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我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机比例不断增加,风力、光伏发电的间歇性、随机性带来的电网安全挑战问题日益突出,仅靠电源侧参与调峰、调频、调压的“源随荷动”模式,已无法满足电网运行实际需要,亟需加快建立“源网荷储协同互动”的电力系统运行新模式。而源网荷储一体化,就是一种解决方案:通过整合本地“电源”“电网”“荷载”资源,合理配置“储能”资源,实现源网荷储各环节间协调互动,解决清洁能源消纳及其产生的电网波动性、提高电力系统综合效率。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印发《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以下简称“280号文”)以来,各地根据280号文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管理办法。笔者结合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选取部分条款进行学习理解,与读者朋友们交流。
股权结构设计
在系列第1篇《“源网荷储”一体化|政策梳理和学习1——项目投资主体》中,我们看到,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层面,各地主管部门对“投资主体”作出更为具体的要求。有的要求“电源、电网、负荷、储能由一个投资主体建设”,也有的要求“源、荷项目业主应为同一企业法人控股”。本篇文章,介绍新能源投资企业若想参与“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大体上可能有的几种股权结构,谨供读者朋友们参考。
1. 负载、电源侧的投资者合资成立项目
若当地有关政策要求“电源、电网、负荷、储能由一个投资主体建设”,则需要由负荷侧企业(如用电工业企业)、电源、储能侧企业(从事新能源项目投资的企业)等各相关方共同在项目所在地出资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作为主体开展“一体化项目”融资、建设等工作。各股东可根据约定依法享有项目公司的利润,并作为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方案由各方在合作协议或股东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若项目进入运营阶段,项目公司经内部程序决策,聘请第三方或者有相关经验的股东提供有偿的运营服务。
这种股权结构,最能响应“一体化”要求。但是,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全部资产均装入一个项目公司之中,新能源投资企业需要与用电工业企业紧密协作,通过项目公司的治理参与到项目运作,涉及到股权、公司治理等方方面面,较为复杂。
2. 源、荷项目业主应为同一企业法人控股
上述股权结构与第一种股权结构的主要区别在于:各方在第二种股权结构中,由负荷侧企业(如用电工业企业)、电源、储能侧企业(从事新能源项目投资的企业)等各相关方分别共同设立若干个不同的项目公司,不同的项目公司负责建设工厂、风电光伏、储能、电网工程等不同资产,不同项目公司之间保持产权独立,不同项目公司的股东股权比例可以不同(但需按当地有关要求确保同一股东控股)。在项目公司治理的灵活性上,可能优于第一种股权结构方案。
若当地不要求“电源、电网、负荷、储能由一个投资主体建设”或对控股作出要求,投资企业可以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建设电源、储能,并为负荷侧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收取相关服务费。当然,项目公司也可由负荷侧企业或其他相关方出资入股。
在这一股权结构中,由于项目公司与负荷侧的企业相互独立,投资企业可以独立运营项目公司,灵活性更大。
小 结
“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长青”。本文介绍了上述几种比较基本的股权结构,实践中投资企业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要求调整、细化。
作者介绍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具有服务有关能源类、互联网企业的经验,合作、咨询欢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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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文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法律意见,文章内容谨供参考,若有专业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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