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代理各类保险业务,各级分支行及网点均不限制合作保险公司数量。这意味着之前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即2019年“179号文”)的严格约束,或许告一段落。但是《通知》也明确了银行代理业务佣金标准,要求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产品备案的佣金水平,这是对“报行合一”的再次呼应。监管当局还就此次新规提出“三个有利于”:
(1)有利于更好发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优势,促进双方长期深度合作,探索转型发展新路径;(2)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范围,提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价值和消费者满意度;(3)有利于丰富银行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消费者多元化、多层次保障需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金规【2024】8号
什么是179号文?
银保合作的“1+3”限制最早开始于2010年。之前银保渠道乱象不少,为了规范市场秩序,2010年,监管部门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禁止保险公司驻点销售,并实施1个银行网点与3家保险公司合作的“1+3”限制。这意味着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出于审慎经营的目标,银行要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2014年4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正式实施,重申了“1+3”的限制。
179号文件
2019年8月,《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正式出炉。银保业务迎来更严厉的监管,并再一次重申“1+3”的限制。具体如下: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执业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xxxx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变更执业登记。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1家商业银行进行执业登记。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保险公司执业登记的,具体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并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除以上业务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简而言之,商业银行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1家商业银行进行执业登记(银行网点深度合作)。除以上业务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兼业代理)。
为什么取消“1+3”限制
随着产品预定利率的下调,以前爆火的增额终身寿险落下帷幕,要知道“刚兑”的增额终身寿险可是不少中小保险公司弯道超车利器。现在因为监管的限制,预定利率越来越低,产品也不像之前那么有吸引力了。同时,随着“报行合一”的逐步推进,保险中介和经纪的业务不好做了。要知道,以前保险中介和经纪可是卖了不少中小保险公司的产品。但是“报行合一”之后,因为销售费率压缩了很多,产品的收益率下降,大家推广的积极性也在下降。好巧不巧,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自己的代理人队伍拉不起来。所以外力消失以后,自己的产品如何卖出去,保费规模上不来,就是一个大问题。所以摆在很多中小保险公司面前的问题,是如何生存下去。
现在取消“1+3”限制,表面看是给银保松绑,其实是在给中小保险公司输血。相信未来银保会接力保险中介经纪公司,开始对接各类中小保险公司。一方面可以拓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银行的收入来源,提升银行的利润。另外一方面,银保渠道打通以后,可以源源不断的为中小保险公司输血。
更重要的是,参考之前的文章:律保阁:简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在2023年9月20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办法》的推出,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提出及明确了一系列的义务,譬如销售前行为规范的注意提示告知义务,销售前的产品分级管理,销售人员的分级,销售中行为规范的适当性管理义务,销售中行为规范的信息记录和回溯,销售后的服务和退保管理制度等等。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及保险消费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全流程(销售前,销售中和销售后),穿透视的监管。
《办法》短期内可能也会增加保险销售活动的难度,增加保险公司及中介公司的经营成本。因此,对于传统的保险中介和经纪公司,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来调整,消化监管的要求。而在过去的多年中,银保渠道经历了持续的调整,一些销售误导、费用恶性竞争得到了较好遏制。考量到“报行合一”的进一步推进,监管适度放开银保的销售限制,本质上也是对银保渠道的一种补偿。
换言之,虽然银保渠道的费用率降低了,但是可以提供的服务更多了,产品更多元了,未来客户与银行的粘性更强了。
取消“1+3”限制后的影响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更多的利好中小保险公司。因为未来多了合作渠道。要想富,先修路。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专属代理人,保险中介经纪公司,银保渠道就是各种各样的路。现在中介的路不好走了,多了一条银保的路,怎么看都不是一件坏事。对于大型保险公司而言,也很难说是绝对的坏事,因为不少保险公司本身就是银行的大股东,银行赚钱,他们也不亏钱。更何况,预定利率持续下行的监管环境下,可能未来分红险会更好做一些,那么银保渠道卖大公司的产品,还是中小公司的产品,也说不准呢。但是毫无疑问,未来银保渠道的额产品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因为中小保险的产品进来以后,肯定会倒逼大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创新和改良。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虽然“报行合一”的进一步明确,让行业的利润少了不少,但是取消“1+3”限制,也是监管赏饭吃了,挨了一巴掌,但是给了个枣吃。长期来看,银行或许可以丰富自己的产品库,丰富自己的利润来源。然后再考虑到最近的万亿长债的释放,律保阁:超长期国债的发行,意味着什么?国家放大招救市房地产,我觉得未来银行的利好消息多多。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有两件确定的事情。
第一,未来利率大概率会持续的,波动的下降,因此收益高且刚兑的产品会越来越少。随着预定利率的持续下降,产品的吸引力在持续下降,别看现在产品的预定利率只有3%,再过一段时间降低到2.5%也不是不可能(最近超长期国债的发行利率就是2.57%,基本上和2.38%的三年期国债的利率差不多了,但是依然被疯抢,说明大家对未来的利率预期是更低的,换言之,30年后2.57%的利率水平可能就是一个非常高的水平了)。
第二,未来消费者和银行打交道的机会更多了。这次“1+3”限制的取消,意味着银保渠道的跑步入场,接下来几年,大家朋友圈看到的不少“性价比”高的保险产品,或许是出在银保渠道的定制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能会受益于更多的选择和更具竞争力的产品。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将为客户带来更多定制化的金融解决方案,也有望推动行业创新和发展。未来,我们可能会看到更多创新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涌现,为消费者带来更多便利和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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