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梓萌 | 《社会分工论》《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自杀论》读书报告

文摘   2024-11-16 10:00   贵州  

《社会分工论》
分工现象如今已经家喻户晓,很多学者对于社会分工背后的道德价值的概念进行界定与分析,但是在涂尔干看来这些概括根本总结不出真正表现在一个特定社会或既定社会形态中的道德规范的本质特征。因此涂尔干认为, 公正客观的评价劳动分工的唯一办法,就是用完整思辨的形式研究分工本身,考察它的作用和根源。所以涂尔干将社会分工论的研究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考察劳动分工的功能和相应的社会需要。劳动分工的作用不只限于创造文明和形成道德中立性,分工还会形成社会团结。社会团结又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而分工形成的团结是有机团结,在机械团结中,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观念和共同倾向都超越了成员自身的观念和倾向,并且这种团结的发展和人格的发展是相违背的,在机械团结中,个人意识会被弱化,而集体观念则会增强,个性在集体存在中会消失的无影无踪。但分工所形成的有机团结可以让我们的人格和特征表现出来,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有自己的人格,因为这种个性的发展使得个人自由发展的空间广阔,因此所产生的团结凝聚力也就越来越强。社会分工使得个人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因此社会中的环节都紧密地联系,为社会确定了结构特性。
第二部分考察分工得以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因为对更大幸福的需要形成了劳动分工的发展,这种需要必然成为人类本性不断发生变化的原因,而人类也必然是为了追求更多的幸福而发生改变。人类的进步过程就是在生活变得更加复杂的同时,逐渐使生活精神化,使生活变得更灵活,更自由。并且文明是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不断发生变化的必然结果,而且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都要增加,才会影响社会分工的变化,所以文明只不过是分工的副产品而已。
第三部分探讨反常形式的社会分工。第一种是失范的分工,这种是分工的发展超出了某个特定阶段,失范分工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工商业的危机和破产,它足以使有机团结发生断裂。第二种是强制的分工,在社会规定的事物与真实状态不一致,不再具有自身道德基础的时候,只能使用强力来维护社会分工。第三种不当的分工,各种功能之间,或多或少的缺少共同协作,每一个成员没有办法将自己的活力充分的发挥起来。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要把社会学发展为独立的学科,其中就必须要有属于本学科的独立视角与研究方法,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将社会学研究方法分为六个部分,对社会学研究的对象、过程和结果进行定义与概念的操作化。在社会学中我们要研究的是社会事实,即普遍存在于某一种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定的存在,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总的来说,社会学要研究的是存在实体社会中的社会现象,所以在对社会事实进行研究的时候我们应该把它当作社会中的物来研究,而不是研究背后的概念,我们不能先验的知道社会现象产生的潮流,而是应该通过社会现象产生潮流的源头去追溯它们源于什么观念和是否有这种观念,对社会现象本身进行考察,这也是社会学从主观阶段向客观阶段的进步。
在社会现象中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状态,一种是常态现象,一种是病态现象,最具有普遍形态的事实为正常现象,反之则为病态现象。但对于两种现象的区分要考虑现实性和历史性,通过观察证实一个社会现象是普遍的之后,再追溯曾决定这个普遍性的条件,研究这些条件是否还存在,如果还存在则是正常现象,如果条件发生了变化,就要把它当作不正常的现象来研究,以此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两种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在区分社会现象是正常现象还是病态现象,要把其放在特定的社会类型中分析。但社会类型的构成是多样的,有简单合成的多环节社会,还有双重合成的多环节社会,所以在对社会进行分类时要有一定的标准。并且在试图解释社会现象时,要分别去对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具有的功能进行研究,在解释过程中应该在存在的社会事实中和从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和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去寻找原因,而不是从个人意识去探讨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

《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
不同的职业人群会有不同的伦理道德,因此不同职业中所形成的伦理会适用于个人所组成的不同群体,但每一种职业伦理都有一个限定区域,并且职业伦理每一个分支都是职业群体的产物,职业伦理也同样带有群体的性质。所以,职业伦理越发达,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如军队、教育、法律、政府等具有公共性质的群体,在这些功能群体之中,每个群体都构成了界限明确的实体,不仅具有自己的统一性,还有其特殊规定。任何职业都需要自己的伦理,但是在经济活动中就缺少这样的秩序,因此涂尔干认为,经济生活必须受到规定,必须有属于它自己的道德标准,只有经济生活同样建立起职业伦理,才不会陷入道德真空,扰乱经济生活的冲突才能得到遏制。在这种基础上出现了一种叫法团的职业群体,而家庭也属于法团的范畴。涂尔干通过梳理法团产生的历史背景,认为法团创造出一种大家都能自愿去遵守的道德环境,通过在团体中的活动,群体间整体道德感也会得到提高。在职业群体中,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并不冲突,反而个人会得到发展,个人伦理道德观念会得到提升。
而在各种职业群体中会形成公民道德,其中最重要的载体就是政治群体。在公民道德形成中,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最为密切,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互为前提,只有通过国家,个人主义才能形成,民主制与爱国主义共同构成公民道德的基础。而国家中出现的违背道德行为如杀人和偷窃,这些行为本身就是暴力性和破坏性的,并且与社会的既定状态也有关,所以,在公共生活中,所有能够激发激情气质的因素都有可能增加杀人罪的数量,因此更应该去看待城市中杀人率增加的背后原因。

《自杀论》
自杀是大家早已熟悉的名词,但在对自杀研究之前涂尔干对自杀先进行了定义,他认为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所以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和特定的时间中把自杀当作一个整体来考虑,就会发现自杀的产生有其自己的特有社会性质。因此,涂尔干对自杀的研究分为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属于具有极大普遍性的非社会原因;第二部分确定这些社会原因的性质,以及社会原因产生影响的方式和个别情况的关系;第三部分说明自杀的社会因素以及自杀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最后要用什么方式才能影响这种倾向。
第一部分涂尔干提到自杀的非社会因素,分别是自杀与心理变态、自杀与正常的心理状态(种族、遗传)、自杀与自然因素、仿效。在人们精神错乱的状态下可能会发生躁狂性自杀,忧郁性自杀,强迫性自杀,冲动性或不由自主的自杀。这种精神错乱的自杀都没有任何动机,纯粹是想象所引起的。当然在正常的心理状态下也会有自杀现象的发生,在不同种族中受到的文明熏陶程度也不一样,大家可能会为了完成某种道德或信仰上的驱使而选择自杀。此外,自杀还包括遗传倾向。但个人因素不是决定自杀的唯一原因,自杀与气温的变化也有关系,极端的天气无论是冷还是热都有利于自杀的发生。在此基础上,涂尔干引出他所研究的第二个部分,因为涂尔干缺少自杀资料的数据,所以他对自杀的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的研究顺序进行了颠倒,先去搜寻决定自杀类型的社会条件,再根据这些条件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把这些条件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别,从自杀的结果推导出自杀产生的原因。所以他将自杀分为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和反常自杀。自杀的产生与社会因素密不可分,社会自杀率各种因素而变化,所以基本不存在没有自杀行为的社会,但是对于自杀的行为,我们需要进行正确的规范与引导,来预防自杀行为,而家庭则是最好的预防场所。因为自杀表现了社会的情绪,反映社会最根本的状态,所以需要建立国家之外的集体力量,发挥集体力量的调节作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