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 | 《关于做好上海市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习理解

文摘   2024-12-17 11:22   上海  



前  言 

2024年12月16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上海市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4〕279号),就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承载力评估、并网验收要求、项目监测管控、过户退役管理等事项作出了有关要求。笔者结合国家发改委2024年10月《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谈一下我个人的学习体会,与读者朋友们分享:

一、项目备案管理

1. “谁投资、谁申请”

“按照“谁投资、谁申请”的原则,自然人自行投资的户用光伏项目(以下称“自然人户用项目”),电网企业应按规定代自然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级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备案,原则上代为备案工作应在并网验收前完成。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屋顶或宅基地场址资源投资的户用光伏项目(简称“非自然人户用项目”)由投资企业向区级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备案……”

上述规定与国家发改委《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稿”)一脉相承,对分布式项目分为三类“自然人户用项目”“非自然人户用项目”“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管理,强调“谁投资、谁申请”原则。

2. 合同范本

“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投资企业与场地产权方的协议(合同)范本”

这一条与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相似,通过制定示范文本,规范开发建设行为,避免一些企业利用合同将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转嫁给村民、居民,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

3. 备案容量

“所有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备案文件中明确直流侧和交流侧容量。”

在实践中,通常项目的光伏组件的装机容量(直流侧容量)和逆变器的容量(交流侧容量)不一致。该条解决项目备案容量以哪一侧为准的问题,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稿明确按交流侧容量进行备案,此次上海市的规定要求同时明确“直流侧和交流侧容量”。

二、开展电网承载力评估

“参照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要求,定期组织市电力公司开展接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研究分析。根据接网承载力评估结论,引导企业、居民做好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工作。电网企业应按照“公平开放、应接尽接”原则为分布式光伏项目提供接网服务。不存在接网消纳困难的区域,应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接网工作。存在接网消纳困难的区域,按照现有条件做好接网工作,并严格落实分布式光伏接网能力提升措施。”

此前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了《关于印发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3〕74号),选择山东、黑龙江、河南、浙江、广东、福建6个试点省份,每个省选取5-10个试点县(市)开展试点工作。从去年到现在,试点省份已陆续公布了接网承载力评估结果。从沪发改能源〔2024〕279号的上述规定来看,上海也将推进承载力评估工作。通过开展承载力评估并公布结果,让接入资源公开、透明,避免让企业、居民“无所适从”。


三、优化并网验收要求

1.自然人户用项目

“对自然人户用项目,电网企业应对项目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进行核验,确保发票抬头与备案主体或场址产权人一致。电网企业应认真校核交流侧逆变器容量和直流侧光伏组件容量,检查光伏组件、逆变器等核心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参数设置、检验报告等内容,并代自然人申报我市可再生能源奖励。”

核验发票和备案主体是否一致,是为了确保“谁投资、谁申请”的原则得到落实,避免投资企业借用自然人名义开展“自然人户用项目”。

2.非自然人户用、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

“对非自然人户用、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完成并网验收后,电网企业应主动指导投资企业申报我市可再生能源奖励。对投资企业和场地产权方不同的项目,电网企业和投资企业都应主动告知场地产权方光伏发电政府补贴和上网电费归投资企业,投资企业应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和场地产权方约定收益分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场地产权方使用光伏发电的结算方式以及光伏建设场地租赁费用支付方式等。”

“主动告知”有利于避免场地产权方了解有关政策,避免事后发生争议。该条规定,也进一步强调电政府补贴和上网电费归属问题,投资企业在与场地产权方洽谈合作事宜时,提供有关依据,得到产权方的理解。


四、加强项目监测管控

“鼓励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根据产权分界点确定投资界面划分,依产权关系分别加强对公共电网、用户内部电网的投资建设与改造升级,实现新建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电网企业调度控制系统、负荷管理系统,接受统一调度、监测,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鼓励存量具备改造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加大改造力度,逐步具备上述功能。”

上述规定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一致。


五、规范过户退役管理

“对需办理更名、过户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企业(负责代理自然人户用项目)、非自然人户用项目、工商业分布式项目投资企业应按月向原备案机关转交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非自然人户用项目、工商业分布式项目投资企业也可委托电网企业代为向原备案机关转交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原备案机关同意后,由电网企业按月完成更名、过户流程。”

实践中,需要过户的情形很多,如投资企业需要变现,将光伏资产出售给场地产权方或其他投资企业,又如,一些投资企业的资产被司法拍卖,相关分布式光伏资产面临更名过户的问题。上述规定是本次文件的一大亮点,给实践中项目更名、过户提供了政策文件依据。

“电网企业要做好分布式光伏数据监测,对连续六个月未发电且现场发电设施已拆除的,在告知客户或向社会公示后,可进行销户处理;对在已销户地址重新建设或迁移安装地址的,应重新办理备案、并网手续。”

有进有出,释放资源。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为笔者的个人理解,水平有限,若有不正确的地方,请读者朋友们海涵。


作者介绍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具有服务有关能源类、互联网企业的经验,合作、咨询欢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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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洞律思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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