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绿色发展、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国家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色电力交易证书(简称“绿证”),已建可立档的分布式光伏也在其列。鉴于绿证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在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中,业主和投资方会对项目所被核发的绿证或其它环境权益的归属进行谈判。笔者在为投资方提供法律服务时,遇到业主要求合同条款约定项目绿证在对外转让时产生的收益归业主所有,笔者也遇到投资方坚持要求项目绿证的收益归业其所有。那么,在EMC项目中,绿证收益如何约定,才是相对合理、公平的?笔者结合自己的思考,写这篇小文,供参考。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对项目所发的电量分为两个部分:“自发自用”的电量,以及“余电上网”的电量。
“自发自用”的电量,其被核发的绿证或其他环境权益,约定由业主享有更为合理,主要理由如下:
1. 根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现阶段核发绿证但暂不参与交易。从这个角度而言,绿证对于项目投资方暂无价值;
2. 业主(或EMC协议约定的用电主体,为简便表述,本文统称为“业主”)是自发自用电量的实际消纳主体,在政策考核角度已享受到项目所发电量带来的“环境权益”。以重点排放单位为例,在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时,对于自发自用(包括并网不上网和余电上网的情况)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按0计算(注1),只要提交证明材料即可;
3. 业主已就“自发自用”的电量向投资方付费,因其付费的价格通常高于项目上网电价,“溢价”部分可以理解为对项目电量的环境属性买单。
对于“余电上网”的电量,其被核发的绿证或其他环境权益,约定由投资方享有更为合理,主要理由如下:
1. 业主并未就“余电上网”电量向投资方付费,其提供的屋顶并非是无偿的,而投资方是项目的投资主体,其享有“余电上网”的电量所对应核发的绿证,符合“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2. 若“余电上网”电量所核发的绿证归业主所有,无法对业主的消纳起到正向激励作用。
3. 目前“余电上网”的电价偏低,若今后分布式光伏项目的上网电量纳入市场化交易后,其价格更不乐观,绿证可看作是对投资方的一种“补贴。绿证目前的价值虽然不高,但随着我国从“能耗双控”向“碳排双控”的全面转型,绿证的未来可期(可参考《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学习3:向“碳排双控”全面转型〉)。
最后,想特别说明一下,有关绿证或环境权益如何约定的问题,本质上属于商务条件,是双方谈判博弈的结果,并没有绝对的对和错。
注1:详见生态环境部2023年10月14 日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
作者介绍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具有服务有关能源类、互联网企业的经验,合作、咨询欢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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