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4年10月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就《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该办法正式通过后,将取代现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对于光伏行业而言,无疑是重磅消息。此次征求意见稿有不少亮点、重点值得关注,笔者结合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选取部分条款进行学习理解,与读者朋友们交流。
电网接入
1. 并网申请需满足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满足相关规划和本地区分布式光伏规模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外,还应提供并网相关的技术参数,包括光伏组件与逆变器的检测试验报告,以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注意到并网申请需要满足相关规划和本地区分布式光伏规模管理相关规定。在此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规定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规模管理”如何理解?其内涵是否等同于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的“规模管理”?这个问题还有待今后明确。
2. 并网申请流程
3. 逾期不回复,视为已经受理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收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后,电网企业应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电网企业自收到项目并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
此条款是一大亮点,规范电网企业受理工作,避免让项目投资主体无所适从。另外,征求意见稿关于接入系统受理及答复,也有类似规定。
4. 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登记排队等容量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意见应以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从该条款可以得出两点信息,一是可开放容量是否充足,是电网企业受理并网申请时所需考虑的问题,不是项目备案时备案机关所审查的内容;二是当开放容量不足是,不是简单的不予受理,而是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 新建项目实现“四可”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根据产权分界点确定接入系统工程(含汇集站、升压站,下同)的投资界面划分,依产权关系分别加强对公共电网、用户内部电网的投资建设与改造升级,确保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
2023年下半年开始,多个省份开始要求,新建项目应具备“四可”功能。此次征求意见稿将部分省份的实践推广到全国。
6. 并网投产
第三十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涉网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涉网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后,电网企业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复检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后,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并网特性检验,检验合格后予以并网投产。”
在这前官方文件中,“并网特性检验”概念出现较少,希望有关主管部门能够通过各种形式予以明确具体检验的内容和标准。
作者介绍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具有服务有关能源类、互联网企业的经验,合作、咨询欢迎私信。
扫描二维码,欢迎关注
声 明
本文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法律意见,文章内容谨供参考,若有专业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往期文章推荐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学习1---四种发电分类,三种上网模式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学习2---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 | 目录电价取消后,已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如何确定结算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