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中,因屋顶漏水导致业主以此为由拒付电费,如何正确判断和处理,是投资方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介绍两个案例,均为业主因屋顶漏水而拒付电费引起的纠纷,但判决结果不同,主要在于案情不同。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上述两个案例,均为业主因屋顶漏水而拒付电费引起的纠纷,但判决结果不同。在第一个案例中,法院未采纳业主的抗辩,而支持投资方要求支付电费的请求,而在第二个案例中,法院采纳业主的抗辩权。结果之所以不同,主要在于案情有所差异。笔者将结合上述案例,但又不局限于案例,介绍在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中,业主在投资方要求支付电费时,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常见问题。
一、
屋顶因光伏设施而漏水,业主可否停付电费?
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维修屋顶是业主支付电费的前提条件时,此时业主可否停付电费,涉及到“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在第五百二十五条中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做了相关规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对该条款进一步做了解释,成为了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重要依据: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条款,结合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的特点,笔者认为,业主是否可以行使抗辩权,不宜一概而论,而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从合同条款的表述,判断屋顶维修义务是否属于合同“主要债务”
建议从合同条款的表述,确认维修义务是否是合同的主要债务。若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屋顶维修义务属于合同的“主要债务”,则此时可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业主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投资方未履行屋顶维修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备注:以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判断方法。若有关屋顶维修条款在实质上也能理解为合同主要债务的,业主可以行使抗辩权。如何从“实质”上判断,非常复杂,不在本文中介绍)。
2. 从屋顶漏雨的严重程度,结合履约背景,判断不履行维修义务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
在大多数时候,许多EMC协议均不会约定屋顶维修义务是否属于一方的主要债务,此时可以从从屋顶漏雨的严重程度,判断不履行维修义务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若不履行屋顶维修义务导致不能合同目的,则业主有权暂停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在案例2中,因项目采用BIPV,光伏组件替代原有彩钢瓦充当了屋顶。因此,笔者认为,EMC协议目的不仅在于提供清洁能源和分享收益,也在于由投资方向业主提供合格的屋顶。此外,在BAPV项目中,若屋顶漏水严重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如业主或实际使用人已撤离该房屋或停止在该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笔者也倾向于认为此时不履行维修义务已导致不能合同目的(个人观点,谨供参考)。若安装光伏的屋顶仅局部漏水,仅影响房屋局部使用,业主或实际实际使用人仍能在房屋中安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此时不宜认定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 从合同条款的表述,判断屋顶维修义务必然发生
目前关于屋顶漏水维修的条款,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种笔者称之为“无条件维修”条款,常见表述为“乙方(投资者)应当在屋顶施工时做好防水工作,在项目运营期限负责屋顶防水层维修,确保屋面不渗漏”;另一种笔者称之为“有条件维修”条款,常见表述为“因乙方设计、施工或运维不当,导致屋顶漏水的,乙方应当及时维修,并对甲方或他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无条件维修”条款对于屋顶业主更为有利,因为屋顶业主无需证明屋顶漏水是否因为投资方的设计、施工或运维不当引发的,在业主发现并证明屋顶漏水时,此时投资方的维修义务已产生。而若双方约定“有条件维修”,即使业主发现并证明屋顶漏水,但若双方就屋顶漏水原因和归责产生争议且无法查明时,光伏投资方的维修义务并未“触发”产生,业主行使抗辩权的基础无从谈起。
需要注意的是,若合同已约定维修屋顶是业主支付电费的前提条件时,此时若投资方违反约定不履行维修义务,鉴于双方已对各自义务的履行顺序作出明确约定,则业主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不是本案所讨论的“同时履行抗辩”。鉴于实践中往往双方未对履行顺序作出明确约定,一般不涉及“先履行抗辩”,更多的涉及“同时履行抗辩”,因此本文重点讨论“同时履行抗辩”。
二、
业主是否应就逾期付款承担违约金?
在业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最终因不满足条件而未获得法院支持时,此时业主是否需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笔者认为,此时应适用我国《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有关调整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在屋顶漏水引发争议时,虽然业主没有证据证明漏水可归责于投资方,此时业主拒付电费不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但事出有因,并非恶意,屋顶业主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下调。当然,还有的观点,如案例1中,法院认为业主逾期付款并非恶意,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
。
三、
业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获支持时,法院如何处理投资方有关电费的诉讼请求?
若业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获支持时,此时法院如何处理投资方(原告)有关电费的诉讼请求?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直接驳回投资方(原告)有关电费的诉讼请求,投资方在完成维修后,再向业主主张电费或另行起诉;另一种是直接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屋顶维修义务后付款。
在上述案例2中,一审法院采用了第一种做法,二审法院采用了第二种做法,体现了实践中的争议。在《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采用了第二种做法,统一了司法实践,有利于争议一次性化解,减少讼累。
作者介绍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具有服务有关能源类、互联网企业的经验,合作、咨询欢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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