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为了防老,从同村过继一个儿子,万万没想到,20年后,儿子拒绝给他养老,男子怒将儿子告上法庭索赔20万。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1-16 22:39   浙江  

在湖南某村,年近七旬的张大伟(化名)膝下无子,为了防范老年生活无依靠的风险,在20多年前从同村过继了一名男孩张小明(化名)。二十年来,张大伟将张小明视如己出,供其读书、参加工作,倾其所有培养这个养子。

然而,当张小明在城里安家立业后,却逐渐疏远了这个将他抚养成人的养父。面对张大伟年老体弱需要照顾的现实,张小明不仅不赡养义务,更是断绝了往来。无奈之下,张大伟将养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20万元。

案例回顾

2001年,当时48岁的张大伟因膝下无子,经人介绍与同村的李家(化名)商议,过继了他们6岁的儿子小明。在办理完正式的收养手续后,张大伟将小明视如己出,改名为张小明。

"小明,以后你就是我的儿子了,爸爸会好好照顾你。"张大伟握着小男孩的手,眼里充满慈爱。

从那天起,张大伟独自承担起抚养张小明的重任。为了给儿子更好的生活,他省吃俭用,白天在建筑工地做工,晚上还做些零工贴补家用。张小明成绩不错,张大伟更是倾其所有供他读书。

"爸,我考上大学了!"2013年,张小明拿着录取通知书兴奋地说。

"好!太好了!爸爸这些年的辛苦没白费。"张大伟欣慰地笑了,当即向亲戚借钱凑齐了第一年的学费。

然而,张小明大学毕业后,情况却发生了变化。他在长沙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成家立业后便很少回家看望张大伟。即使逢年过节,也总是借口工作忙推脱不来。

2021年,年近七旬的张大伟因病住院,打电话给张小明:"儿子,爸爸生病了,你能不能回来看看我?"

"我这边工作走不开,再说医药费不是已经给你打过去了吗?"张小明冷淡地回应。

此后,张小明更是几乎断绝了与张大伟的联系。无奈之下,2023年初,张大伟来到法院起诉张小明。

"我把他当亲生儿子一样养大,现在老了病了,他却不管不问。"在法庭上,张大伟颤抖着声音说,"我不求其他,只求他尽一个儿子应尽的义务。"

而张小明则辩称:"我已经结婚生子,还要照顾自己的小家庭,实在没有多余的精力和经济能力赡养他。"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收养关系纠纷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收养关系和赡养义务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同时,第1067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在本案中,张大伟与张小明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双方于2001年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58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生活困难的被赡养人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定:

1.张大伟与张小明之间确实存在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张小明对张大伟负有法定赡养义务;

2.张大伟年近七旬,身患疾病,确实需要赡养;

3.张小明作为成年子女,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赡养能力。

考虑到以下因素:

1.张大伟抚养张小明长大成人,供其接受教育的付出;

2.张小明目前的经济能力和家庭负担;

3.张大伟的实际生活需求。

最终,法院判决:

1.张小明应当每月向张大伟支付赡养费2000元;

2.责令张小明每月至少看望张大伟一次,保证必要的精神慰藉;

3.在张大伟患病期间,张小明应承担50%的医疗费用。

法院同时指出,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一种道德责任。子女对养育之恩的回报,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物质层面,更应该包含情感的关怀与精神的慰藉。

这一判决既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实际承受能力,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同时,这个案例也向社会传达了一个重要信息: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都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善尽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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