安席,食不甘味。又灭中山国,还联合韩、赵败齐,伐楚,与齐威王互称王,一时称雄中原。这都是李悝变法直接结果。
(四)编撰《法经》
为了巩固改革成果,使富国强兵的基本国策在有序的轨道上推进,李悝总结了当时各国的立法经验,编成了一部《法经》。
《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有系统的法典,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以罪统刑,对于我国古代法典体例的创制起了重要作用。《法经》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法经》以《盗法》、《贼法》两篇居首。古时盗、贼的意思和现代汉语不完全一样,据《荀子•修身》:“窃货曰盗,害良贼”, 《盗法》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惩罚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如《盗法》规定,大盗,充军到边疆,严重的处死刑。《贼法》的主要内容是惩罚杀人、伤人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如《贼法》规定,杀人者处死刑,并籍没他和他妻子的全家为官奴婢,杀两人的还要籍没他母亲的全家为官奴婢。
李悝还认为,“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囚法》讲的是“断狱”的法律,是有关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其内容与现代的诉讼法有类似之处;《捕法》讲的是“捕亡”的法律,主要对追捕盗、贼及其他罪犯作出了具体规定。《盗法》、《贼法》、《囚法》、《捕法》被一同称为《法经》的正律。
《杂法》是作为正律的补充,内容包括很多方面,主要是规定了“六禁”:淫禁(关于惩治淫乱行为的规定)、狡禁(关于惩治侵犯国家统治权、危害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行为的规定)、城禁(关于惩治翻越城墙者的规定)、嬉禁(关于惩治聚众赌博行为的规定)、金禁(关于惩治官员受贿的规定)、徒禁(关于惩治聚众行为的规定)。
最后一篇为《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之法律原则的规定,其作用类似于现代法律中的总则部分。如《具法》规定,罪人不满十五岁的,罪行严重的减三等,罪行轻微的减一等;年龄超过六十岁的,小罪酌情减轻,大罪也要按法理轻判。
《法经》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指导思想,贯穿了春秋战国早期法家所主张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具有时代进步性。《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可谓是中华法系的奠基之作,对后世影响深远。
李悝之后,中国古代又一重要的法家人物商鞅携《法经》入秦,开启了中国历史上最波浪壮阔的变法运动,最终成就了秦帝国。汉承秦制,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篇,是为汉帝国《九章律》。而《唐律》则上承汉律源流,下开宋元明清律典先河。因此,《法经》诚可谓秦汉以来封建立法的滥觞。
李悝所作所为,在我们今天看来可能不足为奇,因为见惯不惊了嘛,但我们一旦用历史的眼光,站在当时人的角度看,李悝变法确是开天辟地,如石破天惊般颠覆了不少贵族时代天经地义的信条戒律。
我们中国人这种常有的历史误读,也算一种幸运,因为我们在先进的原生文明文化生态中浸泡的太久了,自以为平民社会这种理所当然的寻常事,实则是我们先人通过血与火奋斗换来,只能说祖先太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