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 | 从一个“大棚”屋顶光伏拆除纠纷案看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要性

文摘   2024-10-25 16:30   上海  


前言


近年来,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高歌猛进,年度装机容量不断创下新高。然而,一些项目在若干年后开始暴露出合规性问题。本次介绍一则案例,案涉项目背景复杂,不仅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系违章建筑,且利益主体较为复杂,涉及有产权人、承租人、实际用电方。在此背景下,在承租人同意投资方安装光伏设施后,产权人以违章建筑为由,起诉要求承租人拆除光伏发电设施。


01

案情回顾

2013年10月,市场管理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市场管理公司将名下房屋(使用面积:67927.42平方米)出租于实业公司作为交易市场使用,租赁期十五年。

2014年4月,实业公司与新能源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协议》,约定实业公司向新能源公司提供屋顶建设屋顶建设太阳能发电站,由实业公司根据所用电量向新能源公司支付节能服务费。

2018年3月,因实业公司拖欠节能服务费,新能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某仲裁委提起仲裁。

2018年4月,某检测技术公司在接受市场管理公司的委托后,对案涉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大棚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其中结论为:“……因该工程在屋面增加了太阳能设备,增加了整体的荷载,故将基础的安全性进行降级,基础安全性评定为B级……综合该工程的检测结果及承载力验算结果,该工程在屋顶增加150kN/㎡(笔者注:原文即为150kN/㎡,可能是报告起草人的笔误,(-_-。) )的荷载之后承载力无法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此后,市场管理公司通过发函与实业公司、新能源公司沟通,要求加固或拆除整改。

协商未果后,市场管理公司诉至法院,提出判令实业公司、新能源公司停止侵权,拆除其房屋屋顶上施工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工程,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备注:基于篇幅需要,以上案例根据真实案例进行简化,请勿对号入座)


02

法院审理情况

庭审中,法院及当事人调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档案资料,规划许可所附图纸显示,图纸内虽有大棚建筑,但图纸中所显示的大棚不包括涉案大棚,涉案大棚并未在上述规划的建筑范围内。

新能源公司认为,涉案大棚是多根支柱搭起,是无墙、无门、无玻璃的汽车都可以进出的大型遮雨、遮光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涉案大棚不属于《规划法》调整范围,该大棚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03

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大棚并未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市场管理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市场管理公司要求实业公司返还房屋,并拆除在租赁市场管理公司房屋屋顶上施工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工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实业公司拆除案涉光伏设施。但对于市场管理公司要求新能源公司拆除光伏设施的请求,因新能源公司并非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故市场管理公司要求新能源公司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新能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有关事实后,认为上诉人新能源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涉案大棚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且涉案大棚面积较大,与涉案大棚在同一地块上的其他大棚均需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在上诉人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事实的情况下,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04

案例启示和实务操作建议

这些年,各类集中式、分布式光伏建设高歌猛进,年度光伏装机容量不断创下新高。然而,不少项目在若干年后暴露出合规性问题。本案中的项目较为复杂,不仅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系违章建筑,且利益主体较为复杂,涉及有产权人、承租人、实际用电方,更容易导致矛盾发生,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承租人(实业公司)拆除新能源公司的光伏。虽然此后新能源公司可能会根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的约定向实业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但结果如何,很难预料,但能确定的是该案涉光伏项目已经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基础。

本案还有合同细节值得探讨,但对于光伏投资方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借鉴: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展的底线

对于依托于屋顶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而言,建议在项目实施前收集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四证”(备注: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后,合并后的名称以根据当地规定为准)。其中,项目依托的建筑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决定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屋顶租赁协议是否依法有效的关键因素,也是开展项目的底线。确保项目所依托的建筑合法合规,是投资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特别是当项目履行周期长、项目背景复杂、利益主体关系交织时,项目的合规性尤为重要。

2. 项目依托的建筑物是否需要报规报建,投资者应慎重确认

上述案例中,新能源公司认为案涉大棚是多根支柱搭起,是无墙、无门、无玻璃的汽车都可以进出的大型遮雨、遮光棚。但是,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从该案法院查明的有关事实来看,案涉大棚所规模面积大、钢结构立柱较为高大,并不同于普通意义而言的“遮光棚”。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对此类建筑空间明确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3.1.4  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若遇到类似情形的项目,建议慎重确认。另外,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停车棚,目前不少地方已将此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开展此类项目可以提前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3. 不仅看“证”,还需要核对“图”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需要核查项目依托的建筑是否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还需要核查建设单位申请许可时所提交的图纸,并对图纸内的建筑与实际建筑进行核对,避免“张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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