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分为两种情形讨论。
一、投资方未完成项目备案
若投资方未就EMC协议所涉项目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备注:关于投资方的备案情况,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站查询),此时的处理的难度并不大,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1. 首先,建议贵单位了解清楚投资方迟迟未进场的具体原因,并取得相关证据。例如,因投资方自身资金不足导致无法开展项目的,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并作为证据保留。
2. 若确认系投资方原因未进场,则可以根据EMC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若EMC协议未明确约定逾期进场的法律后果,则建议贵单位先行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书面催告投资方,要求其在宽限的时间内进场。
3. 若其仍未进场,则贵单位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将通知投资方解除EMC协议(或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并保留送达上述通知的证据。鉴于因投资方存在严重违约情形,此时贵单位有权解除EMC协议,协议自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解除。
二、投资方已完成项目备案
若投资方已就EMC协议所涉项目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且贵单位还希望继续邀请其他投资企业开展项目的,建议向当地备案机关(通常是发改委或行政审批局)进行咨询。因为据了解,目前一些备案机关对于同一地点由两个不同的企业进行投资,采取慎重的态度,避免项目重复备案(详见文章《分布式光伏 | 从一则行政诉讼案,看同一建筑屋顶是否可以由不同企业备案》)。若备案机关允许有其他企业继续在同一地点进行项目备案的,则此时贵单位受到的影响不大,可以参考上述第一条的建议解除合同。
但若备案机关不接受同一项目“重复备案”的,则此时建议咨询备案机关解决方案。若备案机关需要原投资方办理放弃项目的手续时,贵单位先与投资方进行协商,提前做好书面通知,通知其若不建设或不配合解除合同可能对贵单位造成的不利影响,也可以告知其严重违反约定的相关法律后果(例如,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政采项目的,则可以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违约行为会被记入诚信档案或黑名单),尽可能说服其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若对方仍不愿意配合办理,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关纠纷,或等待项目备案有效期届满。
声 明
本文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法律意见,文章内容谨供参考,若有专业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介绍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具有服务有关能源类、互联网企业的经验,合作、咨询欢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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