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局重拳出击,港险接下来的发展趋势

财富   2024-06-11 14:00   中国香港  

2024年4月,保监局和廉署人员执行搜查令,搜查了四个处所,包括一间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和一间转介人公司的办公室。在联合行动中,廉署拘捕了一名经纪和一名转介人。涉案公司和个人被怀疑安排或串谋无牌照人士进行受规管活动,违反《保险业条例》。此外,他们还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并多次违反《持牌保险经纪操守守则》。具体可以参考之前的文章:律保阁:香港投保需要关注的七件事

这次的联合行动是基于2023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的合作谅解备忘录而进行。备忘录的具体内容如下:

https://www.ia.org.hk/sc/infocenter/press_releases/files/mou-icac.pdf

保监局与ICAC签署备忘录

保监局市场行为部主管及法律总监郭家华表示,联合行动彰显双方共同维护保险业界采用正当销售手法及确保市场以信任和诚信为基础的决心,从而提升保险需要的人士的信心,

“我们不但会继续在联合执法行动方面紧密合作,亦会透过香港国际廉政学院进行行业培训,以改善企业管治水平和加强对消费者的公众教育。”

紧接着,保监局分别在5月22日及5月31日,就不合规业务模式及转介绍业务的三项原则做了更详细的披露。所谓的不合规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透过转介人招揽客户(通常来自中国内地)购买具有储蓄和投资成分的长期保单, 而这个转介人并没有代表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受规管活动的所需牌照(可以理解为没有在香港保监局持牌);

(2)经纪公司向该等转介人支付异乎寻常的高额转介费,作为他们诱使客户经由该保险经纪公司向香港的获授权保险公司购买长期保单的报酬,而转介费的金额则直接与成功的销售挂鈎(i.e. 保险经纪公司将销售保单后所收取佣金的九成以上支付予转介人作转介费);

(3)转介人向客户提供违规的回扣,以诱使客户购买该等长期保单;

(4)经纪公司于营运上有不足之处,未能履行其职责亲自向客户进行受规管活动。由于没有充足的时间或资源(因大部分佣金已用于支付转介人),经纪公司的业务代表只负责为客户进行“虚饰的”填表活动(有时是在转介人在场的情况下),使整个销售过程从文件上看似是由经纪公司(而非转介人)于香港进行的。实际上,这种业务模式使业务代表沦为橡皮图章(或“只负责签单的业务代表”),导致他们只能用有限的时间与客户沟通,亦不会向客户提供持续的售后服务;

(5)及客户会被经纪公司要求签署声明,讹称所有受规管活动均由相关经纪公司在香港进行(尽管与事实不符,实际的销售活动在内地已经开展,甚至一些持牌人在内地进行展销会的方式进行拓客),而业务代表亦会积极教唆客户,要求他们于保险公司的所有售后核查电话中也如此陈述(藉此规避保险公司管控措施)。

而关于转介绍业务的三项原则,监管也做了更具体的规定,分别如下:

原则一,非持牌转介人不得向客户提供受规管意见,亦不得进行受规管活动或销售活动。简单理解,就是转介人的角色不能是一个销售,且不可以跨境宣传香港保险,转介人不得就任何保险产品,向客户提供任何意见或建议,不得在与客户往来时介绍或解释任何保险产品的概念,及不得游客户购买特定保险产品。转介人必须将其角色局限于只向经纪公司介绍客户这一范围内。转介人应向潜在客户解释,他/她只是转介人,虽然他/她可安排介绍客户予香港的经纪公司,但任何有关保险事宜的意见,均须由香港的经纪公司(透过其业务代表)向该客户提供,而经纪公司会协助客户在香港提交保险申请。转介人不得超出上述的角色限制。否则,转介人则触犯了《保险业条例》下的刑事罪责,而且相关经纪公司,该经纪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亦需要承担该等罪行)。

原则二,经纪公司(及其业务代表)必须按照保险业监管框架所规定的最低标准,亲自向客户提供一切受规管意见,及进行一切所需的受规管活动以为客户安排保险单。(所有的销售活动必须真实在香港进行,经纪公司需要按照监管的要求,设计签单流程,确保客户的销售流程均在香港进行,经纪公司的业务代表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客户知晓产品特点及风险

原则三,如经纪公司因获介绍客户而需向转介人支付转介费,该等款项的水平应符合下列要点:(i)转介人没有进行受规管活动(也没被鼓励进行受规管活动);及(ii)经纪公司有适当的资源,为被转介的客户提供受规管意见及进行受规管活动。(经纪公司需要配备足够的资源来做好客户服务,同时监管也为经纪公司施加了一系列的义务,譬如对转介人背景的尽职调查,对业务代表的持续培训,对过往业务及咨询费支付的信息记录,且经纪公司需要将转介费控制在合理水平,至于什么水平是合理水平?我们下文会讨论)

保监局规定的三项原则

关于转介费的合理水平

其实监管对于转介费的合理水平有过非常详细的讨论,大概的逻辑如下:

1)监管不会一刀切的决定经纪公司如何设计管控及程序,也不会设定转介费的比例;

2)经纪公司有责任及义务设计相关的管控及程序,做好尽职调查,培训,保单服务,信息披露,并且基于三个原则决定具体的转介费比例给到转介人;

3)如果涉及到相关的争议,监管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case by case),重实质而非形式的审核每个案例;

4)保险公司也需要考虑给到经纪公司的佣金是否合理,是否有通过高佣金招揽业务的可能?如果有,这种行为可能会影响到经纪公司的独立性(违反《指引15》及《指引16》),后续保险公司需要依据“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对经纪公司结算相应的酬劳。

所以这里说一个我的理解,未来转介费的变化可能会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首年的转介费比例下调,转介人只能拿到符合其“推荐”角色的酬劳;

第二,保险公司给到经纪公司的首年转介费比例也可能会下调,但是续期的比例会提升(但是续期的佣金应该大概率是给到持牌业务代表的,转介人是否还会有续期咨询费?根据监管的意见,理论上如果转介人不负责后续服务,那么这部分的咨询费应该是没有的,实际操作,还要看经纪公司的合规),这个参考之前的文章,律保阁:简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其实为了确保中介人为消费者提供持续的服务,无论内地还是香港,监管都倾向于降低首年佣金,提升续期的佣金比例,来确保中介人可以提供持续的服务。

如何看待香港保监局的三个原则?

香港保监局提出这三个原则,很重要的一点,是因为2023年香港内地重新通关以后,一些违规销售港险的活动愈发的猖獗。甚至出现一些经纪公司,通过高回佣招揽业务及转介人。长期看,这种行为不利于港险市场的长远发展,也损害了合规展业持牌中介人的利益。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离不开内地保险行业的大变局。从预定利率的持续下调(目前已经降到了3%,后续可能会进一步降到2.5%),到2023年年中强推的“报行合一”,内地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无论是内地保险公司,还是保险中介,大家都在艰难转型。很多营业部的销售业绩急剧萎缩,目测一年的业务量都没有之前一个月多,不少营业部架构已经实质瓦解。在这样的一个时间节点,不少客户可能会因为“高收益率”转而购买香港保险,其中不少客户甚至是经过内地第三方推介到香港购买香港保单,这个从监管的角度而言,这种无牌且跨境销售的行为,无疑是需要重点管控的。

保监局的这次监管对后续市场的影响如何?我认为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首先,香港的经纪渠道对香港保险市场的影响就很大。最新的数据显示,2024年一季度,香港保险的MCV业务再创新高,源自内地访客的新造保单保费为156亿港币,占个人业务总新造保单保费24%(2023年第四季的比例高达35.3%),这个数字甚至超过了2016年的一季度,保单数量5.2万张,占新造总保单的20.6%。这些保单中终身寿险、危疾及储蓄寿险保险分别佔已发出保单份额的59%、30%和3%。其中按照新单总保费的渠道结构来看,经纪渠道贡献了30.1%的新造业务,甚至超过了代理渠道(18%)。如果是2023年的数据,参考之前的文章:律保阁:内地访港旅客MCV赴港投保保费规模590億其中经纪公司贡献了308亿港币的趸交业务,以及230亿港币的期缴业务。

2024年一季度MCV业务临时数据

其次,可能会影响一部分客户的购买体验。保监局新规以后,不少经纪公司会制定更完善的管控及流程。同时为了符合监管的要求,避免触犯刑事罪责,在签单流程中,经纪公司也会采取更多的行动,及签署更多的文件确保整个销售流程符合监管要求,这个可能会影响一部分客户购买的体验。

第三,未来销售合规的重要性再次被优先考虑。经纪公司的不少业务量来自转介业务,当转介人规则进一步明确以后,无论是经纪人,还是转介人,还是持牌的业务代表,大家都开始关注合规了。一些经纪公司会为了合规,暂时牺牲业务量,暂停部分转介业务。一些转介人或担心触犯刑事责任,干脆不转介业务了。这些情况都会或多或少的影响未来的新造保费规模。

第四,长期来看,我监管的这些规则肯定是利好整个行业的。一方面,明确了规则和管控要求,未来市场上的违规行为会急剧减少,保障了其他持牌中介人的利益。另外,也让2023年近乎狂热的港险市场冷静了下来,再一次将大家的注意力从“业绩和保费规模”吸引到了“合规及服务”上,这无疑会更好树立行业信心,提升消费者对香港及香港保监局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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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保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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