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时代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的法治回应
作者:何士青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人是自然存在物、社会存在物和思维存在物的三位一体,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思维属性的统一决定了人的生存方式是诉求物资、交往互动、能动创新等方面构成的有机系统。人的生存方式随着根植于生产力发展的时代演进而迭变,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技是人的生存方式变革添新的重要助力。大数据技术的勃兴推动人类进入大数据时代,也推动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形成。以法治方式对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作出回应,是实现人们美好生活期盼的必然之举,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内容。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的法治回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从加强以释放大数据正能为目标的大数据法律制度供给、提高以公共服务高效化为目标的行政执法数字化水平、推进以提高民众公正感为目标的司法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综合发力。
【关键词】大数据技术 数字化生存方式 法治回应
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风险类型与法律规制
作者:黄锫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训练数据对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开发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大模型的技术原理,会存在训练数据侵权风险、训练数据偏差风险和训练数据泄露风险等三种风险类型。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侵权风险主要包括大模型预训练时使用作品类数据可能会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个人信息数据可能会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等两种情形。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偏差风险主要包括价值性偏差风险、时效性偏差风险和真实性偏差风险等三种情形。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泄露风险主要包括面向开发者的数据泄露风险、面向攻击者的数据泄露风险等两种情形。可以通过调整现行立法来满足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者的训练数据需求,通过元规制的方式激励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者防范训练数据的偏差风险,以及通过加强法定义务督促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者防范训练数据的泄露风险。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大模型 训练数据 法律规制
论违约救济的填平原则——以《民法典》第584条为中心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填平原则是违约救济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正当性体现为维护矫正正义、保护交易预期、救济受害人的损失。填平原则包括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两方面,就积极功能而言,该原则确立了实际损失赔偿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可以并存。在适用填平原则时,要明确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并存的具体情形,填平原则的消极功能有利于合理限制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妥当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填平原则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法定损害赔偿,可扩张适用于合同司法终止后的违约责任承担、获利返还责任、违约金调整、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的并用等情形。
【关键词】违约救济 填平原则 衡平原则 预防违约原则 效率违约
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之反思——以诉讼标的论争为线索
作者:袁中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从诉讼标的论争可以发现,传统的新说及旧说具有鲜明的概念法学特征,而相对说则具有明显的论题学倾向。概念法学重视外部体系而忽视价值问题,论题学重视价值而忽视了法规范的拘束以及法体系的意义,而当下主流的评价法学则通过倡导价值导向思维和内部体系建设,从而能致力于正当的裁判和正当的法秩序。对此,在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上应当坚持评价法学,从而既能恰当处理外部体系从而达致法概念、法规则层面的统一、协调,又能恰当处理内部体系从而实现价值层面的妥当性。由此,在诉讼标的问题上,一方面需要去区分概念性和功能性的诉讼标的,并辅之以诉的合并、争点效等规则的建构;另一方面则需要贯彻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程序保障等原则。
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理论探源与体系优化
作者:汪蓓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仲裁研究院研究员)
【内容摘要】有关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讨论因对客观标准内涵的过度偏重而形成以客观标准、主观标准、时间标准概括全部内涵的疏识。在本源辨正上,为正本清源,考证古罗马法史源头及其近现代流变发现,诉讼标的等同于客观范围这一《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观点并非亘古不变的真理,应消除对英美法系既判案件效力理论的误读,引入全景式的多维视角,博采众长而非单一偏重某一法系理论。在客观标准方面,应当在诉讼标的之外增加已决关键争点与特定形成权。在主观标准方面,应当改变现有理论仅聚焦于前后案当事人完全同一的偏狭思维,引入区分“由谁主张”和“谁受约束”的新观点。当前后案当事人部分不同一时,应允许前案案外人在后案中防御性主张已决关键争点的既判力。在例外情形方面,应当走出将“时间标准”作为第三大内涵之误区,引入一个上位的概念即“例外情形”,增加“欠缺主张上的客观可能性”“合理切分”“恶意诉讼”这三种例外情形,以便赋予既判力这一强制效力必要的适用弹性。
【关键词】既判力 本源探析 客观标准 主观标准 例外情形
“易自然”道涉外法治
作者:王贵国
(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人类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际,中国政府提出构建涉外法治的理念。法律为法治之主要内容,而法律必以其本民族的文化为基础,反映其价值。《易》是中华文化的源头,被儒家尊为五经之首,被道家奉为三玄之冠,亦为诸子百家之源,对中华文化乃至人类文明之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构建涉外法治提供了哲学与文化的基础。涉外法治之构建应以吸引外资和促进对外经贸关系为近期目标,以实现宇宙的万物和谐为终极目标,近期目标为实现终极目标的过程与必要条件。“万物负阴而抱阳”,构建涉外法治必有推力与阻力,然正如《易》所反映的以阴阳为标示的宇宙规律所揭示,阴阳或推力与阻力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相互作用、相互感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阴阳相互激荡是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或流行,为实现涉外法治的预期目标,人们必须固守正道,坚持诚信原则,不断累积信誉,努力争取世人的支持,以惠及人类。
【关键词】易经 涉外法治 国际法 易自然 万物感应 阴阳
论数据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作者:张晓君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流动的跨国性和复杂性使得数据管辖权的冲突日益凸显,如何协调各国数据管辖权,已成为国际上亟待解决的关键议题。在厘清数据管辖权的性质与内涵属性的基础上,结合数据管辖权冲突的诸多表征进行分析,揭示出数据管辖权价值取向的博弈、国家权力结构的力量对比、数据主权与长臂管辖的对抗等因素,是构成数据管辖权冲突的内在根源。通过自我约束、依赖双边与区域合作机制以及遵循传统国际法原则等已有方式协调数据管辖权存在着效用的局限与规则的缺位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国家层面自我协调的优化区域合作的深化、全球治理机制的构建等多维进路,舒缓和解决国家之间数据管辖权的冲突,以保障数据管辖权的行使与平衡,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全球数据治理体系。
【关键词】数据管辖权 数据主权 冲突与协调 跨境数据流动 全球数据治理
基于损失厌恶的数字营销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应飞虎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损失厌恶作为一种认知偏差会较大程度地扭曲人的决策,这种心理弱点多年来被经营者通过多种路径运用于营销之中,表现为制造或增强消费者的损失感、消解消费者的损失感以及运用特定表述以激发消费者的损失厌恶等。社会的数字化运行使这种应用更为普遍,并对消费者造成了更深切的影响。由于损失厌恶是潜意识层面的心理机制,传统法律并不应对与之相关的问题。针对损失厌恶在营销中的大规模运用,我国目前的法律也没有予以系统规制。因此有必要全面审视经营者在营销中运用损失厌恶的现状及其影响,在权衡多方利益的基础上构建规制基于损失厌恶的数字营销的基本制度体系,为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同时促进市场规制法学和数字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数字营销 损失厌恶 心理机制 规制
行为经济学视野下免费的法律规制
论基于民事交易习惯的出罪
作者: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仅根据习惯法对被告人定罪或进行重罚。但基于交易习惯出罪则是可能的。对于存在交易习惯但一方主张被害的情形,由于交易行为的正当化基础存在,可以将被告人的行为评价为没有制造和实现法益风险,认定其阻却构成要件。基于交易习惯的出罪事由有较为广泛的射程。对于存在交易习惯的场合,当事人之间的系列交易可自动纳入合同整体之中,对其中某些提货不付款等行为可以否定诈骗犯罪成立;对于存在与交易相关的强制性法律,当事人通过一定交易规避民事法律的情形,考虑到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判断,否定结果归属也是可能的,从而否定“有货代开”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托盘融资贸易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 交易习惯 被害人自我答责 阻却构成要件 刑法固有的违法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限
作者:孟红艳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厘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的不同构造,有助于实现对涉税犯罪的准确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特殊诈骗罪,其构成要件包含了骗取国家税款行为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要素;逃税罪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不是特殊诈骗罪,这是其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刑悬殊的关键。对于实践中争议极大的“富余票”虚开、“有货代开”“变票虚开”、少开发票等情形,都应当认为行为人不是通过虚开骗抵的欺骗方式造成税款损失,而是为了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逃避缴纳税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可能成立逃税罪。如此界定犯罪界限,能够在个案处理中严格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保持刑法谦抑性。对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逃税行为,不能转而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逃税罪 特殊诈骗 刑法谦抑性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范构造
作者:杨绪峰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保护的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法益,不应掺入公共法益的内容,更不应强调“二元罪质”的构造。竞业禁止义务本质上是禁止利益冲突,“损失”和“获利”是利益冲突在不同主体视角下的两个面向,这契合公司法上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思维方式。无论是剥夺“获利”的返还进路还是弥补“损失”的填补进路,都旨在保护公司、企业的经济利益,借助该思维方式可以统合本罪不同条款的解释逻辑。“国有公司、企业”仅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其“董监高”实施非法竞业行为,获取非法利益尚未达到数额巨大但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考虑适用《刑法》第168条。本罪主体的认定可结合管理决策职权进行实质解释,但需顾及新《公司法》的基本取向。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 财产法益 竞业禁止义务 利益冲突 归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