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黄金案背后的保险诈骗

财富   2024-05-30 13:35   广东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决定,对涉案主体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实控人贾志宏处以无期徒刑。

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曾经是国内最大的黄金首饰制造商之一,该公司曾向多家金融机构质押了大量黄金进行融资。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违约后,债主将质押的黄金拿去检验,发现竟然是“金包铜”的假黄金。凭借这些表面镀金、内部成分为铜合金的假黄金,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共获取了金融机构约200亿元融资,未到期融资额约160亿元,对应质押黄金超过80吨。

金凰珠宝公司的官网(曾今)

武汉金凰珠宝通过质押黄金,进行信托融资的行为非常频繁,其增信措施也简单粗暴,基本上就是“保险公司承保+实物黄金质押”,具体风控措施有:

1、黄金质押,金凰提供实物黄金质押,质押物本金质押率控制在75%以内;

2、保证担保,贾志宏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监控措施:(1)质押实物黄金直接保存于武汉本地商业银行保管箱中,保管箱封存。(2)质押期间内,不进行查库,保管箱不开封,做到静态质押。

后来,“假黄金”案直接导致一系列信托产品违约,涉及民生信托、东莞信托、四川信托、长安信托等,共涉及融资160亿。昔日山东首富也被“拖下水”,其掌舵的民生信托(泛海系旗下)踩雷最严重,民生信托在“假黄金”案中涉及资金超过40亿元,在多方压力下,民生信托及其它涉事信托机构对投资人进行垫资兑付...

保险公司也被牵扯其中,众多债权人和金融机构索赔无门,于是将矛头对准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肯定是拒绝理赔呀,理由很简单,因为涉嫌保险欺诈:

武汉金凰以虚假黄金来投保,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或可以撤销、解除,我们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也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强调:

信托公司等机构提出保险索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人保只在以下6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盗窃;(六)抢劫风险(条款五六为武汉金凰加投)。

其中长安信托直接和人保对簿公堂,根据(2020)陕0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的结果,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需共同赔偿长安信托8.21亿元。后来双方又针对管辖权异议,在陕西高院进行了进一步的诉讼,根据陕民辖终53号的判决,长安信托作为案涉保险合同中的“单一受益人”,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如保险标的黄金的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及特别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对受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陕民辖终53号

但是,至于保险公司最终是否要赔偿长安信托,其实不同专家也有不同的意见,保险公司应该也不会被捏软柿子,随着贾志宏处以无期徒刑,相信相关案件会有更多的进展。

接下来,从我个人的角度谈谈我对“假黄金”骗保案的认知。

首先,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应该被定性为欺诈,因为投保标的从一开始就是虚假的存在,“黄金”也不是真实的黄金。按照保险合同生效的要求,投保的标的物必须是足金黄金金条,这是投保人投保和保险人承保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不如实告知,明显违反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根据现行的《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保险人(保险公司)当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相关条例,合同应属无效。《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如下: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其次,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承保风险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如果投保标的是虚假的(假黄金),那么意味着在保险合同成立前,相关的事故就已经发生,属于投保人恶意转嫁相关损失、损害保险人(保险公司)利益。换言之,就好像投保人购买重疾保险,本质上是为了在发生重疾的时候,获得收入损失补偿。但是现在,投保人已经确诊重疾了,然后带病投保,想着保单合同生效超过2年就可以获得理赔,保险公司也是会拒保的,因为保险事故在投保前就已经存在了。

最后,要谈的是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我个人的观点是,保险公司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保险公司自己在承保相关标的的时候,需要履行好审慎义务,要对相关标的的真实性进行检验。更重要的是,在承保前,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公司三方曾对投保黄金进行检测,以验明黄金的真伪。但是假黄金的重量和密度和真实黄金的重量密度完全不同,保险公司居然在承保阶段没有发现这个纰漏,甚至无形中,因为自己的承保,变向的为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行为做了背书。所以,于情于理,保险公司也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这个假黄金案也凸显了保险公司内部,核保,运营流程的疏漏,按照银保监会(当时)的说法,“一些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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