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业正式实施风险为本资本制度

财富   2024-07-09 17:31   中国香港  

随著《2023年保险业(修订)条例》与相关附属法例的生效,以及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颁布新增或经修改的指引以配合新制度,香港保险业风险为本资本制度已于今天(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最新法规和监管要求,香港保险公司需要全面审查其资本水平,并确保其符合新的监管标准。这一重要举措旨在加强保险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其对不确定性的抵御能力。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积极采取措施,以满足监管机构对于资本充足率和风险覆盖率的要求,以确保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我之前也写过相关的文章介绍风险为本资本制度:律保阁:谈谈香港保险行业的偿付能力监管RBC,以及律保阁:一文说清楚|香港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破产?

“风险为本的资本制度”(RBC)的英文全称为Risk-Based Capital。在2022年5月3号,香港政府的新闻公报就有提出要修订法例,推进RBC的监管体系,以符合国际标准,巩固香港在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下作为风险管理中心的功能。然后在2023年4月份的时候,香港政府正式在宪报刊登《2023年保险业(修订)条例草案》,並并在7月份立法会正式通过,该法案旨在修订香港保险业条例(41章)及相关的法例。

保监局官网新闻

这次香港保险业正式实施风险为本的资本框架,保监局发言人也说道:

“引入风险为本资本制度,将提升本港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性,透过与每间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更相称的模组方式评估风险,并与国际标准看齐。新制度实施标志著保险业一个重要里程碑,加强对保单持有人的保障,并巩固香港作为全球保险枢纽的地位。”

以下我们谈一下和RBC相关的常见问题。更具体的信息可以参考官网:

第一,风险为本资本框架与现行以规则为基础的制度有什么区别?

回答:现时,《保险公司条例》(第 41 章)及其规例,加上保险业监督发出的指引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规定了以规则为基础的资本充足框架。资本充足水平乃基于保险公司的偿付准备金(即保险公司资 产价值相对其负债价值产生的盈馀水平)而衡量。个别保险公司的风险因素不会特别被纳为或量化在这框架内,而是由保险业监督对个别保险公司作出评估。风险为本资本框架订立一个敏感度较高的资本框架。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会因应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来釐定。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识别、衡量和管理各类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同时,监管机构也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提交财务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以便进行持续监控和评估。为了确保长期的财务稳健性,保险公司还需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模拟不同市场和经济条件下的资本状况。这种前瞻性的分析有助于保险公司提前识别潜在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

第二,为何保险业监督就香港保险业拟议风险为本资本框架?

回答:近年来,全球公认制订资本充足水平框架应考虑各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因素。国际保险监督联会(保险业的全球标准制定者)已于2011年底就有关风险为本资本要求发出新的《保险核心原则》。所有保险监督机构成员(包括保险业监理处)须尽快遵守该等新的《保险核心原则》。风险为本资本框架旨在使香港的资本制度与国际标准一致。根据这些新的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全面评估其风险管理制度,并确保其资本充足以覆盖各类潜在风险。这项举措旨在提高整个行业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并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必须积极响应这些变化,以保持其在全球保险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性。

第三,在拟议的制度下,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增加资本?

回答:建立风险为本资本框架并不一定意味着需要增加或减少个别保险公司的资本水平。在风险为本资本框架下,保险公司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将会作为制定资本要求的考虑因素。保险公司的风险暴露越大,其所需的资本水平就可能越高,而风险较低的公司的资本要求则可能较低。这种方法确保了资本资源的有效配置,使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应对其特定风险。举例子:两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均是大于100%,其中A保险公司持有的债券90%都是国际高评级债券,B公司持有的债券60%都是BBB-甚至无评级的债券,在新的RBC监管框架下,B公司暴露的风险水平更高,因此需要增加资本满足监管偿付能力的要求。)风险为本资本框架的另一个关键要素是动态适应性。随着市场条件、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的变化,资本要求也会相应调整。这种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了保险公司始终具备足够的资本应对当前和未来的风险。

第四,风险为本资本框架下的三个支柱是什么?

风险为本资本框架由三个方面或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涵盖量化方面的要求,涉及建立两个偿付能力标准(即订明资本要求和最低资本要求),及资产负债估值方法的修订。第二支柱设立素质方面的要求(包括公司治理和企业风险管理),主要是企业风险管理及自身风险和ORSA,涉及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即以偿付能力为目的识别、评估、衡量、监测、控制和降低风险的过程。第三支柱主要说明保险公司向公众的资料披露及透明度的要求另外RBC框架还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集体监管(Group-Wide Supervision)。也就是说所有保险集团,无论是否注册地在香港,均须接受三级制方式监管,每一级的规管要求水平各有不同,具体取决于保险公司的集团架构。保险公司需要为其在岸及离岸业务分别设立独立基金持有资产(譬如一些注册地在百慕大的保险公司,依然会被香港保监局监管)。

香港保险落实RBC制度

总结

香港实施正式实施风险为本资本制度将对香港的保险行业产生深远影响。通过提升资本要求的精细化和差异化,增强保险公司的动态风险管理能力,香港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或许会被改变。一方面,监管推动行业整合和创新,以利于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RBC框架将有助于香港打造一个更加稳健、透明和高效的保险市场。

更具体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向:

第一,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良好风险管理能力和较低风险暴露的公司可能会享受较低的资本要求,而风险较高的公司则需持有更多的资本。这种精细化的资本要求将帮助行业更好的资源配置,提升行业整体的资本效率。

第二,更强的动态风险管理能力。按照新的指引,保险公司需要建立更全面的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内部控制、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这将提升整个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公司在面对市场波动和突发事件时的应对能力。

第三,行业整合及竞争格局的改变。RBC制度下,资本要求的差异化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风险管理较差的公司可能会面临更大的资本压力,并逐步被市场抛弃。一些资质较差的保险公司可能会考虑合并或者被收购,以此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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