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建议接受。若您所述,该项目所在园区业主采用“转供电”方式向承租人供电。通常在“转供电”模式下,各方只能依靠光伏电站出口的“发电电表”和园区的“双向电表”的差值来确定园区使用光伏电量数值。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只知道园区各承租人光伏电站电量的总数,但不清楚各承租人每一家的使用量。尽管各园区业主已为各承租人安装了电表,但在内部配电网拓扑结构下,各承租人的电表所计量的电量既包括市电电量,也包括光伏电站的电量,但无法将两种来源的电量区分开来。
鉴于您所述项目不具备单独对各承租人计量使用光伏电量的条件,业主也不清楚各承租人使用光伏电量的情况,因此不存在“代收代付”的说法。上述条款其实是业主的“免责条款”,其不愿意承担电费管理的风险。若接受该条款,则一旦因个别承租人拖欠电费,可能导致业主以此为由拒付当月所有电费,为投资方收取光伏电费增加了难度。
建议贵公司可以和业主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同时对于业主的顾虑,比如担心垫付电费的压力,可对拖欠电费的违约条款进行协商,适当调整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
声 明
本文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法律意见,文章内容谨供参考,若有专业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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