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海外投资征税进行时

财富   2024-10-18 16:35   中国香港  

写在前面,今天下午发的文章,可能因为触发关键词被删掉了,这里重新发一次。这里也声明一下,这篇文章主要是信息解读,涉及CRS及FATCA的比较,没有,也不会做任何违法违规的误导。

近日彭博Bloomberg的一则新闻再次登上热搜,政府开始准备对一些超富裕群体进行征税。

彭博的新闻:中国开始针对超富裕人群征税


所谓的“Ultra Rich”,就是超富裕群体。在目前税务机关的行动中,我们估计要想被纳入“Ultra Rich”的范围,被联系人的身价应该是至少是有1000万美金以上的离岸资产(最高征收20%的投资收益税,至于低于1000万美金的离岸资产是否会被征收投资收益税,目前还未确定。

事实上,不少老牌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实施全球征税原则了,譬如美国和英国。作为英美的税务居民,无论他们的投资收益来自美国境内还是境外,税务居民本人需要对其全球收入申报并缴税。涉及到国外的投资(譬如股票,保险,房产等等),美国和英国一般会尝试征收资本利得税(CGT)。

而且很多发达国家,非常注重本国税务居民的海外财富情况,并且制定了各种条例及规则,用于搜集本国税务居民的海外资产情况。以美国为例,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CFC(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和PFIC(Passive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常常被用来搜集美国税务居民的海外资产信息。这些法规不仅扩大了美国税务居民的个人资产的披露范围,还对其海外公司的财务和税务合规处理提出了要求。

作为FATCA合规措施的一部分,第6038D节要求纳税人使用Form 8938披露其持有的外国金融资产。借助这份报告,审计员可以在一份表格中获取所有关键信息,包括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估值以及相关的收入细节。美国政府对那些不遵守FATCA规定的海外实体,保留了对其源自美国境内收入的税收征管权,具体表现为就这些海外实体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征收高达30%的FATCA预提税(Withholding Tax)。

与之类似的是共同申报标准(CRS),具体参考之前的文章:律保阁:CRS读书分享会的一些笔记(一)

CRS的信息披露主要涉及到金融账户(Financial Account),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e)和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披露,而金融账户的信息披露又主要包括了4类金融帳戶的信息披露。即:存款, 托管(不包含不动产托管),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和债权权益。涉及到保险,即传统的无现金价值的保险是不需要进行CRS信息自动交换的。但是这也不意味着客户买了几十万美金的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就一定要交很多税。虽然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比如储蓄产品/终身重疾险)会涉及到信息交换,但是信息交换以后的税费征收的标准还没有确定下来,中间还是有很多过程需要完善的。涉及到信托,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信托属于金融机构的情况下,随着CRS的实施,通过在一些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的隐秘机构避税的办法会相形见绌,而这类信托金融机构各种子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也会被大概率look through。举个例子,在确定是否交换信息的时候,我们一般会先看这个机构是不是一个投资机构,其次会判断是不是一个积极的非金融机构(ANFE),如果不是,那么这些机构就会自动被归类为消极的非金融机构(PNFE),然後金融机构就会look through,查找这个机构背后的实际控制人(也就是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ship,这个受益人一定是一个自然人)。尤其是涉及到PNFE的时候,涉税信息交换的概念会被无限延展,同时一些机构虽然购买了不动产/字画/古董,一些理论上不需要进行税务信息交换的项目,但是因为这些项目都是处于一个或者多个金融账户下面的项目,那么他们一样会被信息披露。

共同申报准则(CRS)和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都是致力于提高国际税务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的重要法规。但是CRS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起,通过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促进全球税务合作,包括全球超过100个国家的参与;而FATCA由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发起,主要针对美国纳税人的海外账户,迫使全球金融机构向美国报告相关信息。不合规的金融机构在FATCA下面临制裁。整体来看,CRS体现了广泛的国际多边合作,而FATCA则是美国单方面的税收合规举措。

CRS和FATCA的比较


无论是CRS,还是FATCA协议,本质上都是各国政府开源节流的必要手段之一,全球征税已经势在必行了。不过目前从共同富裕的角度出发,税务机关可能会拿超过1000万美金离岸资产的富裕人群先开刀。

但是换个思路,如果持有香港身份(这里强调的是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或许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式。

参考之前的文章:律保阁:新个税法下的CRS和境外资产配置

...如果有一天“港漂”成了香港永久居民,那么除非在中国内地居住满5年,才需要就其全球所得部分纳税,这也意味着只要安排一个30天的一次性境外休假和出差、或者一年内在境外呆超过90天,就轻松地“在中国居住不满1年”...

但是在成为香港永久居民之前,各位香港居民还只是“港漂”。这里需要简单的说一下Tie Breaker Rule根据Tie Breaker Rule的判定,判定一个人的居籍/税务居民,要考量多个因素,譬如,1)香港和内地哪里常居地;2)内地和香港,是否拥有永久性住所(非投资性物业);3)在两地同时拥有永久性住所的情况下,哪一方对其有着其更重要的利益关系;4)无法判定更重要的利益关系时,需要香港和内地税务机构的协商处理...

但是因为“港漂”出生在内地,大部分在内地生长,并且有些人在内地拥有物业,所以,“港漂”天然是中国的税务居民个人。如果“港漂”在香港生活工作,他们其实也属于香港的税务居民。如果“港漂”被认定为中国的税务居民个人,那么还是要老老实实交投资收益税的(假设离岸资产超过1000万美金)。

总结

彭博的这个消息未必是空穴来风,也可能是各国税务机关正在蓄力执行的一个方向。未来有着CRS的加持,中国富裕人群的个人海外投资收益或许也将被征税。这不仅帮政府增加税收收入,或许也能更好的促进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减少贫富差距,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球征税或许已经是一个趋势了,避无可避。但是财富的多元配置及身份规划在未来同样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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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保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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