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学习4---非自然人户用光伏

文摘   2024-10-18 19:44   上海  



前  言 

2024年10月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就《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该办法正式通过后,将取代现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对于光伏行业而言,无疑是重磅消息。此次征求意见稿有不少亮点、重点值得关注,笔者结合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选取部分条款进行学习理解,与读者朋友们交流。


非自然人户用光伏


1. 单独将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分为一类

第四条第三款:“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投资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投资企业在居民屋顶上建设光伏电站,属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还是户用光伏?有的企业还会面临户用项目只能由自然人名义进行备案的问题(详见下图)

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一些地方,由企业借用居民场地开展的项目,按照工商业分布式项目进行管理。也有一些地方,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居民和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两类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居民分布光伏发电项目是居民个人利用住宅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的光伏项目,其余为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有一些地方,将项目分为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等几类,此次征求意见稿就采用了此种分类方法。

单独将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分为一类,以与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相区分,一方面可以统一实践中不同做法,为此类项目“正名”,有利于规范和促进非自然人户用项目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基于非自然人户用项目的特点,实现较为精准的管理。

但笔者有一处疑问,该条款对非自然人户用项目的规模限制为“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该规模与一般工商业项目相同,而远远超过自然人户用项目的规模限制。笔者猜想,是否是在项目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时作出限制?若读者朋友们有任何见解,欢迎留言分享。

2. 允许选择全额上网等模式

第五条第三款:“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该条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一大亮点,对于非自然人户用项目是一大政策利好,鼓励非自然人户用光伏进一步发展。

3. 允许项目合并备案,有利于集中连片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投资企业在集中、连片开发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时,若每一户居民单独进行备案,无疑增加企业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了行政机关的公共资源。目前,一些地方已探索开展集中连片分布式光伏项目整体打包备案业务。本次征求意见稿对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

4. 拟制定标准合同文本,保护自然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责、权、利对等,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文本,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此条也是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一段时间以来,有小部分企业以租赁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设备为名诱导居民签订贷款合同,即名为企业投资,实为居民自行贷款投资,严重损害了居民的利益。也有部分企业向居民提供的格式合同存在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一旦发生诉讼,居民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近期,笔者为一名朋友的老父亲看了份《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合同》(他本人已签署),该合同除明确基本合作条件外,通篇都是居民的义务和责任,各类违约金条款,相关计算标准“畸高”,而对于投资企业的义务确笼统表述。更有甚者,该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在千里之外的某商事仲裁机构仲裁,作为法律人而言,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在此不便展开),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目前,许多地方各级政府通过各种形式发出风险提示。

此外,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了《户用光伏 产品销售安装合同(范本)》和《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范本)》。也有地方开设专题法治讲座,向当地镇村综治专干、网格员、开展光伏项目协议风险提示法治培训,增加干部和工作人员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有效规避项目协议签订法律风险。 

为此,征求意见稿中的上述条款,十分有现实意义。但是,该条款若需要落地并产生实际效果,可能还有很多路要走,其中就包括需要大力推广示范文本,向广大基层工作者和居民进行宣传和引导,提高大家的光伏知识和相关法律意识。



作者介绍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具有服务有关能源类、互联网企业的经验,合作、咨询欢迎私信。


扫描二维码,欢迎关注



声    明

本文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法律意见,文章内容谨供参考,若有专业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往期文章推荐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学习1---四种发电分类,三种上网模式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学习2---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学习3---电网接入


分布式光伏 | 目录电价取消后,已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如何确定结算电价?


分布式光伏|从一则高额“终止费”纠纷看“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


树洞律思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